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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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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提高人民币收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对外人民币存取款、人民币兑换、假币收缴等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监管单位要求、业务运营实际等因素造成异地支行部分执行要求不同的,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支行业务操作指引进行明确、规范。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

2、四条 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需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监察稽核部、稽核分中心、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综合部、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共同协调完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指导支行按制度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负责组织支行出纳人员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培训;负责组织柜员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负责布置支行开展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宣传活动;负责根据支行的钞币供需情况,及时收缴和下介现金;负责对支行上缴现金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登记,定期通报支行上缴现金的质量;负责全行反假金融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二)总行监察稽核部、稽核分中心负责对人民币收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

3、)一级支行营业部负责根据总行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指导柜员做好零钞及残损币兑换、假币收缴等人民币收付业务;负责每年自行组织两次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培训;负责组织行内柜员开展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宣传活动。(四)一级支行综合部负责保管行内所有柜员的年审证;负责在年审证上记录柜员的培训情况和年审情况;负责用电子表格记录柜员年审证的年度审核情况;负责监督营业网点妥善保管和悬挂“零钞、残钞兑换牌”、“残钞兑换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公示牌”、“告知书”等现金宣传牌,避免因网点装修、搬迁、撤并等原因遗失或损坏宣传牌。(五)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同营业部处理清分款项时发现的差错,负责做好款项重新清点、监控视频

4、审核等事项。第三章 人民币存取、整点和清分第五条 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须坚持一笔一清,严禁将不同客户的款项混收。一笔款项未办理完成时,原则上不得离岗,亦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第六条 柜员受理存款人缴存现金业务时,应认真清点现金实收金额与缴款人所报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现金实收金额大于或少于应收金额的,应立即与缴款人核实存款金额,按照应收金额实行多退少补处理,或经缴款人同意后,按照实际缴存金额办理存现业务。第七条 柜员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应遵循“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收付金额达到复核要求时应由另一名柜员(前台或后台)使用点捆卡把方式进行复核。第八条 柜员在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

5、民银行的规定收兑不宜流通人民币,并及时对收取的人民币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及时清分。不宜流通人民币应缴存上级机构,不能向客户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对上缴人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必须严格区分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参照区分标准如下。(一)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3.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4纸币票面有胶纸粘贴的。(二)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票面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

6、的纸币。(三)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第九条 前台柜员收取的现金未经清分前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已配置纸币清分机的营业网点须使用纸币清分机对收取的现金进行清分(清点、辨假、挑残),清分后的款项方可对外支付。第十条 前台人员可结合业务量大小、库存金额等因素确定收取现金清分的频率。柜员尾箱中已清分现金、未清分现金必须分开摆放,确保支付出去的钞票均已清分。第十一条 已配置国标A类点钞机、纸币清分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的钞票均须记录、存储钞票冠字号码。(一)柜台支付钞票须使用国标A类点钞机或纸币清分机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二)不能自动

7、记录、存储钞票冠字号码的柜员机须在配钞间放置A类点钞机(离行设备则在支行营业部进行款项处理),用于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同时,不能自动记录、存储冠字号码的存取款一体机须关停现金循环功能。第十二条 支行出纳人员应对上缴总行的现金进行挑残整理,上缴钞票的完整券中夹杂残损人民币比例不能超过5%,残损人民币中夹杂完整券比例不能超过3%,总行对不符合标准的完整券和残损人民币钱捆,应及时退回支行重新整点。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整点的钞票必须做到“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扎紧、印章清楚。经整点的纸币现金,每百张成把,每十把成捆,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上缴总行的钱捆还必须采用白色宽1cm以上塑料打包条,

8、并使用自动打捆机捆扎。硬币现金50枚为1卷,10卷为1捆,2捆为1包。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贴封签,注明行号、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封捆员必须与每把腰条经手人签章一致。第十四条 一级支行营业部从总行领回的非我行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点,如因二级支行或分理处急需用款而未能由一级支行营业部清点的,由二级支行或分理处收到下介款项后及时进行清点,不能将未重新清点的非我行款项对外支付。第十五条 业务人员清分钞票应遵循一捆一清原则,不得将清点钞票与其他非本捆钞票混淆。拆捆清点过程必须在监控设备下进行,在每捆、把纸币未清点完毕前,须保留原封签和扎把条。第十六条 业务人员在清点款

