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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编者按:9月26日商务部公布第65号公告,公布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本栏目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第一条 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措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全部贸易方法进口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先来先领分配方法。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协议或《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和相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经过授权机构,根据先来先领标准,为符合条件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成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收申请者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并按要求经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十二个月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包含羊毛、毛条进口违规统计;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措施》及《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协议(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数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申请者,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出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经海关签章《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可按300吨申请。
(二) 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申请者,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出300吨。
第九条 9月30以后,取得配额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要求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经海关签章《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应立即经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署名后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前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同意通知后,根据商务部同意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使用期不得超出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使用期不得超出《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第二年到货,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出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十二个月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配额证使用期不得超出原《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变更证实》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使用期不得超出《〈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变更证实》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使用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给予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协议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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