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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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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 惯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 目 录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5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5~6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6~8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8~9 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9~10 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10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10~14 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14 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14 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14 十一、《医院干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14 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14~15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15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15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 ………………………………………15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 GB50189—…………………………………15~17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7~28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8~30 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30~35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140— ………………………………35~36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36 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36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36~37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37~39 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9~40 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40~42 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 ………………………………42~43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43~44 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 ……………………………………44 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 ………………………44~45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45~46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6~50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关于卫生原则(详条文阐明)拟定;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不大于30m3/h新风量。 4.1.8 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拟定: a(tn-tw) △tyan Ro·min= (4.1.8-1) a(tn-tw) △ty 或 Ro·min= (4.1.8-1) 式中 Ro·min——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构造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a——围护构造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构造内表面温度容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an——围护构造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n——围护构造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1.8-3采用。 注: 1 本条不合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计算成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最小传热阻,不应不大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拟定外墙最小传热阻60%。 4 当相邻房间温差不不大于10℃时,内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拟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构造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原则(采暖居住建筑某些)》(JGJ26)规定。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围护构造特性居中 α 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楼板等 1.00 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等 0.90 与有外门窗不采暖楼梯间相邻隔墙(1~6层建筑) 0.60 与有外门窗不采暖楼梯间相邻隔墙(7~30层建筑) 0.5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如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非采暖房间相邻隔墙 0.70 与无外门窗非采暖房间相邻隔墙 0.40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0.70 表4.1.8-2 容许温差△ty值(℃)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 6.0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物(潮温房间除外) 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生产厂房 10.0 8.0 室内空气温度正常生产厂房 8.0 7.0 室内空气潮湿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容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容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1 7.0 0.8(tn—t1) 0.9(tn—t1)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备腐蚀性介质生产厂房 tn—t1 tn—t1 室内散热量不不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不不大于50%生产厂房 12.0 12.0 注:1 室内空气干湿限度区别,应依照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拟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其容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3 tn——同式(4.1.8-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露点温度(℃)。 4.3.4 幼儿园散热器必要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楼梯间或其她有冻结危险场合,应由单独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立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材质和壁厚选取,应依照工程耐久年限、管材性能、管材合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运营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拟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要采用相应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办法。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安装高度,应依照人体舒服度拟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产品原则规定安全规定。 依照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立不同类型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选用及系统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规定。 4.8.17 采暖管道必要计算其热膨胀。当运用管段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补偿器。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立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启动外窗。 5.1.12 凡属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立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规定单独房间。 5.3.3 规定空气清洁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规定空气清洁限度不同或与有异味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她通风系统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规定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也许有火花溅落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状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具有甲、乙类物质其她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含尘浓度不不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25%时; 3 具有难闻气味以及具有危险浓度致病细菌或病毒房间; 4 对排除含尘空气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不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30%时。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营和事故状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浓度不不不大于爆炸下限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距离不不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距离不不不大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不不大于0.3m; 4 因建筑构造导致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死角处,应设立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设立电器开关。