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出口纺织品质量,增强中国出口纺织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多创外汇,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86)纺生字第45号相关公布出口纺织品质量管理措施通知,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直接生产出口纺织品企业(注一),经考评合格取得“出口纺织品生产许可证”、“出口纺织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出口纺织品,工业部门方可安排生产,外贸经营部门方可收购产品,并向国外申请认证标志。第三条 对申请质量许可证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会同纺织工业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组织考评,考评合格后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第四条 考评小组由商检机构会同纺织工业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分别选派技术精,懂业务,公正,有威信,并能坚持标准,有组织能力同志组成,由商检机构任组长。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条件第五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企业,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对技术工人培训考评制度。有一支能进行正常生产熟练技术工人队伍和确保产品质量生产设备。(二)有从厂长到车间技术人员各级技术责任制度和确保产品质量专业人员队伍。(三)已经建立了有效质量确保体系,有一支能严格根
3、据协议、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建立了文明生产管理和考评制度。(五)产品质量符合协议、确定样、标准及国家商检局相关要求。(六)列入“种类表”内商品六个月内累计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评期内国外无重大质量索赔。(七)非“种类表”内商品正式抽验五批,商检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六条 对符合本措施第五条各项条件出口纺织品企业,按出口纺织品质量许可证考评措施(试行)(见附件一),考评达四百分者,可取得质量许可证。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申请、考评和颁发第七条 自查符合申请质量许可证条件纺织品企业,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纺织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当地纺织工业
4、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商检机构。第八条 商检机构接到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自查汇报后,应首先审核申请单位“必备条件”是否含有,检验其产品是否合格,然后经考评小组按考评措施考评合格后,由商检机构按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审核发证并向国家商检局立案。经考评不合格企业,限期整理改善,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复查。第九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企业,产品类别(注二)有变动时,应立即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变换产品,经检验和考评合格后方可生产该产品。第四章 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企业,产品出口前,商检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和质量情况进行分类检验和监督管理,并依据质量改变情况随时调整其类别。(一)对列入实
5、施法定检验纺织品生产企业,分三类实施检验和管理。一类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应很好,商检机构在十二个月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商检机构采取不定时抽验措施,每个月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十(量小不少于两批),其它可凭商检机构认可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统计单审核换证放行,发觉有问题时,立即进行复查(以下同)。二类企业:产品质量通常稳定,国外无不良反应,商检机构在十二个月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商检机构采取抽验措施,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其它可凭商检机构认可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统计单审核换证放行。三类企业:产品质量不够稳定
6、,国外有反应,质量问题较多,商检机构在十二个月内或连续抽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商检机构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必需时实施批批检验。(二)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纺织品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可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类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已经取得质量许可证企业,实施认可检验员制度,认可人员考评条件,职责及义务,按国家商检局制订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评认可措施实施。第十二条 领证企业必需定时向当地商检机构和纺织工业归口部门汇报出口产品质量情况、产品技术条件关键变更情况、国外索赔、退货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接收当地商检机构对生产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第
7、十三条 外贸经营部门在向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时,必需附工厂认可检验员手签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原始检验统计单等。第十四条 外贸经营部门应向生产部门和商检机构提供国外对出口纺织品质量反应、索赔情况、市场情况及年、季度出口计划等。第五章 质量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许可证使用期三年,在使用期内,当地商检机构除正常监督检验外,必需时进行全方面复查。第十六条 在质量许可证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确属生产企业责任者,吊销质量许可证:(一)国外用户十二个月内两次确因生产企业原因发生质量索赔和退货。(二)十二个月内商检检验批次合格率低于百分之八十。(三)商检机构对领证企业复查时,发觉不符
8、合发证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善者。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七条 在质量许可证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内,获证单位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下一使用期接转手续,逾期不办者,证件自然失效。商检机构在收到接转申请后,应按第八条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全方面或关键复查,合格后给予办理接转手续。第十八条 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转让、冒用,违者吊销质量许可证,并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检验和考评工作中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第二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本措施补充、修改及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未尽事宜由各地生产、外贸、商检三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下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