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防止洗钱活动,促进合规经营,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1.3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1.3.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操作规程;
1.3.2 协助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
1.3.3 对总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终审,及时沟通相关部门或下设机构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
1.3.4 汇总、分析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并进行形式审核,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
1.3.5 对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
1.3.6 评估、检查、考核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1.3.7 定期监督、检查、回顾总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理;
1.3.8 其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工作。
1.4 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是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1.4.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1.4.2 对分支机构各部门或各下设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终审,及时沟通相关部门或下设机构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向总公司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4.3 对分支机构各部门、各下设分支机构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
1.4.4 评估、检查、考核分支机构各部门、各下设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1.4.5 定期监督、检查、分析分支机构各部门或各下设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理;
1.4.6 其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工作。
1.5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1.6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1.6.1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销售渠道部门: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将展业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向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总公司合规法律部或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报告;
1.6.2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
1.6.2.1 根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将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信息录入反洗钱系统,并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流程报送;
1.6.2.2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对本部门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业务管理过程中录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并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流程报送。
1.6.3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
1.6.3.1 根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反洗钱系统;
1.6.3.2 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工作提供系统技术支持;
1.6.3.3 负责提取符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条件的数据。
1.6.4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门: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将该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向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报告。
1.7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2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2.1 大额交易定义和判断标准
2.1.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大额交易”的判断标准为:每一份保险合同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1.2 “现金”的判断标准为:客户在交纳保险费时,直接向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工作人员交纳的现金,客户本人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交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不视为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2.2 可疑交易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2.2.1 可疑交易分为重大可疑交易和一般可疑交易。
2.2.2 重大可疑交易主要包括(见附件 1):
2.2.2.1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 13 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
2.2.2.2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2.2.2.3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的可疑行为;
2.2.2.4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 9 条规定的名单的;
2.2.2.5 公司认为的其他重大可疑交易。
2.2.3 重大可疑交易以外的其他可疑交易为一般可疑交易,主要包括(见附件 1):
2.2.3.1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可疑行为;
2.2.3.2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 8 条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2.2.4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业务情况,制定《可疑交易判断参考标准》(见附件 2),并根据相关法律、业务和执行情况持续改进。负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据该标准进行可疑交易的识别、录入、审核。
2.2.5 上报可疑交易时,负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应分析、审核和判断筛查出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所提示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原因。
2.2.6 如果有理由认为存在其他符合可疑交易情形的,负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不拘泥于 2.2.4 条规定的操作岗位、判断标准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3 可疑交易分析机制
3.1 为确保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可疑交易理由的合理性,在可疑交易识别、审核、上报时,应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实质性分析。
3.2 在分析可疑交易报告时,负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在公司发生的所有交易进行调查。调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3.2.1 查阅公司保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关资料;
3.2.2 查阅公司的“黑名单”库;
3.2.3 通过工商、公安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系统查阅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身份信息的真伪;
3.2.4 向该客户的客户经理询问;
3.2.5 向办理该客户业务的有关人员询问;
3.2.6 向与该客户或其业务有关的中介人询问;
3.2.7 通过互联网查阅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或其交易方式的信息;
3.2.8 其他必要的方式方法。
3.3 在分析可疑交易报告时,负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应重点关注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收入情况、交易特点、客户风险类型等客户尽职调查要素,并将已经取得的信息和分析结果,登记在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中。
3.4 对于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可通过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完成。各反洗钱录入、审核岗位人员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分析的内容和结论逐项填写在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中,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对所有可疑交易分析内容进行记录、汇总,并能够提供查阅。
3.5 公司设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小组,该小组由反洗钱负责人、反洗钱录入、审核岗位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对于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则应通过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小组讨论确认,并留存书面讨论纪录。
3.6 若可疑交易录入、审核岗位人员认为某些交易可能为重大可疑交易时,应立即向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小组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小组应立即进行分析或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分析。确定属重大可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7 在开展可疑交易分析时,不论该客户或该交易最终是否确定为可疑,均应保留相应的书面调查、分析记录。
4 大额交易上报管理
4.1 大额交易报送
4.1.1 公司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自动判断的方式,生成大额交易数据,再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4.1.2 公司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4.2 大额交易正常报送流程
4.2.1 大额交易数据的生成或录入在业务处理环节流程中,大额交易一般情况下由核心业务系统每日自动识别,并导入反洗钱系统。在系统无法自动提取的情况下,也可由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岗位进行随时识别,并如实录入反洗钱系统,报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进行初审。
4.2.2 大额交易的初审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每日查询反洗钱系统自动识别的大额交易数据,并每日查询由人工录入的大额交易数据后,对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可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相关录入岗位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初审通过的信息,报送给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进行终审。
4.2.3 大额交易的终审
4.2.3.1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总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报送的大额交易数据,对该信息进行终审,对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可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相关岗位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终审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提交到总公司大额交易上报数据库。
