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22990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5.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期货企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企业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企业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正当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依据企业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设置期货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推行对用户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企业资产或挪用用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企业、用户正当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根据

2、自律规则对期货企业实施自律管理。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用户确保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置期货企业,除应该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含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50%,不存在对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其它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3、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六)近3年作为企业(含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认定其它不适合持有期货企业股权情形。 第八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个人股东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要求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境外股东,除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设置、正当存续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

4、域法律要求和监管机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地域含有完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企业外资持股百分比或拥有权益百分比,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出中国期货业对外或对中国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开放所作承诺。境外股东应该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正当取得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期货企业相关联关系股东持股百分比累计达成5%,持股百分比最高股东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至第九条要求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期货企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

5、四)提议人名单及其审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实; (六)拟订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实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和相关资金结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本措施设置期货企业,能够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应该取得对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

6、务,应该依法登记立案。期货企业经同意能够从事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期货企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连续符合要求标准; (二)含有健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情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统计,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要求监管方法情形

7、;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期货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百分比超出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责任人已不在企业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企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

8、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六)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汇报; (七)控股股东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若存在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八)项要求情形,还应提供期货企业住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期货企业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经同意其它业务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要求。 第十七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

9、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相关联关系股东持股百分比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且包含境外股东。 除前款要求情形外,期货企业单个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应该经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本措施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企业和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期货企业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情形; (三)包含股东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至第十条要求条件。 第十九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本措施第十七条

10、所列情形,应该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变更股权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变更出资协议,和有限责任企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承诺书; (四)所包含股东基础情况汇报、变更后期货企业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和期货企业相关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企业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情况说明; (五)所包含股东股东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做出相关决议; (六)所包含股东审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期货企业单个境外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境外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还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1、一)境外股东章程、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域相关监管机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境外机构出具相关其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条件说明函。期货企业发生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情形以外股权变更,应该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汇报;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企业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12、拟任法定代表人应该含有任职资格。期货企业应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文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实;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企业变更住所,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拟迁入住所和拟使用设施应该符合业务需要。期货企业在中国证监会不一样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企业变更住所,应该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13、; (二)拟变更后住所全部权或使用权证实和相关消防合格证实材料; (三)用户资产处理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企业能够设置营业部、分企业等分支机构。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企业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要求并有效实施;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相关用户资产保护和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含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企业

14、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向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置分支机构决议文件; (三)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汇报; (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期货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该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置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拟迁入营业场所和拟使用设施应该满足业务需要。 本措施所称期货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期货企业终止分支机构,应该先行妥善处理该

15、分支机构用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期货企业应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决议文件; (三)相关处理用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含有完备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四)拟设置、收购或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域期货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五)中国证

16、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五)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十二个月度财务汇报;申请日在下六个月,还应该提供经审计六个月度财务汇报;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外汇登记、相关资金划转和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17、 期货企业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清退或转移用户。期货企业恢复营业,应该符合期货企业连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企业未能恢复营业或不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中国证监会能够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期货企业停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相关处理用户资产、处理或清退用户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期货企业被撤销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企业继续存续,应该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企业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

18、续企业不得继续以期货企业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近似字样。期货企业解散、破产,应该先行妥善处理用户资产,结清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期货企业设置、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其分支机构设置、变更、终止,期货企业应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或灭失,期货企业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持登载申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章 企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标准,建立并完善企业治理。 第三十六条 期货企业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9、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该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实。未依法经期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期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非法干预期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期货企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企业: (一)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被强制实施; (二)质押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负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企业治理重大缺点;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

20、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七)变更名称; (八)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九)被采取停业整理、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方法,或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十)其它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股权变更或连续经营情形。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发生前款要求情形,期货企业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期货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期货企业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期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

21、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一)企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二)企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标准; (四)用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企业或用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它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十七条要求监管方法或作出行政处罚,期货企业应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期货