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立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合中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通风设备: 3 排除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25%时设备。 5.7.8 用于甲、乙类场合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她系统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高温气体风管,应采用热补偿办法。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也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2.15 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综合最大值拟定。 空气调节系统夏季冷负荷,应依照所服务空气调节区同步使用状况、空气调节系统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合计值拟定,并应计入各项关于附加冷负荷。 6.6.3 空气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符合卫生规定; 2 水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规定; 3 使用过后回水予以再运用; 4 地下水使用过后回水所有回灌并不得导致污染。 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取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要符合关于环保规定,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阐明)规定。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用可靠回灌办法,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导致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禁止采用明火采暖; 2 设立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 空气调节系统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金属风管应接地。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4.2.3 防火风管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要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级别应符合设计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覆面材料必要为不燃材料,内部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材料。 5.2.4 防爆风阀制作材料必要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代。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制作材料必要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防火、防爆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不大于1.6㎜。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禁止其她管线穿越; 2 输送具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风管系统应有良好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她辅助生产房间时必要严密,并不得设立接口。 3 室外立管固定拉索禁止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用防护办法。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进、出口,必要装设防护罩(网)或采用其她安全设施。 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要良好。 7.2.8电加热器安装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绝热层必要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金属外壳接地必要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风管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要设立可靠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实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禁止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不不大于0.005Mpa时,焊缝无损检测执行原则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要进行系统测定和调节(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涉及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营与调试成果(风量及正压),必要符合设计与消防规定。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用密封隔声办法。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用有效隔声办法,水泵、风机应采用减振办法。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寒冷地区和寒冷地区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设立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规定。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运用城乡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设立,应保证二次供水使用规定。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规定。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给水压力不应不大于0.05Mpa,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不不大于0.35 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住宅,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不不大于6L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立。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部位应设立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不大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如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不大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运用设施住宅,应按照本地关于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运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住宅,必要采用保证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安全办法。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分室(户)温度调节办法,并应设立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位置。 8.3.2 设立集中采暖系统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水质保证办法。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办法。 8.3.5 除电力充分和供电政策支持外,寒冷地区和寒冷地区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卫生间应有通风办法,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用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办法。 8.3.8 当选取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冷热源时,必要保证水源热泵系统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水资源。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乡燃气质量原则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要控制在设备容许压力波动范畴内。 8.4.4 套内燃气设备应设立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阳台内。 8.4.5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禁止设立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立人工煤气、天燃气用气设备时,必要采用安全办法。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立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净距规定。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烟气必要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种烟道时不得互相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种烟道。 9.6.1 8层及8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立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 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表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的。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控制目的限值应依照节能目的分别拟定。 10.3.3 性能化设计控制目的和计算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寒冷地区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的。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应包括围护构造传热耗热量、空气渗入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某些计算所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规定。 