4.2.3.2 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每日查询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报送的大额交易数据,对该信息进行终审,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可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相关岗位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终审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提交到总公司大额交易上报数据库。
4.2.4 大额交易的报送
对终审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各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大额交易,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通过大额交易系统汇总并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2.5 大额交易接受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收到公司大额交易报送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则接受报送,大额交易报送程序结束。
4.2.6 大额交易的监督
总公司合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上报大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本机构数据提交上级机构之前,通过系统外程序,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批,并留存审批记录。
4.2.7 各岗位大额交易报送时间控制
4.2.7.1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岗位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系统无法自动提取的大额交易的,应当在该笔大额交易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大额交易报送系统,并上报至大额交易初审岗。
4.2.7.2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在查询到大额交易数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上报至大额交易终审岗。
4.2.7.3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在查询到大额交易数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完成系统外审批程序,上报至总公司大额交易上报数据库。
4.2.7.4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在查询到终审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完成系统外审批程序,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3 大额交易特殊报送流程
4.3.1 大额交易重发、补正报文程序
4.3.1.1 若报送文件未通过审查,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根据报送文件的错误类型发布重发报文回执或补正报文回执。
4.3.1.2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接到重发报文回执或者补正报文回执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解析,系统自动将解析后的回执分配到上报原大额交易的终审岗。
4.3.1.3 大额交易终审岗应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自行补充、修改,或退回相应大额交易初审岗进行修正。
4.3.1.4 大额交易终审岗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错误报文的修正,并提交至大额交易重发、补正上报数据库。
4.3.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大额交易重发、补正上报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相应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大额交易重发、补正报文,由大额交易上报系统针对该报文相应的错误类型,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4.3.2 大额交易的补报报文程序
4.3.2.1 负有大额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有漏报的大额交易数据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大额交易数据,应通过补报报文的方式进行反洗钱数据的报送。
4.3.2.2 大额交易补报报文的报送流程同普通报文,由发现漏报或未按时报送数据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大额交易补报信息,生成大额交易报文时应将该报文设定为补报报文。
4.3.3 大额交易的纠错、删除报文程序
4.3.3.1 若在完成数据报送并收到正确回执后,又发现原报送的数据内容有错误,应通过纠错报文或删除报文的方式纠正大额交易报送数据中的错误。
4.3.3.2 负有大额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若发现原报送数据内容有错误,应及时通知本级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联系人查询到错误数据后,应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提交至大额交易终审岗进行终审。
4.3.3.3 大额交易终审岗审核过程中,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反洗钱联系人进行修改。终审通过后,提交至大额交易纠错、删除数据库。
4.3.3.4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大额交易删除、纠错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相应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大额交易删除、纠错数据,由大额交易上报系统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纠错或删除操作。
4.4 额交易的监督。总公司合规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查询本级机构识别和上报各个环节的大额交易数据,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要求大额交易审核、录入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5 可疑交易上报管理
5.1 可疑交易报送
5.1.1 公司通过系统自动判断和人工主动识别相结合的方式,提取、录入、审核可疑交易,并通过可疑交易上报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5.1.2 公司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2 可疑交易正常报送流程
5.2.1 可疑交易信息录入
5.2.1.1 在业务处理环节流程中,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岗位随时人工识别出可疑交易,应录入反洗钱系统,并提交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进行初审。
5.2.1.2 人工录入可疑交易的同时,应当在系统中填写识别该笔交易为可疑交易的分析意见,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资金来源、收入情况、交易特点、客户风险类型等要素。
5.2.1.3 系统自动识别的可疑交易将自动提交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进行初审。
5.2.2 可疑交易的初审
5.2.2.1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每日查询可疑交易数据,对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原始呈报人进行修改。
5.2.2.2 若该笔可疑交易数据为人工录入,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在对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初审的同时,还应当对录入人员识别可疑交易的分析意见进行审核。若初审岗位人员同意录入人员的分析意见,则应当在系统中明确标明。若初审岗位人员认为录入人员的分析意见不完整、不准确,则应在系统中录入其本人分析意见。
5.2.2.3 若该笔可疑交易数据为系统自动提取,则初审岗位人员应当在审核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在系统中填写识别该笔交易为可疑交易的分析意见,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资金来源、收入情况、交易特点、客户风险类型等要素。
5.2.2.4 对初审通过的信息,报送给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进行终审。
5.2.3 可疑交易的终审
5.2.3.1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总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对该信息进行终审,对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相关录入岗位人员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终审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提交到总公司可疑交易上报数据库。
5.2.3.2 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每日查询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对该信息进行终审,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相关录入岗位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终审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提交到总公司可疑交易上报数据库。
5.2.3.3 反洗钱终审岗位人员在对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终审的同时,还应当对录入人员和初审人员识别可疑交易的分析意见进行审核。若终审岗位人员同意录入人员或初审人员的分析意见,则应当在系统中明确标明。若终审岗位人员认为录入人员和初审人员的分析意见不完整、不准确,则应在系统中录入其本人分析意见。
5.2.4 可疑交易报送
对终审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各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可疑交易,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通过可疑交易系统汇总并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2.5 可疑交易的接受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收到公司可疑交易报送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则接受报送,可疑交易报送程序结束。
5.2.6 可疑交易的监督
总公司合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本机构数据提交上级机构之前,通过系统外程序,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批,并留存审批记录。
5.2.7 各岗位可疑交易报送时间控制
5.2.7.1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岗位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可疑交易信息及分析意见录入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并上报至可疑交易初审岗。
5.2.7.2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应当在查询到可疑交易数据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填写分析意见,并上报至可疑交易终审岗。
5.2.7.3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在查询到可疑交易数据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完成系统外审批程序,上报至总公司可疑交易上报数据库。
5.2.7.4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在查询到终审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后,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完成系统外审批程序,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3 可疑交易特殊报送流程
5.3.1 可疑交易重发、补正报文程序
5.3.1.1 若报送文件未通过审查,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根据报送文件的错误类型发布重发报文回执或补正报文回执。
5.3.1.2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接到重发报文回执或者补正报文回执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解析,解析后,系统自动将解析后的回执分配到上报原可疑交易的终审岗。
5.3.1.3 可疑交易终审岗应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自行补充、修改,或退回相应可疑交易初审岗进行修正。
5.3.1.4 可疑交易终审岗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错误报文的修正,并提交至可疑交易重发、补正上报数据库。
