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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验工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组织项目验工计价收入,规范项目验工计价工作,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外验工计价是指对建设单位(或局项目经理部,下同)的验工计价和竣工末次验工计价,是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现场签证等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转化为工程款收入依据的过程。
第三条 验工计价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验工计价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是验工计价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
1.建立施工图设计工程数量(含差、错、漏)台帐和变更设计数量台帐。
2.组织现场收方,做好收方记录,计算当期验工计价工程数量;按业主要求将对外验工计价数量相关资料送相关单位审签。
3.负责提供变更设计批复文件、与工程技术相关的现场签证、检验试验等验工计价所需资料。
(二)安质环保部
1.参与现场收方,负责提供对外验工计价所需的质量和环水保等证明资料。
2.收集安全生产费使用资料,上报有关单位批准,建立使用台帐。
(三)物资设备部
统计甲供物资、设备领用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合同成本部
1.分析因施工图或变更设计引起的新增项目单价,并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核准;计算政策性调整费用,计算不可抗力造成的超出工程保险范围的损失金额,收集、汇总其他对建设单位索赔资料。
2.参与现场收方,依据工程管理部计算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核准的收方工程量(或工作量),编制对外验工报表。
3.按时将对外验工计价资料报送监理和建设单位,跟踪批复进程。
4.建立健全验工计价相关台帐,按时向公司报送相关报表。
(五)其他部门
根据职责范围,向合同成本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相关台账。
第三章 验工计价
第六条 验工计价依据
(一)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三)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图设计资料;
(四)变更设计;
(五)技术规范;
(六)有关验工计价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文件及指令等。
第七条 验工计价程序
(一)做好对外验工计价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项目招投标及概预算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施工调查,熟悉工程情况,收集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大临方案、施工方案措施等资料;按业主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验工计价实施细则;清理施工图设计工程数量(含差错漏),建立数量台账。
(二)工程管理部在每季(月) 日前收方计算当期完成工程量,按业主规定格式编制《已完工程数量表》,并附工程数量计算资料及形象进度文字说明,交各驻工地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协助监理现场复核。
(三)各相关部门在每季(月) 日前向合同成本部提交职责范围内的验工计价资料。
(四)合同成本部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汇总各部门的验工计价资料,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签认,在每季(月) 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 份验工计价报表和相关资料,并跟踪验工计价批复进程。
第八条 台帐管理
(一)工程管理部应建立工程数量台账(含临时工程数量台账、变更设计台账等),并按时向公司报送相关报表。
(二)合同成本部应建立验工计价台账(含已完已批未验和超验),并按时向公司报送相关报表。
(三)物资设备部应建立材料使用台账。
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各部门如未能按时完成验工计价资料,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第十条 对外验工应及时足额,如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项目发现对外验工计价存在已完已批未验的,且不能说明原因的,对分管副经理、合同成本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次、300元/次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合同成本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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