9、项过程中发现差错,且由另一名业务人员复核清点确认差错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一)业务人员应及时将该捆差错钞票的封签、纸边靠近摄像头,录下该封签及纸边的内容,并将剩余未清点的钞票全部清点。(二)通知本行风险管理部人员到现场进行复点核实,风险管理部人员复点时应将该捆钞票全部清点一次,并观看有关时段的摄像记录,核实有无违规操作的情况,对钞票拆封前和拆封之后发现差错款的录像进行备份。(三)风险管理部人员复点完毕后,在原有差错的纸边写上“此把壹佰元券(或其它券别)有假钞一张(或短款、夹钞一张等),即短款壹佰元正(或短款XX元正),初点人:XXX,复点人:XXX,日期:XXX”字样。 (四)支行营业

10、部出具一份差错证明,说明发现差错款的全过程,由该行的风险管理部调查人员、营业部经理以及两名经办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和加盖营业部公章。营业部经理将差错证明、10条纸边、封签一并送运营管理部进行追款。(五)在追款过程中,若短款行要求我行提供录像,所提供的录像须先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重新翻阅后方可对外提供。(六)如发现差错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元的,支行须立即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及时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汇报情况。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应定期抽查支行回笼现金质量,将抽查结果登记现金质量登记簿,并定期通报支行现金回笼质量情况。第四章 残缺、污损人民币和零钞兑换第十八条 残缺、污损

11、人民币是指因自然磨损、侵蚀或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票面撕裂、损缺、票面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造成残缺、污损原因分为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由于自然磨损和侵蚀原因造成的不宜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十九条 柜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不能拒绝为客户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普通残缺污损人民

12、币兑换点须在所有营业网点设立,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兑换点只需在一级支行营业部设立。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须在营业场所悬挂“残钞兑换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告知书”公示牌,在残钞兑换窗口摆放“零钞、残钞兑换牌”。营业网点实施装修或搬迁,支行综合部须及时统筹做好上述公示牌的拆除、搬移、安装,确保上述公示牌完整无缺。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应对前、后台柜员上岗前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兑换标准的正确把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认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经办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13、。(二)能辨认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经办柜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换二分。第二十二条 柜员办理钞币兑换时,必须坚持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根据兑换的人民币损坏程度,告知兑换人兑换比例,并当面在残损币上面加盖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不符合兑换标准的残损币不予兑换,应退回客户。(一)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已配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仪的营业网点可借

14、助仪器辅助判断兑换结果。(二)办理普通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兑换业务的,柜员应当面使用牛皮信封密封,信封袋封口使用胶水粘贴,并在封口处加盖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骑缝章,同时在信封上加盖“兑换”戳记。(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只能在一级支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柜员应当面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进行密封,密封袋封口使用胶水粘贴,并在封口处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骑缝章。同时填写一式三联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由人行统一印制),将一联兑换单交持有人,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收缴机构留存。第二十四条 残缺

15、、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兑换点柜员应告知兑换人可为兑换人将残缺污损人民币传递到总行进行再次认定。(一)兑换人不同意办理再次认定的,柜员应向兑换人出具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书(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书)和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二)兑换人同意办理再次认定的,柜员填写一式三联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申请认定收据(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收据),填明所收钞币的套别、版别、券别、冠字号码等要素,由兑换人签名确认后加盖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公章,将一联交客户作为收据,一联兑换点专夹留存,一联连同钞币一并上缴运营管理部进行认定。运营管理部认定后,在认定收据

