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步骤
目 录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总体思绪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步骤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印花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落实落实;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其它涉税相关事项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印花税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调研工作。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总体思绪: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关键抓好印花税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关键税源精细化管理,不停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升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步骤
印花税管理基础要求:为深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升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深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足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评定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利用、分析和处理功效。
工作表现:依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进行印花税税种判定。
2、日常管理
纳税人应妥善保留、如实提供给税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订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协议登记措施,确保财务部门立即掌握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立即、正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要求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留应税凭证;
(二)拒不提供给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给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显著偏低;
(三)采取按期汇总缴纳措施,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汇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汇报,逾期仍不汇报,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验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根据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
对符合本措施第八条要求条件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核定征税百分比,计算征收印花税。
对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法变更为核定征收。
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仍应按要求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核定征收方法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定百分比,可在每十二个月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纳税人有能力真实、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可在每十二个月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准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法。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1、关键是100%核定企业全部足额征收和企业在国税和地税申报收入数额比对入库
2、股权转移未征收纳税人印花税补征工作
具体要求(过程控制):季度申报结束后依据“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税种管理—印花税税管理”和“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综合查询”进行监控分析。
对外资企业(自行申报超出销售收入100%)和无对应核定印花税税目标企业,各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章立制,进行查账征收,不能实施核定征收。对企业申请进行查账征收。
经过财务报表和国税提供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看企业是否按实现收入足额缴纳了印花税。
共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7652户,核定面达成78%。已核定7989户,核定面达成81%。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全部纳入核定征收企业均应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判定,
对新办核定征收企业,立即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判定表》登统计入,在大集中系统完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步骤录入,打印《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人代表
财务责任人
联络电话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健全( )
不健全( )
2
应税凭证提供情况
据实提供( )
不据实提供( )
3
汇总缴纳印花税报送情况
据实报送( )
不据实报送( )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1、纳税人应在收到《印花税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征收判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实施。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印花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判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印花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4、《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起始时间;纳税人按核定计征百分比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应税凭证仍按要求据实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定通 〔 〕 号
: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相关要求,核定你单位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印花税按以下方法缴纳税款:
核定内容
协议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百分比(%)
税率(%)
购销协议
工业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00%
0.3‰
商业批发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80%
0.3‰
商业零售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30%
0.3‰
外贸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20%
0.3‰
机动车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80%
0.3‰
加工承揽协议
加工承揽收入
80%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
工程结算收入
100%
0.3‰
财产租赁协议
租赁收入
100%
1‰
货物运输协议
货物运输收入
100%
0.5‰
仓储保管协议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协议协议
借款金额
100%
0.05‰
财产保险协议
保费金额
100%
1‰
技术协议
收入
100%
0.3‰
商品房销售协议
销售收入
100%
0.5‰
你单位应在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到 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要求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处理。
如你单位对核定应纳税额有争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收到《印花税核定征收判定表》后,未在要求期限内填列、报送,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关键关注企业申报收入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收入数据比对,增强企业申报数据有效性、正确性。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优惠项目及政策依据
一、法定免税凭证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全部些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
(3)经财政部同意免税其它凭证。
依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要求,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国家指定收购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农副产品收购协议;
2.无息、贴息贷款协议;
3.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协议
二、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免征印花税。(条例第3条)
三、农副产品收购
1.国家指定收购部门和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农副产品收购协议,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本社组员签署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协议,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设置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财税〔〕81号)
六、金融保险证券
6.从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含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财税[]173号)
7.保险协议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协议,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现在,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发展,照料农牧业生产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协议暂不贴花外,对其它几类财产保险协议均应根据要求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88]国税地字第037号)
12.同业拆借协议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根据要求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署同业拆借协议,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3.借款展期协议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协议或其它凭证,按要求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4.拨改贷协议免税。财政等部门拨款改贷款签署借款协议,凡直接和使用单位签署,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借款协议应按要求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5.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七、企业重组改制
1.企业改制免税。
(1)相关资金账簿印花税
实施企业制改造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资金,凡原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部分和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要求贴花。
企业制改造包含国有企业依《企业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企业;企业经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她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对应债务和她人组建新企业;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和她人组建新企业。
(2)以合并或分立方法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资金,凡原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部分和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要求贴花。
合并包含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含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相关各类应税协议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署但还未推行完各类应税协议,改制后需要变更实施主体,对仅改变实施主体、其它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不再贴花。
(4)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183号)
2.企业重组免税。对中国华润总企业在重组前已贴花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14号)
3.企业吞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吞并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接收单位对并入资金,不再补助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4.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无偿划转所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署但还未推行完协议,因为成立中国外运股份需要将上市企业改为实施主体。对仅改变实施主体,其它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协议,可不再征收印花税。(财税[]7号)
5.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上市企业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税函[]941号)
6.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103号)
九、捐赠、援助
1.财产全部些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2.无息、贴息贷款协议,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协议,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3.对财产全部些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39号)
4.经援项目免征印花税。对和受援国签署经援项目协议,暂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发[1990]884号)
十、后勤服务
和高校学生签署公寓租赁协议免税。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和高校学生签署学生公寓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财税[]100号)
十一、土地房屋租售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签订租房协议,凡用于生活居住,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按要求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2.租赁承包经营协议免税。企业和主管部门等签署租赁承包经营协议,不属于财产租赁协议,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3.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印花税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置人包含印花税给予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免征开发商应缴纳印花税。(财税〔〕24号)
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署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财税〔〕24号)
5. 对个人销售或购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137号)
十四、物资贮备
(1)对中储粮总企业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贮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协议免征印花税,对协议其它各方当事人应缴纳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中储棉总企业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贮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协议免征印花税,对协议其它各方当事人应缴纳印花税照章征收。
十五、特定免税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征印花税:(国税地[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签订租房协议,凡用于生活居住,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按要求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不属于会计核实范围,或虽属会计核实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施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账簿不贴花。
2.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协议,又开立单据,只就协议贴花。所开立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推行并贴花协议,发觉实际结算金额和协议所载金额不一致,通常不再补助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4.书报刊协议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和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5.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实施计划使用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协议性质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6.出版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7.委托代理协议免税。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9、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计划使用、不含有协议性质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9号)
十六、缓缴
1.以表代账缓缴。对日常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2.外商资金账簿缓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记载资金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许可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国税发[1994]95号)
3.银行和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缴。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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