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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论文-从城市社会学角度对城市拆迁问题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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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社会学论文论文题目从城市社会学角度对城市拆迁问题的分析任课老师:张云武 学 院:行政管理 班 级:行政管理1202学 号:1220100414姓 名:王明健 二O一五年十二月摘要城市拆迁中的冲突现象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在拆迁所形成的特定“场域”中,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等主要的三类利益主体是能动的“行动者”,已有的拆迁制度往往是他们为实现利益目标进行讨价还价的知识或策略,但制度并不完全限制他们的行动选择,拆迁制度的不断完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拆迁中的矛盾和冲突。诉求公平和正义原则,强化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减少拆迁冲突,并可降低其中潜在的社会代价。关键词城市建设;拆迁;利益主体;冲突

2、;社会学正文一、 对城市拆迁问题的整体分析对于城市拆迁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众多研究者对房屋拆迁的概念给出了不同的界定。综合不同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城市拆迁是指拆迁人因城市建设和扩张的需要,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规划,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给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合理的迁移安置,从而重新利用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及过程。城市拆迁行为要符合相应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现有法规;注重公平交易;保证社会效益。但是政府作为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负责人,存在自己的逐利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目标是出卖及

3、开发土地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持政府及地方的正常运转,并通过开发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在这个目标的利益驱使下,政府往往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忽略对社会稳定与公平的维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占有绝对的优势,它在参与拆迁的利益分配时无法站在中立的立场,也无法自动放弃种种利益诱惑,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产生一些社会矛盾与冲突。诚然,城市拆迁是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中突显出来的社会现象,是每个国家都需要经历的一个过程,但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变成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重大的社会问题。自1990年代以来,大规模城市扩张、旧城改造以及开发区建设,使房屋拆迁成为必然。这一彰显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有时却变成了某些地方官员以赢利为目的

4、并强制执行的“扰民工程”或借以捞取升迁资本的“政绩工程”,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冲突主要发生在地方政府、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焦点在于:一是强行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使被拆迁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剥夺;二是补偿安置不合理,社会保障缺位,被拆迁人因拆致贫,固有生活方式被打乱。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城市拆迁行为要符合相应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现有法规;注重公平交易;保证社会效益。但是政府作为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负责人,存在自己的逐利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目标是出卖及开发土地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持政府及地方的正常运转,并通过开发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在这个目标的利益驱

5、使下,政府往往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忽略对社会稳定与公平的维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占有绝对的优势,它在参与拆迁的利益分配时无法站在中立的立场,也无法自动放弃种种利益诱惑,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产生一些社会矛盾与冲突。通过资料的搜集,本人认为中国城市拆迁目前存在以下几点突出的问题:1.资源浪费。拆迁文件下发后,拆迁需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因此拆迁进度并不快。并且由于拆迁赔偿金额是拆迁方对原来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和被拆迁方进行谈判商议决定的,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还没进行到自己家之前对房屋进行翻修、加筑等行为以提高自己房屋的评估价值。但这种房屋在评估后很快就会被拆迁方拆除。这种行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

6、力,造成了对社会资源极大地浪费,同时也使国家财政对赔偿安置的支出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2.社会治安问题增加。拆迁过后,许多人在得到大量赔偿款的同时,也失去了原本作为其生产生活来源依靠的土地,这就相对地增加了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无所事事,寻衅滋事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状况便随之有所恶化。另外,拆迁进行中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工作不满或其他相关原因,再加上缺少法律知识,往往会采取比较偏激的行为来对抗拆迁活动,这种情况同样也引起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增加。3.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拆迁引起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拆迁方群体中原本就存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

7、大。另一方面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由于拆迁方基本上与政府联系非常紧密,并且拆迁活动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属于相对比较弱势的一方。在利益的驱动下,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不公平现象难免会发生。这些问题都是事关社会稳定和利益公平分配的重大问题,解决是否顺利将影响到中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是极为重要的。二、 从城市社会学角度对拆迁问题的分析1“结构化理论”的分析框架分析的理论基础英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是“结构化理论”的始作俑者,他终生对社会学理论的抱负是力求跨越传统社会学理论中个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行动与结构二元对立的两

