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各职能部门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使用县级行社建设资金或委托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省联社使用依法可支配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由省联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动态调整。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分散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坚持决策、采购、使用、监督相互分离,建立财权与事权、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联社成立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营管理层分管条线的各领导组成。
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采购立项、预算和计划;
(三)审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程序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集中采购供货商、第三方招标公司及招标项目中标人等重要事项;
(五)向省联社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报告集中采购工作;
(六)集中采购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负责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集中采购制度和办法;
(二)汇总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三)审核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等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依规进行集中采购;
(五)负责省联社本级集中采购的档案管理;
(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联社各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拟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方案和评分规则等;
(三)验收采购项目,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四)整理、归集采购项目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其他实施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八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省联社内部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省联社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省联社直接邀请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省联社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但无合格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具有特殊性,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更有利于采购人正当利益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六)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支或采购价值相比,得不偿失的;
(七)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为维护采购人的正当利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规定数量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准的;或者招标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合格标达不到规定数量,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者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因特殊商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为维护采购人的正当利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适合竞争性谈判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公告邀请供货商进行报价,也可以直接向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供货商邀请报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供应商能提供专项服务的,且无其他更好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维保)、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原则上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四)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直接购买和租赁营业办公用房的;
(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省联社应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评审人员可适当吸收当地院校、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部门技术专家及系统内高管及员工代表参加。评审人员动态调整。
对外部评审人员可采取邀请聘任制;对内部评审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审人员入库资格应经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省联社内部招标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人员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主任评委原则上由采购需求主发起部门的分管领导或部室负责人担任,其他评委采取抽签等方式产生。对涉及全系统的重大采购事项,基层高管及员工代表评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采购需求主发起部门提出人选,报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管理
第十六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划分为货物类、机具设备类、工程类、服务类和其他类五大类。
货物类是指办公桌椅、电子耗材、业务用纸、员工工装等日常办公用品及物品。
机具设备类是指信息系统配套设备、安保及消防设备、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以及电脑、自助银行设备等各种电子设备。
工程类是指办公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及其装修装饰工程。
服务类是指系统(平台)和设备维护、项目或系统实施和推广,以及中介、印刷、广告和业务宣传等事项。
其他类是指有必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省联社对达到以下限额的采购支出,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货物支出;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机具设备支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五)有必要纳入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对单项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机具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 对纳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应以降低成本为原则,可根据实际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条 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采购具有连续性的业务用纸、电子设备等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程序包括编制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编制计划。
省联社有采购需求的职能部门,应于每年初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事项、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内容,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立项,并按省联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提交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
(一)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及商务需求、采购方式等。对年度中间调整或增加立项的,应首先提出立项申请,然后编制采购需求。
(二)审定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部门编制的采购需求,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并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对集中采购事项每月集中审议一次。
(三)组成采购执行小组。省联社每次集中采购,要按照采购项目类别成立采购执行小组,执行小组组长由省联社采购项目所属的条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的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执行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涉及多个条线的采购项目,由主发起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组织成立采购执行小组。涉及科技系统项目采购的,原则上由科技部门作为主发起部门,成立采购项目执行小组。
(四)实施采购。采购执行小组按照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采购执行小组制定招标方案→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方案→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方案→采购执行小组委托招标公司招标。
内部招标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执行小组组织事前洽谈并制定招标方案和评分规则→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提出评审专家产生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方案及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采购项目执行小组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事前审定的办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采购项目执行小组进行后续谈判→确定中标候选人→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中标候选人→公布中标结果。
对实行内部招标的采购项目,由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主发起部门,成立项目执行小组,制定项目采购方案,报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项目执行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签订合同。采购需求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或授权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的分管领导签署。
(六)采购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执行小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七)资金结算。省联社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采购发票,履约付款。
第六章 档案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档案遵循档案与财务核算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对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集中采购档案由其保管;其他职能部门的集中采购档案,由采购需求部门归集后,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统一移交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各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在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应按照招标项目,对采购方案、招标公告、评审文件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年编制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存档备查。
第七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应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省联社组织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一个时期的重大采购事项,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省联社对集中采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况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随意改变采购方式而造成损失的;
(二)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集中采购有关信息或保密资料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xx省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联字〔2006〕11号)同时废止,以前印发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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