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413号附件1,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
2、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xx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xx银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账户类业务与交易类业务。(一)账户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等。(二)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人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发送、分红方式
3、变更、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个金部审核并报分管行长审批。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分、支行三级管理。集中运作:由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七条 本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分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第八条 业务基本规定(一)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 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
5、间(每周一上午8:30与北京时间进行时钟校对)。(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五)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兰花卡的挂失和解挂,按本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六)投资者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结果为准。(七)交易手续费1、开立基金账户、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2、对于认购、申购交易,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基金或赎回基金时交纳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
6、购/申购费,后端收费的费率一般会随着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的增长而递减。两种收费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以申购为例):前端申购费 =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 + 前端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 =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3、本行的代销费用收益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总行与其签订的有关代销协议定期转划至本行指定账户。4、交易手续费将按本行考核办法定期考核下拨至各销售网点。分支行根据业务量考核后下发。第九条 本行各网点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统一进行管。(一)开办条件1、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专职业务营销人员,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3
7、、相关营销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基金代理销售上岗证书。(二)申办程序1、网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代理业务须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2、由总行个金部对网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3、审批通过后由个金部下达业务开通书面批复。第三章 业务人员管理第十条 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业务营销人员必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业
8、务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和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其从事基金销售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人,互为补充,防止代销工作出现缺岗现象。第十三条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做到:(一)保密原则。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本行留存的其他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作风险提示。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三)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9、(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五)遵守操作规范。基金销售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中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代理基金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服务风险等。(一)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是指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代销协议以及银行规章制度等引发的纠纷、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二)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
10、严或决策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三)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式的风险。(四)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五)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过慢,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本行总行设专人对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清算数据、资金往来进行对账,并与基金管理公司保持有效的专人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保证资金划拨的准确。第十六条
11、本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买卖清算中不垫付资金。如出现清算数据与资金不一致的情况,本行在查明原因补足款项前将暂停资金支付及划拨。第十七条 上述风险的控制见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五章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第十八条 本行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应依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等制度和工作流程,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第十九条 本行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第二十条 本行基金销售业务各
12、项费用报酬的收取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报酬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支付确认。严格按照行内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的财务收支行为。第二十一条 本行基金销售的资金清算应严格按照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等制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的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本行内部每日须完成各销售网点与基金销售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个金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第六章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
13、字xx76号)的要求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基金销售业务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完善信息管理岗位设置,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第二十五条 本行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 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要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执行计算机
14、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行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第二十九条 本行制定了基金销售业务的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章 账户管理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投资者资金账户、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户是指本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投资者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投资者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客户基金份额的账户。第三十一条 上述账户的管理见x
15、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八章 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代销网点柜台可受理的基金业务包括:投资人资金账户签约/解约、基金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账户登记/取消登记、基金账户冻结、基金账户解冻、客户资料变更、基金认购/申购、基金赎回、基金定投、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非交易过户等。第三十三条 银行资金账户签约投资者在本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本人与本行约定唯一的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与划付。该签约资金账户应为投资者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第三十四条 基金账户开户和登记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
16、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本行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如已在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本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第三十五条 基金账户销户和取消登记投资者申请销户或取消登记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第三十六条 银行资金账户撤消签约投资者申请银行资金账户撤消签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第三十七条 基金认购(一)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行代理的且处于认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二)投资者认购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资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的资金账户扣划认购资金。