8、极化格局,其“结构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结构是潜在于社会系统不断再造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规则”属于行动者的知识与理解部分,是行动的内在因素,是潜在的、非具决定性质的情境界域,行动者的“知识”具有反思性,自我反思与相互反思构成的“相互知识”成为行动的内在要素;“资源”属于行动的外在条件,是行动者用于具体行为的材料,它未必是有形的,可指对日常互动起传输作用的中介能量。资源可分为权威性资源和分配性资源,前者指在权力实施中的非物质资源,源于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是强加于人的指挥能力,后者指在权力实施中所有物质性资源,是强加于物的能力。规则与资源的不组合会形成不同的结构,“实践”在二者的组合中充当重

9、要角色。离开实践,规则和资源都成了不能自动运作、不能腾空出世的抽象体。结构在实践中才具有灵活性: (1)当行动者实践时,会以自己的领悟对规则进行新的组合; (2)行动者会因知识不完满,而有意外后果; (3)行动者在实践中创造新资源,即有机会改变人与人的关系(权威)及人与物的关系(分配); (4)两者在实践中可以有不同的组合,人可以在这些变化中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在吉登斯看来,在实践中,结构才获得了某种能动性,也即“结构的二重性” 特征。整体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和制约性,个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这两类因素在社会生活中都是实际存在的,既不可简单否认,又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

10、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因素是通过人的行动而动态地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社会本身是存在结构的,这些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和规则限制,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人们是按原有结构关系制约自己行动的;另一方面,人们不仅以其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结构、调整自己的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社会结构由此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而且这种品格是融会而存的。这样,社会结构既是由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的,同时又是人类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2行动者(利益主体)识别利益主体是直接或间接对某一事件进行

11、干预并影响干预结果的个人、群体和组织。在城市拆迁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地方政府、拆迁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拥有者)三类,这里我们可以称之为行动者。面对同一个“拆”字,三类行动者的利益一拆迁事件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自然也不同。如果我们把有关拆迁的制度或规范当作三类行动者在拆迁实践中发生互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那么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成为三类行动者在拆迁实践中所不可回避的“资源”。如果要明白三者在拆迁实践中利益冲突的缘由所在,就必须清楚这些“规则”与“资源”是如何结合成“结构”的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构”与行动者之间在拆迁实践中如何被“结构化”的。3行动者(利益主体)的选择偏

12、好(1) 地方政府的行动选择。地方政府向来有着改造城市的雄心和蓝图,既是城市更新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城市更新实践的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同时,当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又自然变成了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的调停者。对地方政府而言,对“经营城市”有着一股强烈的冲动,因为城市建设在短期内使城市形象美观化,很容易产生政绩。还有,在地方政府看来,城市拆迁本身是一项关乎市民的“公共利益”,拆迁尽管损害了一小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但最终有利于整个城市的“公共利益”,所以,被拆迁人要理所当然地支持拆迁。如此这般,地方政府根本无从体会被拆迁人的真实感受。当然,地方政府是权力资源的直接拥有者,但我们不妨追问

13、一下,有权力就可主导城市拆迁并必然引发利益冲突吗?如果地方政府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考虑,就可能让拆迁变成一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水到渠成的“利民工程”。可是地方政府往往是拆迁实践的快速推进者,让拆迁实践更多地变成了一种追求“短期效益”的“形象工程”。这肯定不能被还没有回过神来的被拆迁人接受,因为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认同过程。地方政府为什么在城市更新中如此急不可待呢?这是由我国政府行政体制特有的激励机制导致的。 著名社会学家周雪充教授认为,政府官员关心的主要利益是他们在职业生涯中进一步晋升或者避免被淘汰出局的问题。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中,工资、地位、成就感与其他待遇都与一个人的职位有关。

