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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服务管理规范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977924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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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职员服务规则 总则第一条 概说本规程依据文化事业股份(以下称本企业)章程要求订定,其内容适用本企业全部职员。第二条 范围本企业职员服务,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时间,出入场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请假,休假,停职,辞职及解职,教育训练,保健,奖励,惩戒等事项,除本企业章程,组织规程及其它章则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程要求办理。 服务准则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1.职员应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服从主管指示,维护工作秩序,和同仁和睦相处,相互合作,以期达成本企业交付任务。2.职员如系担任主管,应努力争取促进所属职员技能,提升其工作效能,考评其工作成效,除予合适督导外,并应率先达成任务,不得以未直接参与其工作为

2、由而推卸责任。第四条 研究发展职员除应珍惜本企业一切设施,节省物资,及致力整理和保持良好工作环境外,并应随时保持研究发展精神,努力发明,以求促进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术。如有有利业务改善意见,应立即汇报主管人员核办。第五条 保守机密职员应以本企业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机密,和从事有害本企业声誉及业务进展事项。第六条 兼职职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任何职务。如确有此种必需时,须于事先取得本企业核准。 任用第七条 任用手续1.本企业职员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2.本企业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验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企业职

3、员。3.对于含有一定资格条件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其相关规则另订。第八条 应含有文件新进人员应含有文件以下:1.户籍誊本或抄本。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终职务离职证实,兵役证实(含有时),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及其它必需证书(依本企业要求格式填报)。3.调查表及确保书(依本企业要求格式填报)。第九条 确保1.职员须办妥确保手续后方得报到。2.确保人应为含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人,且经本企业认可。3.确保书格式及确保规约另订。第十条 生效日期职员于接获本企业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企业指定服务地点报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第十一条 试用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40天内为试用期间。在

4、此期间,如本企业认为不适合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2.本要求不适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要求由工友晋任职员。 待遇第十二条 待遇职员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相关要求核定。第十三条 旅费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相关支给措施另订。第十四条 物品贷和职职员作所需服装,工具和其它文具用具,得由本企业贷和,其相关贷和措施另订。 工作及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职员工作时间依下列要求。在特殊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但变更后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要求总时数。上班时间:早晨8时。下班时间:下午5:30分。休息时间:中午零时至下午1:

5、30分。星期六以中午零时为下班时间。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1.除前条外,负有特殊任务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间和轮班方法另订。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尤其指示者外,应视为根据通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第十七条 轮班方法轮班方法另案要求。第十八条 公休日星期日称为公休日。因为业务上需要,停电或其它不得已原因,本企业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第十九条 休假日休假日要求以下。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需,经工会或职员同意,本企业得临时要求休假日照常上班。1.全天休假日(1)元旦 1月1日及2日(2)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3)国庆日。(4)感恩节。(5)圣诞节。2.国定休假日和公休日反复时得依政府要求补假。第二十条 考

6、勤卡本企业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职员上下班时间必需亲自打卡,中午休息时间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出入场所第二十一条 通常要求1.职员进入本企业必需随身佩带本企业发给职员证。2.其它相关出入企业要求,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品1.职员出入本企业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见具以外物品。如有携带必需时应先取得直属主管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实,并接收检验。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易燃物品,凶器或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本企业,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企业或工厂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下接收搜查。但受搜查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女子担任。第二十三条 严禁进入职员如有下列

7、情形之一,应予严禁进入或勒令退出本企业。1.未佩带职员证。2.酗酒。3.携带非业务所需易燃物品,凶器或其它危险物品。4.本企业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 加班及值勤第二十四条 加班职员在要求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包含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继续工作,得支给加班津贴。相关支给措施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值勤职员因为业务上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请补休。相关措施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考勤及请假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即视为迟到一次。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

8、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4.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汇报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第二十七条 请假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要求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2.病假及3日以下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疗书。诊疗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疗书。企业认为必需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疗书。4.职员请

9、假,除因病及遇有些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它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职论。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亦以旷职论。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休假第二十八条 公休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公休4天。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职员,如整年度请假未超出30天,下年度给公休14天,以上,每1年加给1天,加至30日止。3.如整年度请假超出30天,每超出1天则扣除公休1天,至请假44天时,即不再给公休。但因公伤病假及尤其休假除外。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3项公休权利。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60天以上时,其超出60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额为工资日

10、额乘以超出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8.病假或不得已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在要求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请公休。第二十九条 尤其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核准后给尤其休假。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判定等。3.产假(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2)流产:不足3个月妊娠,依据病假办理。 3个月以上妊娠,给尤其休假4星期。 7个月以上妊娠,给尤其休假8星期。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疗书(必需时由企业指定医师提出诊疗书)。5.短期兵役在1个月以下。6.本

11、企业认为必需时。第三十条 庆吊休假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经企业核准后得给尤其休假。(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8日(包含婚礼举行日)。(2)儿女结婚得休假1天(婚礼举行日)。(3)儿女出生(包含死产)得休假1天。(4)丧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得休假8天。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儿女丧亡时,得休假6天。c.儿女配偶及弟兄姐妹死亡时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产后6个月以内死亡得休假1天。d.孙男女死亡得休假2天。(5)婚丧假须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旅程远近,交通情况,酌情核给旅程假。2.相关第(4)项丧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30天期间内分期休假。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一般

12、休假日时(包含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计算在内。4.如在上班4小时后发生第(4)项情形,则当日剩下上班时间亦按尤其休假计算。如在4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日起算。 停职第三十一条 停职事由职员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时间内停职:1.本企业认为对业务有必需。2.非因为业务原因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三个月仍未痊愈者。3.服兵役在30天以上者。4.因为其它原所以有停职之必需者。第三十条 停职期间1.停职期间标准上要求以下:(1)非因为业务原因伤病,经核准停职者:服务未满十二个月者 三个月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者 六个月服务五年以上者 十二个月(2)因为其它原因者按必需期间办理。第三十三

