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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位建设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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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09-19] 起源:  作者: [字体:]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报建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式3份) 2、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资金证实(原件) 4、经立案施工图审查汇报、审查意见、审查委托、审查反馈、节能立案表一份经我委审查批复(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工程勘察协议、设计协议、勘察汇报(原件1份)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同意立案(窗口办理)—申请人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施工图审查汇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审查机构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审查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经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一套(原)件 (三)办结时限:7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技术科审查—总工—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法立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 (二)、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安全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用计划(单位或在施工协议说明) 7、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因毗邻区域内地管线,气象和水文现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情况说明 8、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方法组织设计。 9、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一)、(二)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原件)   2、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外来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交立案资料(立案资料由工程科出具)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同意立案(窗口办理)—申请人 五、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一式四份) 2、计划许可证和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单。(收复印件,验原件) 3、施工许可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4、经立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汇报。(收复印件,验原件) 5、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原件) 6、施工单位工程完工汇报。(原件) 7、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验汇报。(原件) 8、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验汇报。(原件) 9、监理单位工程完工质量评价汇报。(原件)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相关质量检测和功效性试验资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1、公安消防、防雷、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12、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13、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4、商品住宅《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原件) 16、已向“贵港市城建档案馆”提交档案资料证实(贵港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17、法规、规章要求必需提供其它文件。 (三)办结时限:5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立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建设部第65号部令)第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申请办理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立案手续申请书(一份,需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地级市)建委在上面签署同意负担任务意见; 2、国家各部、委相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出具同意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广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介绍信(1份);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工程勘察设计协议(1份,原件、复印件均可)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项工程关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是否为注册执业人员等内容——和上述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9、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1天)—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1天)—总工(半天)—主任(1天)—办证窗口—申请人(1天) (四)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和计划设计变更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申请汇报(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者复印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收复印件,验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收复印件,验原件); 5、经原同意机关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及计划设计变更图纸及文件;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已取得市建设计划委员会相关单位建筑工程认定资料; 2、已取得市建设计划委员会相关计划验收认定资料; 3、已取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各自验收资料; 4、小区内配套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标完工验收资料; 5、市政公用设施应达成使用要求; 6、已验收单位建筑应按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下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成;建设期间临时设置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成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8、建设用地四面界限和建设用地外相连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该符合计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 9、已完成国家要求其它应该进行验收事项。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建设科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协议立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原项目同意立项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意开发项目转让批文。 2、原项目业主和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项目开发所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4、原项目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材料。(如建设工程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开发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签发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申请汇报(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者复印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4、计划设计要求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 5、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建成后产权界定; 6、项目拆迁安置赔偿要求(包含拆迁项目); 7、项目经营方法; 8、物业管理方法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计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十一、自行完成开发项现在期工作完成情况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前期情况汇报,内容包含: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分期建设情况、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建筑施工队概况。 2、建设工程招标立案 (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建设科—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计划服务资格证书立案 (一)实施主体: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计划服务企业管理要求》(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计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劳感人事部门立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和专业技术资格证实材料; 5、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 十三、预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题基金退还审批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退缴申请书; 2、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3、购置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不超出六个月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供性能检验汇报(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可不需提供); 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预算书复印件; 7、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统计表。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十四、 超出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超出20万平方米 居住小区建筑能耗核准 (一)行政审批依据 : 《建设部相关落实〈国务院相关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实施意见》(建科[]231号)要求 (二)审批人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汇报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3、总平面计划图或建筑设计红线图 4、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5、发改委当年基建计划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立案证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十五、建设工程招标立案 (一)非行政审批依据 : 《中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批人所需提供材料 1、报建表 2、资金落实(起源)及性质材料(如立项文件等) 3、图纸及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汇报) 4、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协议书 5、廉洁协议及廉洁公告 6、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7、项目责任人指定书及其职称证书、培训证书 8、从业人员立案表 9、授权委托书 10、招标公告 11、招标文件 12、资信证实 13、投标邀请书 14、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5、三项承诺书 16、投标报名表 17、招标文件出售统计 18、投标文件签收表 19、评标委员会组建表 20、教授抽取统计 21、评标汇报(包含开标统计) 22、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 23、中标公告 24、中标通知书 25、施工协议 26、其它 注1:12、13、14、15项为邀请招标时,分三阶段递交(一)1—15、(二)16—22、(三)23—25 注:2:200万以下不招标项目立案清单:报建表、预算书、选定承包人方法、承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施工协议、承包人资信是否良好证实。 (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中标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招投标站核查—站长—办证窗口—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中标人)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1、《中国节省能源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2、《国务院相关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8号)第三项第(八)、(九)款,第四项,第五项 3、建设部《相关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建科[]55号) (二)申请立案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汇报(原件1份) 2、经市建设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总平面计划图(复印件1份) 3、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立案表(原件5份) 4、经审查合格施工图一套(建施、结施、水施、电施)和节能设计计算书及节能设计专篇(均为原件) 5、审查合格汇报(原件1份) 6、和审查机构签署审查协议(原件1份) 7、勘察设计企业针对初审意见回复(复印件1份) 8、经市建设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11、施工图审图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申请汇报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立案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实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汇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符合贵港市城市总体计划坐标系统现实状况地形图(原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二、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审查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计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项目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立案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实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1份) 6、有对应计划设计资质设计单位作出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原件文本3—5份及电子文件、建筑设计应满足城市建筑方案文件编制。 