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收受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员工廉洁从业行为,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廉洁从业规定精神,结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含集团公司本部所有在编人员。各辖属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指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金属以及贵重物品等。第二章 具体要求第四条 员工在业务往来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索取各种形式的礼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
2、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集团公司之日起)1 个月内由本人上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未能拒收礼品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上交的,一经查实,由所在集团公司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上交,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上交礼品登记和处理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员工上交礼品后,认真核对并填写员工收受礼品上交登记表,向上交礼品的员工如实出具上交礼品收据,并对上交的礼品妥善保管、及时移交。 第七条 对于员工上交的现金,应于当日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财务部门应将收到的上交款项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3、-其他收入”科目,并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 对于员工上交的有价证券和其他可变现的礼品,由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变现后,按上述第七条规定处理。对员工上交的礼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优先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社会活动。第九条 对于员工上交的礼品不可变现的,按照以下方式移交相关部门用于公务活动: (一)消费购物类支付凭证,移交给行政办公室用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 (二)加油卡等交通类支付凭证,移交给行政办公室用于车辆管理; (三)办公用礼品,移交给行政办公室用于办公用品管理; (四)贵金属或贵重物品,移交给行政办公室保管处理。(五)其他种类礼品,移交给行政办公室保管
4、处理。对于可为公司经营带来经济利益,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上述各类礼品,应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礼品移交处理时,交接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物品签字确认。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做到每笔移交礼品的使用手续完备、去向明确。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向纪检监察部门递交本年度移交处理礼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当建立礼品接收、处理及保管明细台账,及时登记收支结余情况,并定期对礼品进行实物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将礼品登记、移交、使用等情况形成的资料长期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做书面报告。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