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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严管理干部的工作要求,严明干部管理纪律和规矩,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秀、能力突出、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39号)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xx版)》(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干部能上参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39号)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破格提拔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干不正、为干不为、为干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工作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内勤干部。
第二章 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干部能上能下,既包含干部退休免职、干部离任免职,也包含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干部进行降职、降级、免职。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聘管理办法(xx版)》(xx发〔xx〕38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返聘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离任制度,干部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需要离任的,应当按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管理办法(xx版)》(xx发〔xx〕614号)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3版)》(xx发〔2013〕55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离任手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职务,对符合外部监管机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离任审计。
第七条 加大对干部的巡视和问责力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干部实行问责,主要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干部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业绩不达标,连续三次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善”的;
3.工作作风不端正,所在部门大多数员工不拥护,经考察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
4.干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调动或交流轮换决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监管机关建议或要求免职的。
干部免职具体指免去干部所任职的职等、职务、职级,并解除劳动关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干部实行问责,主要包括降职、降级。
1.违反《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39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的;
2.不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政策,独断专行,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保持高度一致的;
3.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干不为、庸懒散拖,干部员工意见较大的;
4.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声誉影响的;
5.干部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业绩不达标,连续两次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善”的;
6.监管机关认为应予降职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干部降职/降级具体指降低干部担任的职等、职务、职级,允许跨级降职,直至降为普通员工。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建议。人力资源部门或用人部门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发起调整建议。
发起调整建议的权限和审批流程如下:
1.总公司干部调整管理权限
类别
发起人
审批
中心/部门A类干部
总公司管理部门分管总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公司领导/董事长
科室B类干部
总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
总公司管理部门分管总/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公司领导
2.分公司干部调整管理权限
类别
发起人
审批
总经理室成员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总公司领导/董事长
三级机构负责人
二级机构负责人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公司领导
二级机构
B类干部
委派条线
总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
总公司管理部门分管总/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公司领导
非委派条线
二级机构负责人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公司领导
科室C类干部
分公司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分公司部门分管总/分公司负责人/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二)考察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将联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民主评议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干部员工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组织决定。人力资源部门将核实情况和调整建议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决议,作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人力资源部门联合用人部门领导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发布任免文件。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发生降职、降级、免职的干部,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凡出现用人不正之风、干部员工反映强烈等情况,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用人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总公司干部降(免)职审批表
2.xx分公司干部降(免)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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