16、上填写认定结果,将认定收据和钞币寄回支行。(三)兑换人对运营管理部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兑换点应按照办理再次认定的手续,重新填写一份认定收据,将重新填写的认定收据、运营管理部已认定的认定收据和钞币上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上报人行进行鉴定。经人行鉴定后,总行将人行的鉴定书和钞币寄回支行。(四)支行收到认定收据或鉴定书后,通知兑换人凭认定收据回单到我行办理兑换业务。兑换点办理兑换业务时,须收回兑换人的认定收据,再根据鉴定书的结果为兑换人办理兑换业务。第二十五条 一级支行应定期收缴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一级支行收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适时上缴总行,总行归集各支行的残钞、污损人民币后

17、定期上缴人行。一级支行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具体要求如下:(一)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捆把币种的百倍为一把,十把为一捆,其他钱捆要求与完整币一致。(二)一级支行上缴的半额残缺、污损人民币须使用与相应币种大小一致的白纸粘贴在钞票的背面,对残钞的裂纹部分,应使用纸条粘贴。(三)一级支行上缴的整捆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必须在封签的右上角加盖2cm2cm的“残”字红印,以示区分。“封签章”的加盖位置为封签的中上水平,“残”字红印加盖在封签的右上角。(四)一级支行收缴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上缴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在监控下拆封,将硬币归集为50枚一卷,10卷为1捆,2捆为1包上缴,不允许单枚或以信封封装上

18、缴。(五)一级支行上缴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使用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并上缴。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上缴;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上缴。(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类为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范围,与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合并扎捆上缴,不能放在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中扎捆上缴。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收到盖有残钞戳记的钞票时,经办柜员应收缴钞票并向客户了解钞票的基本情况(来源、金额等),已盖残钞戳记的钞票不须加盖我行的残钞戳记,然后按残钞整理清分上缴的正常流程处理后续事项。收缴支行要根据经办柜员反馈的有关情况,撰写一份

19、收到盖有残钞戳记钞票的情况报告,报告要求包括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经办网点、客户信息、钞票金额、票面戳记字样、钞票来源等要素。营业部经理负责审核报告,审核无误后通过OA邮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须做好小面额货币供应工作,尽可能满足客户零钞兑换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营业网点小面额货币现金库存量必须高于(含)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备付量。如库存金额低于最低备付量的须提前向上级机构申领,确保小面额货币供应充足。(二)已确定为xx市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主办网点的机构,须主动承担数额较大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同时,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将作为本支行小面额货币兑换业务的主办网点,统筹办理镇区

20、内小面额货币兑换业务。(三)各业务经办人员须热情为客户办理小面额货币兑换业务,如库存零钞不足,须与客户预约兑换时间,或引导客户到其他营业网点办理兑换业务。第五章 假币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二十九条 办理假币鉴定和收缴的柜员都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且能够在客户要求下及时出示证书。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时发现假币,须由两名以上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

21、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带行号“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硬币,应当面以牛皮信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人员应向现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钞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支或中国人民银行xx中支授权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柜员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持有人对钞币真伪有异议需要申请鉴定的,应填写一份真伪鉴定申请书(附件3),收缴人员审核客户填写的真伪鉴定申请书无误后,将收缴的钞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和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上报支行营业部,由支行营业部上报总行运

22、营管理部现金中心,现金中心再上送人行进行鉴定。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须由收缴机构自行复印留底备查。人行鉴定为假币的,直接将钞币予以没收,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第三联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二联、第三联退还总行运营管理部;人行鉴定为真币的,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第三联及钞币退还总行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将人行退还的资料寄回收缴机构。收缴机构收到鉴定结果后,应联系客户告知鉴定结果。钞币为假币的,业务人员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二联、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一并保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三联退还客户。钞币为真币的,业务人

23、员将已加盖“假币”戳记的钞币作为残钞处理,同时将按照面额兑换的完整券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三联退还客户,并收回客户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二联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与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一并保管。第三十一条 柜员收缴的假币应于收缴后交后台上锁保管,后台应定期将假币上缴。一级支行应安排专人定期收缴辖内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后台柜员保管的假币并及时上缴总行。严禁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第三十二条 一级支行应为二级支行或分理处配备必要的钞币鉴别机具。柜员在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发现可疑钞票时应考虑钞票流通过程中的诸多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使用较大倍数的放大