7、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新征划拨用地项目 (1)申请汇报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计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建筑单体选型图、沿街立面图及简明说明。   2、申请用地调整   (1)申请汇报(原件1份)   (2)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计划界限图(原件)   (3)收回我委原审批总平面计划图(原件)   (4)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3、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   (1)申请汇报(原件1份)   (2)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0775—5900137 四、建设项目总平计划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基础材料 (1)申请汇报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计划图 5 份及电子磁盘 1 份(CAD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法人委托书(原件) (5)发改委立案登记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土地证(复印件) 2、经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用地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立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标,须提供开发企业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汇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实施拍卖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 份) (2)拍卖成交确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 份) (3)被拍卖土地正当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计划界限图及计划设计条件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标,须提供开发企业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汇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五、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计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申请汇报(内容需写明报建单位和设计院核实面积一致为×××平方米) 2、《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经依法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体建筑) 5、有防空部门作出人防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燃气设计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有房地产经营范围)(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材料、土地局出具用地同意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房地产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有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凭证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受理人 (五)收费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之前在办证窗口统一收取,并凭收费项目发票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工程投资总额×1.5% 注:无预算投资额砖混结构先按430元/平方米计,框架结构先按600元/平方米计,工程投资总额确定后再按标准补足。 桂政办[1986]64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 桂财综[]54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 工业建筑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 民用建筑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桂财综[]49号 技术综合服务费 建筑面积×0.96元/平方米 贵价费[]3号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 (二)申请该项行政许可项目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式2份) 2、施工现场含有施工条件证实,需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项目经理签章、施工企业盖章)(原件) 3、中标通知书(包含招标站出具监督汇报、有协议立案审查)或承发包通知书(原件) 4、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5、监理协议及该项目标总监任命文件(外地监理企业需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总监押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6、施工协议((项目经理需和投标文件一致,外地施工企业需办理立案登记手续,项目经理需押执业注册证书,施工协议需办理立案手续)。 7、劳务分包协议(外地施工企业需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原件) 8、施工图纸全套(设计图纸电子版文件一套、无须提供纸质文件) 9、廉洁协议(1式4份) 10、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技术责任人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监理单位盖公章)(原件) 11、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含缴费发票、收复印件、验原件) 12、业主和施工双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发票。 13、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发票(收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时限承诺:7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听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五)相关费用项目:(先到三楼工程科开缴款单,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 序号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1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工程中标价2% 桂政办发〔〕117号 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按中标价2%缴纳 (最高额为80万元) 桂政办发〔〕46号 (六)项目开工前应立即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抗震行政许可(市地震局)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气象局) 3、缴纳散装水泥专题基金凭证(市散装办) 4、建筑垃圾处理证(市政局) 七、非建筑类工程定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需材料: 1、申请汇报 2、非建筑类申请表(原件) 3、定点单(复印件) 4、经办人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原件) 6、施工图二套(原件) (三)承诺时限:1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八、非建筑类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需材料: 1、申请汇报 2、非建筑类申请表(原件) 3、经办人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委托书(原件) 5、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原件) 6、经我委审查经过施工图一套 (三)承诺时限:1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九、提供计划设计条件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申请汇报 2、申请表 3、经办人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委托书(原件) 5、发改委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 6、土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工业项目需提交环境保护汇报或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进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需提交入园证实(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9、符合贵港市城市总体计划坐标系统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 (三)承诺时限:1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计划科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十、建设工程完工计划核实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五条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申请汇报(1份),申报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一项工程计划许可对应申请验收。 3、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 4、道路、绿化、排水及地下工程管线完工测绘地形图(复印件1份) 5、临街铺面或临街楼宇亮化工程效果照片(或彩图)1张 6、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7、消防验收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8、燃气工程完工立案文件 9、市政配套费、服务费、墙改费(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十一、建设工程计划条件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计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通知: 1、建设单位申请汇报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项目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立案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实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1:500 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实状况图(原件2份,该现实状况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含有对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且采取坐标系统须和贵港市城市计划坐标系统一致) 6、经依法审定总平面图。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 10 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含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络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络电话: 十二、未完成拆迁赔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项目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项目转让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项目转让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 4、项目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受让人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存款证实,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未拆迁房屋赔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原件各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办证窗口—市拆迁办审查—市建设计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中心建委窗口—申请人 十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七条要求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房屋拆迁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同意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各1份)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范围房屋基础情况,拆迁方案,拆迁实施期限,赔偿形式,拆迁奖励措施和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房落实情况。 6、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存款证实(原件1份)。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赔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能够作价计入。 (三)办结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办证窗口—市拆迁办审查—市建设计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中心建委窗口—申请人 十四、 城市计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国城镇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要求 (二)审批人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汇报(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1:500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实状况图(原件 3 份,该现实状况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含有对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且采取坐标须和贵港市城市计划坐标一致)。 (三)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计划科审查—总工—分管领导—主任—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市政府中心建委窗口—申请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报建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式3份) 2、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资金证实(工期≦,大于工程造价50%;工期≧1年,大于工程造价30%)(原件) 4、经立案施工图审设计文件查汇报(包含初审材料、设计审查意见反馈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工程勘察协议(勘察单位属区外企业,需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6、设计协议(设计单位属区外企业,需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7、勘察汇报(原件1份)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同意立案(窗口办理)—申请人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立案 (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1、施工图审查汇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审查机构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审查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经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一套(原)件 (三)办结时限:7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技术科审查—分管领导—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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