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干部)管理,推进公司管理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管理干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管理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中非集团管理干部、总经理助理级领导干部,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副职负责人、部门助理;与以上职务相当的总部机关其他岗位人员。(二)直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建制为党支部的直属单
2、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与以上职务相当的直属单位其他岗位人员。 (三)由公司委派和推荐的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高级 经营管理人员。 (四)公司指定纳入管理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公司管理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七)依法、依规管理原则。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
3、 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推进xx资产创新发展、提质增产目标,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局观念强、工作思路清,自觉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具有较高的职业洞察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履行运营监督职能,为公司领导决策和基层提供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3.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管理、敢于担当,勤勉务实、注重实效,作风民主、团结合作,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4、,作风形象 和职业操守好,无不良履职记录。 4.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及时为基层排忧解难,关心关爱职工群众,得到职 工群众公认。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执 行公司的各项工作部署,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奉献意识强,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 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
5、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 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 况,熟悉公司经营发展和企业党建等方面工作的总体情况和 要求。 4.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敢于担当,勤勉尽 责,协作意识强,廉洁从业,作风民主,注重团结,关心关 爱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无不良履职记录。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三)由公司委派和推荐的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同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具
6、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原则上具有累计6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等相关的经历; (二)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公司管理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 提拔。 1.提拔担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中非集团管理干部、总经理助理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担任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职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担任两个以上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职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职务的任职经历。提拔担任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副职的,一般
7、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助理的,一般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 2.提拔担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同 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备同层 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 领导班子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 历,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 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 章程
8、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工会法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民主选举程序,并按照规定分别征求上级工会意见同意。 (五)新提任的公司管理干部任职前一般应经过集团党 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它相应专门培训机构主办的领导人 员上岗培训;确因工作需要暂时无法参加培训的,可在提任 后1年内予以补训。此类培训根据集团组织部统一安排。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 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要求,实施任职资格禁入 制度。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按照现代
9、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机构领导职数(详细情况另文规定),明确公司管理干部任期。 第九条 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公司总部机关职 能、定位出发,确立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干部职数。 (一)公司设置总经理助理级职务若干名,可以兼任。(二)公司总部机关各部门配备正职负责人1人;并根据部门职责和规模,配备副职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助理)1-2人。第十条 根据直属单位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按公司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经营班子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领导班子职数
10、纳入直属单位机关编制,实行公司统一管控。 (一)经营、资产和人员规模一般、业务门类和管理难度一般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职数: 1.经营班子职数一般为3人至5人; 2.设立党支部。设书记1人; 3.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岗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4.领导班子成员可实行交叉任职。 (二)经营和资产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业务和管理比较单一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职数: 1.经营班子职数一般为 3 人; 2.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设书记1人; 3.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岗位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 4.领导班子成员可实行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 1.直属单位经理班子成员每届
11、任期 3 年。2.直属单位党支部每届任期 3 年。3.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班子成员职务;班子成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理班子成员任期不 得超过3届(任职累计不超过9年),直属单位党党支部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3届(任职累计不超过 9 年)。 (二)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任期 1.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每届任期3年。 2.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机关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任期不得超过3届(任职累计不超过9年)。(三)由公司委派和推荐的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高级 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参照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期 管理办法管理。
12、第四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公司管理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和竞 争性选拔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市场招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有效机制,使竞争性选拔成为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十四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选拔公司管理干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公司管理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提名; (二)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集团组织部和公司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与酝酿,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有关
13、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是组织选拔公司管理干部的主要工作环节。(一)动议。动议的主要目的是产生初始人选。公司党总支或者党群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需要调整、配备的岗位以及干部人选等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总支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 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相互 补充,互为印证,避免简单以票取人,经综合分析
14、后,作为 确定考察人选的重要依据,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公司党总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总部机关、直属单位个别特殊领导岗位人选,可以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或直属单位党组织推荐,报公司党总支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 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 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 “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 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 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本人已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
15、许可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违反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服刑人员。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严格考察。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人选,根据党总支意见,由公司监审部派员,会同公司党群工作部联合考察。 考察时,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 干部档案、工作台帐资料等多种方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品 德、能力、业绩、作风、廉洁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必须 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等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公司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还应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公司党群工
16、作部应查阅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在现工作单位(或部门)任职不满1年的考察对象,还应到其原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 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公司党总支或公司党群工作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深入细致,如实反映
17、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四)酝酿。在考察的基础上,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纪检委员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确定拟任人选,提请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必要时,可吸收其他相关领导及部门参加酝酿。 (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必须经公司党总支会讨论,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党总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
18、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党总支成员对拟任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总支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总支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应避免临时动议干部任免;党总支会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聘(任)免职。根据党总支会有关决定,按照不同岗位,对拟任免干部进行聘(任)免。干部聘(任)免职之前,须由公司主管、分管领导或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与其谈话;根据不同岗位,采取适当形式在聘(任)免职岗位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宣
19、布。 第十七条 对拟提任或改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公司管理干部,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担任公司管理干部的,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来信来访及不同意见的,应查明情况,酌情处理。经查核确有问题的,须报请公司党总支研究复议,撤销任用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破格提拔使用的公司管理干部和通过竞争性选拔及市场招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公司管理干部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九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 如实记录选拔任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
20、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第二十条 选拔集团内其他单位的所管干部或者下一层级的干部,还应征求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意见。任免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我方派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一般应事前与合资方沟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可根据不同岗位,分 别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公司总部机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实行聘任制,党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实行委任制。建议人选产生后,经组织考察、公司党总支会讨论决定,行政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由公司聘任,党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由公司党总支委任。 (二)设立董事会的直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 制。经营班子成员人选经组织考察、公司党总支会讨论决定推
21、荐人选后,由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三)通过市场化选聘且明确不纳入集团或公司管理干部系统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经营班子成员,按照集团规定,分别由集团或公司总经理或所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聘任程序。聘期结束后,分别履行相应解聘程序。 (四)由公司委派和推荐的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一般由所出资企业提出建议人 选,经公司党总支会讨论决定推荐人选后,再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六)建制为党支部的直属单位,其党组织领导人员按照党章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其中,党组织书记系公司管理干部,可经选举产生或由公司党总支任命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干部