5.3.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可疑交易重发、补正上报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相应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可疑交易重发、补正报文,由可疑交易上报系统针对该报文相应的错误类型,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3.2 可疑交易的补报报文程序
5.3.2.1 负有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有漏报的可疑交易数据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可疑交易数据,应通过补报报文的方式进行反洗钱数据的报送。
5.3.2.2 可疑交易补报报文的报送流程同普通报文,由发现漏报或未按时报送数据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可疑交易补报信息,生成可疑交易报文时应将该报文设定为补报报文。
5.3.3 可疑交易的纠错报文程序
5.3.3.1 若在完成数据报送并收到正确回执后,又发现原报送的数据内容有错误,应通过纠错报文的方式纠正可疑交易报送数据中的错误。
5.3.3.2 负有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若发现原报送数据内容有错误,应及时通知本级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联系人查询到错误数据后,应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提交至可疑交易终审岗进行终审。
5.3.3.3 可疑交易终审岗审核过程中,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自行录入、修改,或退回反洗钱联系人进行修改。终审通过后,提交至可疑交易纠错数据库。
5.3.3.4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每日查询可疑交易纠错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进行形式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退回相应反洗钱终审岗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对于通过形式审核的可疑交易纠错数据,由可疑交易上报系统生成报文,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纠错操作。
5.4 不作为可疑交易的数据处理
5.4.1 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符合 2.2 条款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负有可疑交易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5.4.2 负有可疑交易审核义务的工作人员,认为某一交易符合前款规定,可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的,则应将该笔交易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中删除。删除可疑交易时,删除人应当写明该笔交易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的分析意见。删除后,可疑交易系统仍将保存该笔交易数据以及分析意见。
5.5 可疑交易的监督。公司合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查询本级机构上报各个环节的可疑交易数据,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可要求可疑交易录入、审核人员进行补充或修改。
6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各环节职责和审核要点
6.1 录入岗位(新契约/核保、保全、续期、理赔、回访等岗位)
6.1.1 准确录入并核对各项数据;
6.1.2 填写系统提示的必填项目;
6.1.3 认真填写可疑行为描述;
6.1.4 关注并核对异常数据(如金额畸高项目);
6.1.5 认真执行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的各项程序。
6.2 初审岗位(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
6.2.1 审核数据是否填写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填写是否规范、必填项目是否填写等;
6.2.2 审核数据是否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金额畸高;数据严重不符合通常业务状况等;
6.2.3 审核是否符合大额及可疑交易判断标准;
6.2.4 认真执行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的各项程序。
6.3 终审岗位(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或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
6.3.1 在初审基础上,全面审核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3.2 审核初审中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判断是否准确;
6.3.3 认真执行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的各项程序。
6.4 汇总报送岗位(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反洗钱管理岗)
6.4.1 审核上报信息各项要素是否填写完整;
6.4.2 在终审数据基础上,审核报送数据的合理性;
6.4.3 认真执行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的各项程序。
7 保密制度
7.1 公司在处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7.2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3 若公司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泄露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减绩效奖金、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检查与考核
8.1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的全面性、科学性等。
8.2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考核构成员工合规管理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怠于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的,将直接体现在员工绩效考核之中。
8.3 若公司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因怠于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或未能认真、完整、全面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减绩效奖金、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追究人员相关责任。
9 附则
9.1 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9.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9.3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定可疑交易行为
2.可疑交易判断参考标准
附件1
法定可疑交易行为
重大可疑交易
序号
重大可疑交易行为特征
相关法律依据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
分子名单
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 9
2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条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5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明文件的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6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
存管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的
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
可疑交易行为
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7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8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 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9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 为
10
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 15 条
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11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
犯罪的
13 条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一般可疑交易
序号
可疑交易行为特征
相关法律依据
1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2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
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和投资收益
4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
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
的
5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
信息不真实的
6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
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
的
7
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 的
8
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
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
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交费账户的
9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 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 还超出部分
11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交 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 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 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
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
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
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
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
人;或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
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
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
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 8
产的
条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19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
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
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0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
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
形式财产的
21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 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22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
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 人员的
23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
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
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
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24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
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
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
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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