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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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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内法规,使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纪办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三条 查办案件要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

2、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通过查处违纪案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第四条 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受理对监督对象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五条 公司纪委、纪审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公司管理的干部员工和公司所属党组织、所属公司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二)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三)对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中涉及公司或所属公司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第六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办理:1自办:由公司纪委、纪审监察部门直接办理。2

3、协办:由公司纪委、纪审监察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办理。3交办:转交并督促所属公司查处,并要求上报结果。第七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举报,经公司党政领导、公司纪委同意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列为线索,适时组织两人以上初核小组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第八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结束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可再适当延期。第九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核的人员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

4、,由初核小组写出初核报告,报经公司党委领导同意后了结。视情况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所属公司)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具体办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办理。(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由初核小组写出初核报告,报公司党委领导同意后了结。(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三章立案第十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经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并报请公司党委审批立案,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应由所属公司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

5、成所属公司予以立案。凡需要立案的,都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第四章调查第十一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需查请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公司党委(或所属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定查办案件工作任务,定查办案件工作时限,由公司纪委、纪审监察部包案。第十三条 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同查办。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

6、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立案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若有碍调查取证的,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未经调查组同意,被立案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立案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第十五条 调查组对已立案的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一)被调查人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二)被调查人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三)被调查人有脱逃嫌疑的;(四)被调查人有毁灭、隐藏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五)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

7、委员的。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管理权限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第十七条 应依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索取证人证明材料时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在材料上签字或押印。证人对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并在更改处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

8、中,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有权采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通知暂停支付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调查中,必要情况下(符合前两项情况),可以采取“两规”措施。实施“两规”措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公司及所属公司承办的违纪案件,需采取“两规”措施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属公司负责人提出建议,一律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9、,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违纪人员的自然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涉嫌犯罪的,应适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清的,经公司纪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第五章审理第二十四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

10、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及时移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审理。审理工作程序参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意见(云纪发201517号)执行。在送审之前,应对案件材料按照装卷归档的要求进行排序整理。案件材料排列顺序:(1)受理依据材料;(2)核实呈批表;(3)初步核实报告;(4)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5)调查方案;(6)证明材料;(7)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8)调查报告;(9)移送审理报告。一案多卷的,可按主卷、证据材料卷和文书材料卷分别整理。第二十五条 审理案件应遵循查审分离机制,查案人员不得参与、干涉案件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

11、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应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审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如需进一步调查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第六章处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经审理后,根据其情节和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公司纪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二)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

12、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集团纪检监察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三)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组织(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四)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免于处分,但须根据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或批评教育。(五)涉嫌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六)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或

13、执行。有关组织(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第七章申诉第三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复核。第八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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