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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印章管理,保证各类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公司法人章、党组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和二级企业及所属单位的法人章、党组章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公文、便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用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团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厅根据法定批准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刻制;集团公司党组印章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刻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交文档处按规定刻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交文档处按规定刻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派出分支机构印章的刻制,由分支机构提出,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交文档处按规定刻制。
第九条 在京二级单位(独立法人)印章的刻制,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交文档处按规定刻制。
第十条 京外二级单位(独立法人)印章的刻制,由京外二级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刻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新成立)和二级企业的所属单位(新成立)印章由本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刻制,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除法人章、党组章以外的其他印章由本单位负责刻制、启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派专人到办公厅领取印章并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同时由办公厅制发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启用印模等。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含分支机构)、直属单位的印章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制发启用通知。二级企业所属单位由二级企业负责制发启用通知,或按二级企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集团公司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二)集团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最终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后方可用印。
(三)集团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等须用集团公司印章,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五)办理使用集团公司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并按审批单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后,连同需盖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管理员,由其审核材料后用印。
(六)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经办人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并在《用印审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七)集团公司党组印章的使用,党组文件凭公司党组成员签发原件用印,其他须由党组书记审批或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
(八)集团公司印章、党组印章原则上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
(九)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一)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集团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页上用印。
(十三)会议纪要、办公通报、简报、动态、信息等不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法人章、党组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办公厅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手签章由领导秘书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印章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印章的保管和用印登记。
(二)各类印章均应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三)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或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或所属二级单位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回,定期销毁。
(四)销毁印章要填写销毁申请表,经办公厅主任或二级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六条 对印章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不得擅自用印。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审核,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未按照用印审批单申请事项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应不予用印。
(三)用印审批表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介绍信、便函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使用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应以存根类为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介绍信、便函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按权限由相应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具。
第二十条 开具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总综〔200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用 印 审 批 单
编号:
用印部门(单位)
受文单位
用印材料名称或事由
用印部门(单位)
领导签字
办公厅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用印人签字
用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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