22、企业股东会应该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十二个月应该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企业股东应该根据出资百分比或所持股份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期货企业应该设置董事会,并根据企业法要求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企业经营情况知情权。期货企业能够设置独立董事,期货企业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企业担任董事会以外职务,不得和本期货企业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定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期货企业应该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正当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验。首席风险官发觉涉嫌占用、挪用用户确保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风险,应该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23、出机构和企业董事会汇报。期货企业拟解聘首席风险官,应该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该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该由不一样部门和人员分创办理。期货企业应该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企业经营风险。期货企业应该设置合规审查部门或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企业经营管理正当合规性。 第四十四条 期货企业应该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和她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

24、委托给她人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不得超出期货企业业务范围,并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要求。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对营业部实施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四十五条 期货企业能够根据要求,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和业务相关股权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严禁业务。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期货企业应该建立并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确保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步骤,有效隔离不一样业务之间风险,确保用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实施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制度,

25、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用户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定用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和评定结果相适应产品或服务。期货企业应该向用户全方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服务特征,充足揭示风险,并根据协议约定,如实向用户提供和交易相关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误导用户。期货企业应充足了解和评定用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用户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企业应该在营业场所公告业务步骤。期货企业应该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实等资料供用户查阅,并在本企业网站和营业场所提醒用户能够经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第四十九条 期货企业应该含有符合行业标准和本身业务发展需要信息系统,制订信息技

26、术管理制度,根据要求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期货企业应该负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步骤,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及和用户纠纷。 第五十一条 期货企业应该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企业应该妥善保留用户资料,除依法接收调查和检验外,应该为用户保密。用户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期货企业不得接收下列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机关;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

27、三)期货企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证券、期货市场严禁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实材料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用户开立账户,应该出具正当有效单位、个人身份证实或其它证实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期货企业在为用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该向用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用户签字确定,并签署期货经纪协议。期货经纪协议指导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 第五十五条 用户能够经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法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企业应该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和用户就委托方法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企业应该根据用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

28、不得未经用户委托或未按用户委托内容,私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置营业场所私下接收用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以书面方法下达交易指令,用户应该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法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企业应该同时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法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企业应该以合适方法保留。以互联网方法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企业应该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尤其提醒。 第五十六条 期货企业应该在传输交易指令前对用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时间优先标准传输用户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条 期货企业应该在每日结算后为用户提供交易结算汇报,并提醒用户能够经过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用

29、户应该根据期货经纪协议约定方法对交易结算汇报内容进行确定。用户对交易结算汇报有异议,应该在期货经纪协议约定时间内以书面方法提出,期货企业应该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用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对交易结算汇报内容确实定。 第五十八条 期货企业应该制订并实施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为用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用户和期货企业委托关系终止,应该办理销户手续。期货企业不得将用户未注销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她人使用。 第六十条 期货企业能够根据要求委托其它机构或接收其它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三节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企业能够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收用

30、户委托,向用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期货企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和用户签署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法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用户做赢利确保;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用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定; (四)利用向用户提供投资提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输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酬劳;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严禁其它行为。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四

31、条 期货企业能够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收用户委托,利用用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用户享受,损失由用户负担。 第六十五条 期货企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和用户签署资产管理协议,经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期货企业能够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多个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包含: (一)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投资品种。 第六十八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32、 (一)以欺诈手段或其它不妥方法误导、诱导用户; (二)向用户做出确保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三)接收用户委托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用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亏损为目标,在不一样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用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标,使用用户资产进行无须要交易; (七)利用管理用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严禁其它行为。 第五章 用户资产保护 第六十九条 用户确保金和委托资产属于用户资产,归用户全部。用户资产应该和期货企业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用户本

33、身债务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强制实施用户资产。期货企业破产或清算时,用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七十条 期货企业应该在期货确保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确保金账户。期货企业开立、变更或撤销期货确保金账户,应于当日向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立案,并经过要求方法向用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七十一条 用户应该向期货企业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用于存取期货确保金结算账户。期货企业和用户应该经过立案期货确保金账户和登记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确保金。 第七十二条 期货企业存管用户确保金应该全额存放在期货确保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确保金账户和期货交

