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资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设备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1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标准
责任者
处罚
事故类别
直接责任者
管理责任者
班组长
作业长
设备管理室主任、书记
单位主管领导(部门助理以上)
单位主管领导(厂部长、书记)
一级事故
减发6000元
减发3000元
减发10000元
减发15000元
减发20000元
二级事故
减发3000元
减发2000元
减发5000元
减发10000元
减发15000元
三级事故
(重复责任)
减发1000元
减发1000元
减发3000元
减发5000元
四级事故
由各相关厂部自行制定并执行
2 设备事故等级划分详见《设备事故分级管理标准》(BGFS-12-03-B05)
3“重复责任事故”由设备部参照《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程序》(**12B26)负责认定。
4因生产操作原因引起的设备事故,按《生产操作事故分级标准》(BGFS-10-01-B03)进行评价。如果制造部已按生产操作事故进行了考核,不再重复考核。
5如发生三级及以上设备事故信息瞒报现象者,按考核标准上浮一档执行。
6本细则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文件编号:)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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