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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房产抵押个人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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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农村信用社 房产抵押个人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类客户信贷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抵押个人循环额度贷款(简称“循易贷”)是指借款人以抵押人(原则上仅限于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名下房产设定最高额度抵押,贷款人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以及抵押房产价格等条件,核定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类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循易贷”的贷款对象是指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的个人类中高端客户。 第四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循易贷”除具备个人类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和抵押人在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且额度有效期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征信报告近两年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次; (四)原则上同一借款人只能办理一笔”循易贷”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机构办理该业务; (五)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六)采用普通住宅抵押的,抵押人须提供两套以上房产权属证明(含家庭成员名下);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利率、还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用途。“循易贷”可用于个人及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或日常消费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贷款期限。“循易贷”贷款期限包括额度有效期和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其中,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是指在贷款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范围前提下,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的期限,最长为5年,其中日常消费贷款最长为3年。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的使用期限,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用于日常消费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贷款额度。“循易贷”贷款额度包括授信额度和项下贷款额。 授信额度是指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余额的最大值,根据借款人(含家庭主要成员)第一还款能力和抵押房产可担保额度综合确定,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且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其中用途为消费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项下贷款额是指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借款人可申请提取的贷款额度,项下贷款额可以循环使用,即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可以再次申请提取,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县级行社可根据经营实际,自行确定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短使用期限、项下单笔贷款支用额的上下限、最长额度空闲期(即额度项下贷款为零时的最长占用期限)以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支取是否需要提前预约等事项。 第八条 贷款利率。各县级行社按照利率定价原则自行确定具体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期还款的,按照相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第九条 还款方式。单笔期限在12月以上的,应采取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6-12月的,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 第四章 抵押担保与评估 第十条 担保方式。“循易贷”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抵押物条件。“循易贷”抵押物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仅限于贷款人服务区内个人名下,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仅限第二套)、商业用房(含车库、经营/营业用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三级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用于抵押房屋的房龄加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闲置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抵押房产主体结构在砖混以上(不含砖瓦、砖木结构),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改造、司法冻结、封存或危房范围之内,无产权、租赁纠纷,不在市政规划拆迁范围内。 (四)抵押房产共有权人需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抵押物评估。“循易贷”抵押物评估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经调查人员及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内部评估指县级行社明确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指定专门人员对抵押物直接进行价格确认。原则上对于单套房产评估价格在50万元以下或具备正规购房交易发票原件的抵押房产,可采取内部评估,直接将评估价格或成交价认定为担保价格,调查人员认为价格不合理的必须再进行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指由专业房产评估公司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各县级行社可将抵押物外部评估价格与内部评估价格进行对比,取合理价格作为担保价格。对于外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相符的,可更换评估公司另行评估。 重新核定担保额度时,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动情况,可简化流程,直接采用内部评估法进行合理价格确认,原则上担保额度不得高于原核定额度。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办理。调查人员对抵押物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双人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受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拟抵押房产证照等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客户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联合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至少与借款人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进行一次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根据对申请资料分析及面谈情况确定实地调查内容,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意愿与能力、担保意愿以及抵押物权属和变现难以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综合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认真对额度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押物权属及价值情况、抵押人担保意愿和项下贷款申请相关要素是否符合授信条件,揭示风险点并分析风险程度,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循易贷”业务的审批包括授信额度审批和项下单笔贷款审批。授信额度无论金额大小,全部集中县级行社审批,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提取时,调查人员负责对额度空闲期内抵押房产是否被查封、冻结等情况进行调查,防止担保持续性中断风险发生。借款人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办机构调查审核后,经县级行社审核通过后可直接放款。借款人可简化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具体用途证明,如果借款人在申请授信额度的同时申请项下单笔贷款,则用途资料不需重复提供;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证明(距上次提供收入证明不足一年的,可不要求再次提供); (三)额度空闲期内抵押未被查封、冻结等,担保持续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含财产共有人)严格执行面签面付制度。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支取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额度支用单作为借款合同附件保管。 第十九条 贷款支付。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个人类贷款相关制度规定,合规业务操作,规范档案管理,组织开展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发生。 第二十一条 贷款偿还。“循易贷”项下贷款采取关联账户还款方式,借款人在偿还日之前预先将应偿还本息存入关联账户,系统到期自动扣收。 第二十二条 风险预警。各县级行社对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状况和抵押物价值实行动态监控。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做出风险预警,采取调减、冻结、终止授信额度,补充担保物或提前偿还贷款等措施,及时控制、化解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后方可继续申请额度项下贷款。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额度项下未结清贷款本息累计逾期超过2次,借款人再次申请支取贷款时,必须按照新增贷款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额度项下未结清贷款本息累计逾期超过4次或最高(连续)逾期超过2次的,该笔授信额度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一旦发生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额度空闲期抵押物转移的,不得再次发放贷款,额度有效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循易贷”贷款本息累计逾期超过2次或单次逾期时间超过60天,“循易贷”贷款结清后的24月内,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循易贷”。同时,贷款人可提前宣布额度到期,采取必要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行社结合市场竞争及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循易贷”实施细则后方可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循易贷”业务指导意见》(x农信联发[2012]34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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