22、的竞争性选拔按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管理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 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与民主测评;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与酝酿,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聘任前公示;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干部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
23、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综合分析与酝酿,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聘任前公示;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干部在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合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任职务的,须经公司党总支审核批准。未经同意,公司管理干部不得在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任职务。兼任职务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在兼任职单位报销费用。其中,公司管理干部在公司直属单位,以及系统外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职务的,一般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
24、批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以及涉及人事、财务、纪检、监审等关键部门正副职干部的任免需要上报集团党组审批;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助理、以及涉及人事、财务、纪检、监审等关键部门正副职干部的任免需要上报公司党总支审批,必须呈报本单位党支部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或干部现实表现材料)、党支部会议讨论记录等材料。公司党群工作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经公司党总支组审核批复同意后,所在单位方可执行任前公示、任免等程序。其余中层干部的任免须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第五章 交流、回避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
25、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直属单位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及其他涉及人、财、物管理的班子成员;公司总部机关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 超过9年的,必须交流。 同一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单位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 当有计划地到基层,特别是困难单位、复杂坏境中交流工作。 (四)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机关与基层之间、机关 部门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五)公司管理干部的
26、交流由公司党总支决定,公司党群工作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人事(工 资、社保)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公司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 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直属单位(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27、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 度。党总支及公司党群工作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选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公司管理干部
28、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公司管理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公司管理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集团管理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
29、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有重大过失或重大过失嫌疑,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商务案件、违规违纪案件等,正在查处和责任追究期间;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干部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公司管理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降职制度。公司管理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
30、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职级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讨论与决定公司管理干部任免的党总支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成员参加,党总支成员对任免事项应负责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和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总支会
31、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或更改、伪造和不如实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八)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九)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的; (十)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不如实向党总支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建议的;(十一)接受考察对象或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
32、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十二)授意、指使、强令组织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 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十三)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十四)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上述所列(一)至(七)项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第三十七条 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报上级有关事项参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执行。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公司管理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第
33、三十九条 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公司管理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公司管理干部,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多维度测评的办法,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 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根据直属单位具体情况和特点、公司管理干部岗位职责要求等,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第四十一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公司管理干部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在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
34、基础上,对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建议。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总支研究确定后,以适当形式向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公司管理干部个人反馈。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和公司管理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年度(任期)综合考核测评得分可以作为确定公司管理干部当年薪酬分配系数的依据。第九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绩效考核及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等,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
35、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公司管理干部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以上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按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委以重任、或提拔使用、或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给予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创造条件选送学习培训,或多途径多岗位进行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以及安排到关键和重要岗位工作,激发其潜能,促其成长成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管理干部在集团系统内或地方受表彰、被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加入党组织、参加地方人大、政协、党代会等的情况,以及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变动和社会兼职的变动等情况,应及时
36、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管理干部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应当加强对公司管理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集团管理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公司党政领导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与公司重要岗位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在公司管理干部提任或岗位变动时也应及时谈心谈话。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
37、民主生活会制度,直属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会议主题,精心作好会前准备,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要认真撰写发言提纲;会中,要围绕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思路;会后,要着重抓好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建立关心关爱公司管理干部制度,每年组 织公司管理干部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和监审部应当加强对公司管理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涉及公司管理干部的违纪案件
38、,按照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负责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 直属单位总经理(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的作用,逐步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 对公司管理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 工作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群众代表参加。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公司管理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初向公司党总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司党总支将按照中央和集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管理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予以抽查、核实,发现瞒报、漏报、误
39、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五十八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和 申请与批准制度。第五十九条 实行公司管理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具体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根据集团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干部职务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建立公司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公司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国家和企业财政金融制度或者有
40、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商务、质量、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章 职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按照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加强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帮助和引导公司管理干部搞好职业生涯规划,促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并在工作中自我引导、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控制,在竞争中成长成才,使职业发展的自我预期与企业发展相协调。 第六
41、十三条 加强公司管理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干部思想理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解决好干部信仰信念问题。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集团管理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第六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司管理干部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司管理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公司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完善公司管理干部实践锻炼和岗位交流制度。强化干部实践锻炼,搭建公司层面的干部实践锻炼平台。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交流可以在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之间、直
42、属单位之间、公司总部机关与直属单位之间进行。 第六十七条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明确后备干部的发展方向,制订培养计划,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向、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公司管理干部后备队伍。 第六十八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管理干部后备干部,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各直属单位党组织酝酿、讨论或由公司组织专项推荐、考察后,报公司党总支会研究认定。 第六十九条 有计划地选派公司管理干部和后备干部到基层一线和相对困难的工作岗位任职,或挂职锻炼。 第七十条 关心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相对困难岗位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
43、拔优秀人才。第十一章 退出 第七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公司管理干部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部门或单位(含基层单位、出资企业等)担任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担任职务的,应由公司党总支审核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管理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期间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集团及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党支部应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公司党总支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