17、(三)基金认购期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决定认购期利息的处置方式(返还投资者或者归基金资产)。(四)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实际认购的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认购资金由银行代理基金公司连本带息转入投资者签约资金账户。(五)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第三十八条 基金申购(一)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行代理的且处于开放期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二)投资者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资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的资金账户扣划申购资金。(三)
18、申购委托经基金公司确认后,投资者申购的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未确认的申购,投资者申购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的签约资金账户。(四)个人投资者申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申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第三十九条 基金赎回(一)已签约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申请赎回其基金账户下处于开放期内的可用基金份额。(二)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如果赎回之后的剩余基金份额小于该基金契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基金公司会将剩余基金份额强制赎回。(三)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由银行划入投资者的签约资金账户。(四
19、)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可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为顺延或取消,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则发生巨额赎回时的默认方式为顺延。(五)个人投资者赎回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赎回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该金额由昨日净值及份额匡算)。第四十条 巨额赎回(一)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通知我行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赎回延期支付。(二)若因市场剧
20、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通知我行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对于已正式受理的赎回申请赎回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 基金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拒绝、暂停、恢复赎回申请或延缓赎回款项的,我行按照基金公司要求办理。第四十二条 基金分红(一)基金分红包括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货币基金仅支持红利再投资方式。(二)选择现金分红,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划入其签约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份额划入投资者的基金
21、账户。1、现金红利的计算:现金红利持有基金份额*每基金单位红利金额税金现金红利*所得税率(目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实际红利现金红利税金2、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计算红利再投资基金单位份额实际红利金额/红利分配日基金资产净值(三)T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该部分份额不享受分红,而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则该部分份额仍旧参与分红。第四十三条 基金转换签约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将其持有的某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注册机构下的另一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同一基金公司。(二)登记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三)两只基金均由本行代销。(四)基金公司允许两只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第四十四条 基金定
22、投业务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者与本行签订协议,以固定的周期、固定的金额投资于指定的开放式基金,并由本行按照定投协议自动为投资者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交易的业务。单笔定投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时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定投签约。第四十五条 基金转托管若基金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转托管业务,签约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网点柜面申请将其基金份额转至其他代销机构或申请将其在其他代销机构的份额转至本行。操作员办理转托管交易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第四十六条 基金非交易过户(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
23、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资金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第四十七条 基金撤单(一)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可受理投资者撤单。(二)投资者在基金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当日发起的各类交易委托。(三)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不能部分撤单。(四)经办人员在办理撤单业务时须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方可完成撤单交易。第四十八条 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
24、额冻结或解冻业务。(二)基金交易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基金份额冻结后,不能对该部分冻结份额进行委托交易。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资料修改投资者本人可修改其在本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投资者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在核心主机系统修改,并由核心主机系统自动同步到基金销售业务系统中。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人名称和机构投资人机构代码须在核心主机系统修改,并由核心主机系统自动同步到基金销售业务系统中。第五十条 投资人查询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交易信息,可通过柜面、电话银行或其他自助渠道查询。第五十一条 柜员查询各分、支行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权限,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中
25、进行基金交易查询、基金销售业务量、手续费收入等的查询。 第九章 监督及差错处理第五十二条 代理基金业务必须全部纳入监督和检查辅导的范围。监督工作必须涵盖基金销售的主要工作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销售业务的进入环节。(二)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推介环节。(三)对本行代销基金过户登记、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实施监督、控制与协调,主要依靠电子手段对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性进行实时监控。(四)监督和管理全行的客户资料数据,包括客户办理登记、注销和变更账户以及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有关材料和基金投资人名册等。(五)监督和管理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划拨的合法、合规、安全和高效。第五十三
26、条 基金销售业务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严格授权、程序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十章 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第五十四条 总行科技部负责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会计核算及管理,见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二章 大额支付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控第五十六条 总行对所有代销网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支付交易应通过系统提取汇总后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一)个人投资者与基金销售结算专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二)机构
27、投资者与基金销售结算专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第五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按流程上报大额支付交易。第五十八条 对于签约账户其他异常交易必须遵循xx银行反洗钱工作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九条 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档案包括: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代销协议及产品协议、代销业务开户资料(开户申请书、客户资料变更申请书及有关证件或其复印件)、业务申请和与销售业务记录(委托单、数据备份等)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六十条 总行及各代销网点必须建立完善的权限制度,严格执行权限的申请、审批、设置与变更、取消、监督、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第六十一条 要求负责保管重要凭证的人员严格执
28、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重要凭证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封存与查阅登记工作。第六十二条 存放在各机构的档案由各代销网点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保管;存放在总行档案中心的档案由总行档案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收集、整理和销毁。档案的保存应采取必要的防盗、防蛀、防潮与防火措施,做好凭证资料的保全工作。第六十三条 客户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资金帐号或基金帐号顺序存放,业务记录按日期顺序进行归档、装订、装袋留存,电子数据及时备份。交易类业务凭证自业务发生日起至少保存15年,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第六十四条 关于档案管理的具体细则按照xx银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章 信息揭示管理第六