24、镜和借助紫光灯以真假对比的方法进行辨认。不能仅凭个别特征就草率判别钞票的真伪,更不能只依赖于验钞机或单靠肉眼进行识别。柜员对采用较大倍数的放大镜和借助紫光灯以真假对比的方法详细鉴别后,仍不能确定真伪的钞票,应上交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鉴别并与客户做好解释工作。钞票鉴别流程具体如下:(一)经办柜员填写一式三联钞票申请鉴别收据(附件4),填明所收钞票的币种、版别、券别、号码等要素后加盖业务公章,将一联交客户作为收据,一联由该机构专夹留存,另一联由支行营业部出纳连同钞票上送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鉴别。(二)总行运营管理部鉴别后,在收据上注明鉴别结果,将收据及钞票寄回申请鉴别机构。(三)申请鉴别机构收到鉴别结

25、果后,应联系客户告知钞票鉴别结果。钞票鉴别为假币的,柜员按照假币收缴程序进行收缴;钞票鉴别为真币的,应退还客户,并且收回客户的钞票申请鉴别收据。钞币符合“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标准,且鉴别为真币的,柜员应作为残钞处理,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四)客户对鉴别结果有异议需要向人行申请鉴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客户向人行申请鉴定。第三十三条 柜员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凭证内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业务印章、收缴人、复核人私章等要清晰加盖。同一笔业务发现多张假币的,可以合填在一张假币收缴凭证上,不同业务发现的多张假币必须分开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

26、凭证填制要求详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 假币收缴当天营业终了前,柜员应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当日收缴假币的情况。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填制要求详见附件6。营业网点须于收缴假币当天准确无误录入假币信息管理系统,假硬币不需录入假币管理系统。第三十五条 一级支行应及时归集二级支行或分理处收缴的假币,收缴的假币可在每月月初缴存至总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收缴支行上缴的假币,应定期缴存到人民银行。假币上缴要求、上缴流程如下。(一)纸币假币(人民币或外币)可以捆、散把或单张上缴,散把或单张的上缴的,应用纸边将每一把假钞(或由单张不同券别组合的整把假钞)扎捆成双十字形状,在纸边的封口处加盖经办人行号章;硬币假币以

27、50枚为一筒上缴,不允许单枚上缴。(二)一级支行营业部柜员向支行库房缴存假币、总行运营管理部向人民银行缴存假币,需在综合柜面系统对假币的出入库进行登记;一级支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上缴假币前应进行现金提缴申请,由库管员按实际券别金额录入综合柜面系统办理假币上缴申请;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向一级支行上缴假币前应进行现金提缴申请,由前台柜员按实际券别金额录入综合柜面系统办理假币上缴申请。(三)各支行须根据总行每月月末下发的新型假币数据清单,逐张查找出属于本支行所收缴的新型100元面额的伪造币(变造币和真伪拼凑币不纳入统计;残损较为严重,无法使用机具检测的伪造币无需统计),填写新类型假币数量统计表(附件14)

28、、新类型假币特征汇总表(附件15),于月初将电子表格发送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四)新类型假币、非新类型假币须分开上缴,每月上缴非新型假币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假人民币统计表(或假外币统计表)(附件7、8),上缴新型假币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假人民币统计表、一式一联新类型假币数量统计表、新类型假币特征汇总表,并加盖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印章。假币实物、相关表格应使用牛皮信封装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支行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业务公章及两名业务人员签章,盖章后使用透明胶纸将封口加封,信封袋上应标明币种和金额。(五)假币实物上缴与介钞出纳交接时,介钞出纳与经办人员须在“现金押运登记簿”内填写上

29、缴假币的金额,并在备注栏处注明“假币几包”字样,核对无误由双方签名确认。(六)介钞出纳介回假币与库管员交接时,必须在录像监控下将假币交库管人员清点,并由双方确认。第三十六条 业务人员应严格保管假币,不得丢失。若丢失假币应及时上报营业部经理,对丢失的假币进行追查,严防假币混入市场。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留存存款人姓名、联系电话、假币的特征和号码等资料,即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假币收缴的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一)持有人单次持有假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