14、这样,政府官员最关心他们在任期间的短期政绩,因为这是影响他们职业生涯最为关键的因素。其背后的激励机制是:现行的干部晋升制度诱使政府官员去关注任期内的“政绩工程”。政府官员在职业上的发展,需要具体实在的政绩表现,这样,就把官员的注意力引导到那些可以实际测量的政绩方面。由于上下级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了基层官员以“资源密集型”工程发出有关自己政绩的信号。“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分析这一情形。如果把上级部门看作“委托人”一方,基层政府官员为“代理人”一方,那么在这两者的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业绩考核的角度来看,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主要体现在下级官员对自己工作中需要克服的困难、工作绩效等方面有着比上

15、级领导更多的信息;相比之下,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所作所为难以准确了解、把握。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情形意味着,下级官员通过各种方式发出信号,将自己的能力、政绩告诉上级,以便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些行为又由于同级政府官员之间的竞争而强化和延续。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压力和干部年轻化的双重过程,使干部政策在干部队伍中培养了十分强烈的短期政绩期待。一方面,政府官员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需要超出通常的资源动员来把“政绩工程”做大,得到上级的注意和认可;另一方面,上级领导也追求短期目标,诱导地方政府官员快出成果,出大成果。由此观之,在城市拆迁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是多重的,是一个掌握了“规则”和“资源”的能动的

16、行动者,而非人们所想的那个受制度约束的“中立者”或“第三者”。于是,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房地产市场中,垄断、欺诈、暗箱操作和寻租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现象自然成为不争的事实。(2)拆迁人(开发商)的行动选择。在城市拆迁中,开发商是完全以“经济人”角色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根本选择。所以,热衷于城市开发,在城市建设中能够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他们不断卷入城市拆迁冲突的强大动力。我们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中,大面积的城市扩张建设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现象。开发商首先看到了城市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这也可称为城市建设拆迁中的灰色地带。同时,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流动不是一种完

17、全的市场行为,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不仅为国家所有,而且国家还垄断着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虽有不断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天然冲动,但由于财力不足而难以把这种“冲动”付诸实践。同时,开发商是资本的拥有者,也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以尽快获取利润的强烈冲动,他们意识到地方政府存在缺少资本的“软肋”。于是,地方政府提供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商提供资本,如此这般,二者在城市拆迁中都能符合彼此的利益选择,自然一拍即合。(3)被拆迁人的行动选择。笔者这里所言的被拆迁人是指那些私房财产的所有者以及对其房屋所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在城市拆迁的利益博弈中,由于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在权力关系上的不对等,因而在竞争、协商和谈

18、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会用自己掌握的法规等知识争取利益笔者认为对被拆迁人而言有两种理性决定他们的行动选择:第一,经济理性选择。被拆迁人也在拆迁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房产是最重要的财产。在被拆迁人看来,他们对自己的房产应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不会随意、盲目地处分自己的房产。因为被拆迁人一般被安置到城郊,导致生存成本大大增加,除了购买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谋生手段也往往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等都立刻成为最棘手的问题。房产也是最重要的商品。在被拆迁人看来,房产的变动流转自然必须遵从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但他们也明白,在由政府支配、政府决策的拆迁补偿格局中,被拆迁人得到的安置补偿费

19、与他们失去房屋后所要面对的风险与支出相比较,完全不成正比,更与政府及开发商从中获取的巨额级差地租相悬殊。因为城市中心地段地价与房价的飞涨早已对被拆迁人平素的内心产生了强烈的震撼。第二,社会理性选择。拆迁意味着城市内部移民过程的发生,被拆迁人将要远离曾经生活的那个充满地缘与情缘关系的熟人社区。回到这个社区犹如进入“我”家,因为在这里能获得强烈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走出这个社区,不仅打破了他们对熟悉环境的依赖,而且原有的社会关系自然也被打破。走入那个新的“陌生地域”,则犹如进入“异乡他国”,原来的生活方式在这里完全不适应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已经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对“熟人社区”的归属感并