34、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立即向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期货确保金存管银行未按要求向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被期货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方法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方法、处以行政处罚,期货企业应该暂停在该存管银行开立期货确保金账户,并将期货确保金转存至其它符合要求期货确保金存管银行。 第七十五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用户正常交易。 第七十六条 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用户确保金。用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确保金

35、不足,期货企业应该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它用户确保金。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报送年度汇报、月度汇报等资料。期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关键责任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责任人应该对年度汇报和月度汇报签署确定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汇报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企业董事应该对年度汇报签署确定意见。期货企业年度汇报、月度汇报签字人员应该确保汇报内容真实、正确、完整;对汇报内容有异议,应该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下列机构或个人,在指定时限内报送和期货企业经

36、营相关资料: (一)期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二)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人; (三)期货企业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四)为期货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提供或披露资料、信息应该真实、正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人在期货企业从事期货交易,期货企业应该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开户情况,并定时汇报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期货企业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

37、面汇报: (一)变更企业名称、形式、章程; (二)发生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情形以外股权或注册资本变更; (三)变更分支机构责任人或营业场所; (四)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六)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情况或用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 上述事项包含期货企业分支机构,期货企业应该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汇报。 第八十一条 期货企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公告基础

38、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础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企业股东信息、企业诚信统计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信息。 第八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能够根据要求对期货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第八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现场检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出示正当证件和检验通知书,必需时能够聘用外部专业人士帮助检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期货企业子企业和期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延伸检验。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验,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问询期货企

39、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验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和被检验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用户资产账户; (四)检验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第八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企业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要求其聘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评定或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企业年度汇报、月度汇报或临时汇报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二)违反用户资产保护、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或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认定其它情形。期货企业应该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第八十七条

40、 期货企业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方法。 第八十八条 期货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要求采取监管方法: (一)企业治理不健全,部门或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点,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未推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有效实施,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点,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或可能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三)不符合相关用户资产保护或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可能影响用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要求实施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

41、,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 (五)未按要求实施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 (六)未按要求委托或接收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点,可能造成相关数据失真或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企业治理或连续经营; (十)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连续经营; (十一)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报送、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十二)其它不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要求或出现其它经营风险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成经营条件分

42、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第八十九条 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它关联人,为期货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措施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方法。 第九十条 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期货企业资产; (二)直接任免期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非法干预期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三)股东未根据出资百分比或所持股份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四)报送、提供或出具材料、信息或汇报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

43、重大遗漏。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企业不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要求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及其关联人私自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或经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法成为期货企业股东,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含有表决权、分红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接收未办理开户手续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将用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给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期

44、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未按要求实施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制度,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二)未按要求将用户资产和期货企业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期货确保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用户确保金; (四)占用用户确保金; (五)向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六)违反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管理相关要求,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七)未按要求缴存结算担保金,或未能维持最低数额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八)在传输交易指令前未对用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九)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结算业务管理要

45、求,损害其它期货企业及其用户正当权益; (十)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损害用户正当权益; (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要求; (十二)违反要求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或资产管理业务,情节严重; (十三)违反要求委托或接收其它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十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它用户正当权益; (十五)以合资、合作、联营方法设置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出租给她人,或违反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要求; (十六)拒不配合、阻碍或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七)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要求。 第九十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

46、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公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用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根据要求变更或撤销期货确保金账户,或不根据要求方法向用户披露期货确保金账户信息。 第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根据要求推行汇报义务,提供或出具材料、汇报、意见不完整,责令更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及其关联人私自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或经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法成为期货企业股东,情节严重,给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47、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它期货经营机构能够从事特定时货业务。具体措施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订。 第九十八条 期货企业参与其它交易场所交易,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本措施中所称金融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一百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9日公布相关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企业相关问题通知(证监期货字138号)、2月25日公布相关加强期货企业用户风险控制相关工作通知(证监期货字18号)、4月9日公布期货企业管理措施(证监会令第43号)、11月3日公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要求(试行)(证监会公告33号)、5月10日公布相关期货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问题要求(证监会公告1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