29、十五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应由总行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各分支行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第六十六条本行应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应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我行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个金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风管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领导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行统一制作,分支行不得自行制作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第六十七条本行制定的投资人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30、有人的权利。(二)本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三)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流程。(四)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五)向本行、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六)本行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章 各部门及单位管理职责第六十八条 个金部(理财中心)职责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由总行个金部下设的理财中心负责组织部署、协调管理和实施推动。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分、支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并制定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31、合作,确定具体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确定代销产品,签署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代销合作协议。(三)根据全行经营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基金销售计划,并负责对各代销渠道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四)负责选择第三方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对其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说明进行审核。(五)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制定营销宣传及增值服务等方案并推进实施。(六)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代销基金产品的市场调研、销售调研,跟踪、评估、分析基金销售后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七)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市场动态、同业发展情况,及
32、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定期为基金销售相关人员提供产品信息,更新维护基金产品知识库。(八)负责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做好相应服务支撑,负责对分支机构代销基金业务资格的审批,基金销售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分配。(九)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因业务差错、客户咨询、投诉、特殊事件等情况的处理和各项协调工作。(十)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类监管报表。(十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需求的提交,并参与到科技信息部的相关开发与升级工作,负责基金销售系统各项参数的维护工作。第六十九条 公司部职责(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对公司客户的营销推介。(二)做好公司业务渠道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工作。(三)负责对全行公司
33、客户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四)配合个金部对客户经理进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销售培训。(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客户要求对基金销售系统提出功能优化的开发需求,转个金部汇总后提交科技部实施。第七十条 会计部职责(一)负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事后监督管理。(二)负责制定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对代销网点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检查。(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档案管理。(五)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事后监督等工作。第七十一条 计财部职责(一)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配方案,根据综合经营计划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全面考核。(二)随着基金代理业务发展产生的其它
34、职能。第七十二条 稽核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稽核制度。(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各代销网点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稽核工作。(三)负责对全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稽核检查;对全行基金销售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科技部职责(一)根据个金部提出的要求做好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二)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日常运作,保障基金销售业务数据安全、及时地传输。(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及时处理基金销售系统和账务系统的故障。(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开发、安装、测试、维护、优化、升级等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基金销售系统的软、硬件测
35、试、验收及全辖系统推广工作。第七十四条 风管部职责(一)负责对本业务所涉及到的文本、办法、流程以及具体业务操作进行风险评估。(二)审核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系统开发及上线操作情况进行风险监控。(三)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第七十五条 法规部职责(一)审核评价产品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并检查督促业务部门对制度的修订,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产品的研发提供合规审核与支持,确保我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随着基金代理业务发展产生的其它职能。第七十六条 运营部职责(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清算账户的开立。(二)配合个金部做好全行对公、储蓄系统中
36、基金销售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三)根据基金销售部门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做好资金的汇划。(四)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负责每日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资金清算等工作。第七十七条 分行、一级支行职责(一)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人员的配备、审批。(二)监督检查辖内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三)负责辖内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四)保证辖内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五)负责辖内代销网点基本信息的管理。第七十八条 各代销网点职责(一)根据总行下达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各项办法、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交易申请。(二)根据总行制定
37、的营销方案,向投资者正确宣传证券投资基金,推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三)根据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和宣传材料。(四)根据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向投资者正确公示前一基金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五)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凭证汇总、轧平账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六)如果代销业务发生差错,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上报。(七)负责处理本代销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客户投诉、咨询以及组织和管理其它客户服务工作。(八)负责本代销网点基金销售系统的维护工作。(九)负责本代销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授权管理工作。(十)协助总行做好市场调研和基金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工作。 (十一)负
38、责辖内网点业务资格和代理发行的管理工作和对辖内各网点投资人相关基金业务的管理。(十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其它与本网点相关的事项。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职责(一)负责配合个金部和公司部开展业务宣传及推介工作。(二)负责行内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核。第八十条 客服中心职责(一)接受客户投诉、咨询,对客户做好解释答疑工作。(二)受理客户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投诉,将投诉内容转交个金部处理,负责将个金部处理结果反馈至客户。及时将客户建议转至相关基金销售业务相关部门,以便本行改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处理规范和服务规范等。(三)负责提供其他基金业务的增值服务。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金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