20、不是用货币可以计算的。这也是很多拆迁冲突的根本所在,但被研究者忽略了。由此可见,三类利益主体在实现利益目标的博弈中都拥有拆迁制度之类的“规则”。当他们遭遇拆迁这个特定的“场域”时,一方面,利益主体是追求多元化目标的能动的“行动者”,另一方面,“行动者”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他们对利益的表达自然显得复杂而不确定。三、 相应的建议与对策通过以上对城市拆迁问题的分析,本人在此针对其中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调整政策结构,完善制度内容 (1).统一立法,完善拆迁制度。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征地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来完善立法,使拆迁工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就可以改变现行拆迁工作时中央与地方规定不同甚至相左的

21、情况,也有利于群众对拆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能够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来对待拆迁工作。 (2).中立公正,完善评估制度。首先要改变评估人员选任制度,摆脱人际关系的妨碍,使没有利益牵扯的中立机构或人员来进行评估工作;其次应加强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健全评估制度,将评估主体的信息公开,使被拆迁方随时了解评估的详细过程及评估人员的工作情况,若发现评估人员徇私现象,即可进行投诉等等,这样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完善补偿制度。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在未来增值的部分,同时,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的未来增值也应被纳入赔偿部分。此外,当因拆迁而不得不离开那里时,被拆迁人将会遭受精神和情感上的

22、损失。所以,对这一部分损失进行补偿也很有必要。 2明确责任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1).政府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政府可以在前期工作中调查市民对于拆迁工作的想法和建议,经过研究讨论,谨慎地做出关于拆迁活动的工作意见,报请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真正开始施行。这样根据广大人民意见而形成的决策才能体现人民的真正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通过各方意见汇总而制定的决策确保了拆迁工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拆迁进行中的争议纠纷,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2).准确定位职能。首先,要准确定位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在政府应作为公共权力的

23、执行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制定适合本管理层次的拆迁管理条例和办法,并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和完善。其次,政府不应直接参与拆迁工作。最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做越位的工作。 (3).严格执行管理。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负有不可或缺的管理职能,城市拆迁同样离不开政府的规划管理。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代表着公共利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做出合法合理的拆迁决策,并对拆迁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腐败行为 (1).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控制拆迁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从而保障拆迁的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损,使拆迁工作合理开展

24、。 (2).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管理。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监管工作,严格审查拆迁公司和建筑公司的资质,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对拆迁公司的定期审查,坚决取缔审查出的违规拆迁、强制拆迁等非法行为。并且,政府还要建立评估制度,对拆迁公司实行信用监督,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另外,政府要保持中立性,坚决杜绝和拆迁方的挂钩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 (3).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首先,政府应该为达到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利益评定的目标而建立拆迁中的利益纠纷协商机制。在确认拆迁活动中出现违反拆迁法定程序、私自挪用拆迁专款、收受贿赂不公地评估等等行为时,要采取相应的合法手段对其进行取缔或惩戒,同时要追究违法

25、行为的责任。结语以上分析表明,中国的城市拆迁现象是政府选择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的结果。假如是市场选择,也并非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其中的矛盾或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说,拆迁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缓解这种矛盾或冲突,但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充分条件。当拆迁中发生利益冲突时,制度或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进行讨价还价的知识、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城市拆迁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 。总之,要想改善或解决城市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存的行政法规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对其的完善和健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进一步根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法上不断革新。它的工作将如何进展,城市拆迁能不能真正地实现实质性的转变,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验证才能得到解答。城市拆迁作为一个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让我们期待它更好更完善的未来。参考文献1(美)富勒(LonL.Fuller).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3侯玉波.社会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刘启云,张建新.社会学概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5(英)洛克(JLocke).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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