13、条 其它要求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企业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企业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4.上述第2及3项之要求,不适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5.职员停职期间,标准上免支工资。如因为本企业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辞职及解职第三十四条 辞职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应于三个月前向本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职原因)。2.申请未经本企业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第三十五条 职员退休依据本企业“职员退休规则”办理。第三十六条 解聘职员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企业于30

14、天前通知给予解聘,并给付30天工资而给予解聘。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企业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企业认为不宜于工作者。3.因为其它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赔偿金。第三十七条 任用关系停止职员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1.死亡。2.申请辞职获准。3.因受惩戒而解聘。4.届满退休年纪。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6.有聘用期间约定,其期间届满时。7.因为其它原所以解聘者。第三十八条 退职金相关退职金给付要求另订。 教育训练第三十九条 通常标准本企业为业务需要而提升职员所任

15、工作技能,或为促进职员知识和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收必需教育训练。第四十条 方法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法行之。必需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职员,赴中国外机构参与训练或实习。2.职员在办公时间内接收本企业指定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但受训时间在假日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保健第四十一条 体格检验1.职员应在进入本企业时及在每十二个月要求期间接收体格检验。本企业认为必需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验种痘或预防注射。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本企业所举行体格检验,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它相关保健必需方法。第四十二条 严重疾病属于下列

16、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企业职员,其为现有职员则不得进入本企业工作场所。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恶化者。2.患有公认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者。3.曾患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虽经治愈而还未复元者。4.靠近公认传染病患者而有已受传染可能者。5.患有其它法令严禁患者就业疾病,或本企业特约医师认为患有不宜就业疾病者。 奖励第四十三条 奖励类别:职员奖励分为下列六种。嘉奖,小功,大功,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发明奖。第四十四条 嘉奖,小功,大功对职员功绩,经评定后,分别授予嘉奖,小功及大功。接收前项奖励者,于其受奖日期所属六个月考绩分数上,按下列标准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绩分数,晋升考绩

17、分数及奖金考绩分数中。嘉奖一次 6分小功一次 12分大功一次 24分。第四十五条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发明奖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发明奖实施措施另订。第四十六条 发明奖职员在业务上有发明或发明,经采纳施行确有特殊贡献者,得授予发明奖。 惩戒第四十七条 惩戒类别1.职员有职务上或行为上过失,应予惩戒。惩戒处分经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2.惩戒类别按事件之严重程度计分为解聘,降职或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及申诫:(1)解聘:对于情节严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给付30天工资赔偿。(2)降职或降等(级):对于情节不如前项严重者,得迁调其职位或给予降等(级)。(3)停职停薪:对于情节不如前二

18、项之严重者,得暂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给其停止上班期间工资。但每次以不超出七日为限。(4)减薪:对于情节更轻微者,得减薪一次,其数额为平均半日工资。(5)申诫:对于情节轻微者,给予申请处分。第四十八条 解聘处分除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要求本企业得给予解聘外,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给予解聘处分:1.新进职员对本人姓名、年纪、籍贯,住址,学历,经历及户籍等个人资料有虚报或使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情形。2.连续旷职二星期以上者。3.屡经处分,仍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4.在上班时间,私自放弃工作者。5.有意怠忽本身工作,或妨碍她人工作,破坏机械设备调整情况,和造成其它造成妨碍工作进行情形。6.有意破坏

19、,焚毁偷窃,隐匿或遗失本企业公用设备、文件、财务等,所以妨碍本企业业务或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7.有意违反本企业相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8.泄漏业务上关键秘密或有有意破坏本企业信誉行为者。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本企业设备,以制作或修缮私物者。10.未经本企业核准,私自在外兼职者。11.利用职权接收外界财物馈赠者。12.将本企业借贷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转让她人者。13.伪造或改善本企业徽章或服务证,或将其借和她人使用,或转让她人者。14.在本企业内私自集会演讲,或在指定场所之外公布文告,图书或其它类似文件者。15.利用职权和外界勾结图谋私利者。16.在本企业内赌博或举行其它类似之不正

20、当行为者。17.有妨害风化行为者。18.违反本企业关键规则,公告,或职务上命令,或有扰乱本企业秩序或管理之行为者。19.对人有强暴胁迫行为者。20.有触犯刑章行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21.已受两次以上惩戒,而仍有不知反省行为者。22.有其它类似前列各项不正当行为者。第四十九条 其它惩戒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视其严重程度给予降职,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或申诫之处分:1.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2.怠忽本身职责,或妨碍她人工作,破坏机械设备调整情况,和造成其它造成妨碍工作进行情形。3.怠忽职责,所以损毁或遗失本企业文件或财物等,以致本企业蒙受损

21、害者。4.怠忽职责,所以违反本企业相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5.未经完成必需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本企业公用财物者。6.疏忽防火方法或随地引火者。7.因斗殴争辩而扰乱本企业安宁者。8.对工作进行或其它事件作虚伪不实汇报者。9.在本企业或利用本企业进行私人交易者。10.违反本企业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企业内风纪及秩序者。11.有其它类似前列各项不正当行为者。12.教唆或帮助她人,企图,预谋或未遂前条及本条各项行为者。第五十条 督导职责职员倘有前列三条情形,如其直属主管负有督导不周责任时,则应受连带处分。第五十一条 损害赔偿因为职员有意,或擅专行为而造成重大过失,以致本企业蒙受财物上损害时,该职员除接收处分外,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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