表10.3.3-1 建筑物热量指标(W /㎡)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地名 耗热量指标 北京市 14.6 博克图 22.2 齐齐哈尔 21.9 新 乡 20.1 西宁 20.9 天津市 14.5 二连浩特 21.9 富 锦 22.0 洛 阳 20.0 玛多 21.5 河北省 多 伦 21.8 牡丹江 21.8 商 丘 20.1 大柴旦 21.4 石家庄 20.3 白云鄂博 21.6 呼 玛 22.7 开 封 20.1 共 和 21.1 张家口 21.1 辽宁省 佳木斯 21.9 四川省 格尔木 21.1 秦皇岛 20.8 沈 阳 21.2 安 达 22.0 阿 坝 20.8 玉树 20.8 保 定 20.5 丹 东 20.9 伊 春 22.4 甘 孜 20.5 宁 夏 邯 郸 20.3 大 连 20.6 克 山 22.3 康 定 20.3 银 川 21.0 唐 山 20.8 阜 新 21.3 江苏省 西 藏 中 宁 20.8 承 德 21.0 抚 顺 21.4 徐 州 20.0 拉 萨 20.2 固 原 20.9 丰 宁 21.2 朝 阳 21.1 连云港 20.0 噶 尔 21.2 石嘴山 21.0 山西省 本 溪 21.2 宿 迁 20.0 日喀则 20.4 新 疆 太 原 20.8 锦 州 21.0 淮 阴 20.0 陕西省 乌鲁木齐 21.8 大 同 21.1 鞍 山 21.1 盐 城 20.0 西 安 20.2 塔城 21.4 长 治 20.8 葫芦岛 21.0 山东省 榆 林 21.0 哈 密 21.3 阳 泉 20.5 吉林省 济 南 20.2 延 安 20.7 伊 宁 21.1 临 汾 20.4 长 春 21.7 青 岛 20.2 宝 鸡 20.1 喀 什 20.7 晋 城 20.4 吉 林 21.8 烟 台 20.2 甘肃省 富 蕴 22.4 运 城 20.3 延 吉 21.5 德 州 20.5 兰 州 20.8 克拉玛依 21.8 内蒙古 通 化 21.6 淄 博 20.4 酒 泉 21.0 吐鲁番 21.1 呼和浩特 21.3 双 辽 21.6 兖 州 20.4 敦 煌 21.0 库 车 20.9 锡林浩特 22.0 四 平 21.5 潍 坊 20.4 张 掖 21.0 和 田 20.7 海拉尔 22.6 白 城 21.8 河南省 山 丹 21.1 通 辽 21.6 黑龙江 郑 州 20.0 平 凉 20.6 赤 峰 21.3 哈尔滨 21.9 安 阳 20.3 天 水 20.3 满洲里 22.4 嫩 江 22.5 濮 阳 20.3 青海省 2 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的。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仿办法在拟定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涉及: 1)居室室内冬、夏季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限值 HDD18(℃·d)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Eh(kWh/㎡) 800 10.1 25 13.7 900 13.4 50 15.6 1000 15.6 75 17.4 1100 17.8 100 19.3 1200 20.1 125 21.2 1300 22.3 150 23.0 1400 24.5 175 24.9 1500 26.7 200 26.8 1600 29.0 225 28.6 1700 31.2 250 30.5 1800 33.4 275 32.4 1900 35.7 300 34.2 37.9 2100 40.1 2200 42.4 2300 44.6 2400 46.8 2500 49.0 3 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的。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仿办法在拟定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涉及。 1)居室室内冬、夏季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拟定: 1)参照建筑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似; 2)参照建筑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似,但当所设计住宅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外墙、屋顶和窗户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3.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必要经建筑构造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构造及其她相应安全性规定。 3.0.5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减少相邻建筑日照原则。 4.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要带有保证使用安全装置,并依照不同地区应采用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办法。 4.4.13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构造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安全保障设施。 5.3.3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建筑部位,应设立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安全防护设施。 5.3.8 设立太阳能集热器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在阳台栏板上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预埋件牢固连接;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规定。 5.4.2 太阳能热水系统构造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她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构造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不不大于连接件自身承载力设计值。 5.4.4 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支承构造。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办法。 6.3.4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钢构造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 3.2.1 与土壤相邻地面,必要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要设立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楼板,必要设绝热层。 3.8.1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暧系统,应设立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 发热电缆接地线必要与电源地线连接。 4.4.1 发热电缆必要有接地屏蔽层。 5.1.6 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禁止电缆通电。 5.1.8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人员踩踏加热管或发热电缆。 5.4.2 发热电缆出厂后禁止翦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发热电缆禁止敷设。 5.4.8 发热电缆热线某些禁止进入冷线预留管。 5.5.5 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铺设区内,禁止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6.5.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禁止运营使用。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 GB50189—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要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状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热源: 1 电力充分、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运用热泵提供热源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建筑; 5 运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建筑; 6 内、外区合一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建筑。 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规定。 表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5.4.5 电机驱动压缩机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规定。 表5.4.5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 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5.4.8 名义制冷量不不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规定。 表5.4.8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5.4.9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取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取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敏捷、可靠机型,在名义工况下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规定。 表5.4.9溴化锂吸取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体积不不大于17000m3 -- 4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丙类厂房中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解决,并应使空气中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25% 。 10.1.3 甲、乙类厂房用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具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房间,应有良好自然通风或独立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禁止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受到水、水蒸汽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厂房。 10.3.2 有爆炸危险厂房内排风管道,禁止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车间隔墙。 10.3.5 具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除尘器进行解决。对于遇水也许形成爆炸粉尘,禁止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 解决有爆炸危险粉尘除尘器、排风机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他普通型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立; 10.3.8 解决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立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 10.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系统,均应设立导除静电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2 下列状况之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应设立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立时,该防火分区内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交接处可不设立防火阀。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当设立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立导除静电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拟定; 2 燃气锅炉房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拟定; 3 燃气锅炉房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 次/h 拟定。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1.0.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减少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行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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