30、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第六章 考试与培训管理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每年组织支行员工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从事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须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后才可办理收缴假币业务。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审。每年的五月一日到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一个年度审核期。第三十九条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应由业务人员本人放在营业网点妥善保管,并能按照客户要求出示证件。如业务人员遗失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须重新参加人行举办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领取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支行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年度审核证(

31、以下简称年审证)统一由支行综合部保管和记录。稽核分中心人员的年审证由稽核分中心保管和记录。保管机构应对年审证年度审核情况建立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年度审核证记录情况表(附件9)电子表格进行记录,以便备查。第四十条 支行综合部应安排专人根据年审证所登记的相关内容对持证人员进行审核和记录;稽核分中心人员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继续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选择不持有的,须由分中心将其证件上缴运营管理部),对持有人员,中心应安排专人根据年审证所登记的相关内容对持证人员进行审核和记录。其记录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如下。(一)年审证记录标准和要求。1、“培训情况记录”是记录持证人每个年度审核期反假业务的培训情况,

32、盖章处时间必须在培训时间后10天内。2、“误收误付记录”主要登记持证人在日常工作中误收误付假币的情况,由保管机构如实登记。3、“奖罚记录”主要登记持证人在日常工作中收到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奖罚记录。4、“年度审核情况”主要是对持证人在一个年度审核期内工作中的反假货币技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评定。(二)年审证审核标准。审核人应在每年的五月份对年检证进行审核,根据年审证的记录情况作出“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的评定结果,并填上审核日期和加盖“xx农村商业银行反假年审专用章”。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评定为“年审不合格”:1、持证人每个年度审核期接受反假货币知识的培训次数少于两次的;2

33、、持证人在审核期中误收误付假币记录总计多于两次的;3、持证人在审核期中由于违规,曾受到当地人民银行、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的。(三)稽核分中心、一级支行评定“年审不合格”的人员,应收回持证人员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交到总行运营管理部。被取消上岗资格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人行组织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考试,考取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一级支行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的人民币收付和反假货币知识的培训计划(计划表格见附件10)。每半年举行的人民币收付和反假货币知识的培训不能少于一次。每次培训后须对培训的内容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员工必须补考至合格为止。培训、考试由各支行组织开展,稽核分中心持

34、反假上岗资格证书业务人员参与当地支行的业务培训及考试。支行营业部每次培训后应在会议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培训内容(不能只登记培训内容提纲),同时登记培训记录表(见附件11)和培训考试成绩表(附件12)。培训计划表、会议登记簿记录内容的复印件、考试成绩表、培训记录表应作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资料由支行营业部专夹保管。第七章 业务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应在假币收缴窗口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收缴公示牌”,公示牌内有总行监察稽核部的投诉电话,各营业网点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稽核分中心应每年对营业网点的人民币收付执行情况进行两次检查,检查情况应登记人民币现金收付与反假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表(

35、附件13)。人民币现金收付与反假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表应由稽核分中心、被检查机构和营业部分别专夹保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书2-xx农村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申请认定收据3-真伪鉴定申请书4-钞票申请鉴别收据5-假币收缴凭证填制要求6-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填制要求7-假人民币统计表8-假外币统计表9-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年度审核证记录情况表10-培训计划表11-培训记录表12-培训考试成绩表13-人民币现金收付与反假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表14-新类型假币数量统计表15

36、-新类型假币特征汇总表附件5:假币收缴凭证填写要求假币收缴凭证是客户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之一,假币收缴凭证填写不规范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填写的支行在这些纠纷中将处于被动。各支行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假币收缴凭证。(一)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不得自行印制。(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假币收缴凭证。(三)假币收缴凭证各要素要填写齐全,各项内容要字迹端正,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私章等要清晰。(四)假币持有人为单位的,“持有人”栏填写单位名称或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处统一填写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五)“身份证(或其他

37、有效证件)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认真核对,此处不能为空。如客户没有带身份证或拒绝出示身份证,经办人必须如实填写“没带身份证”或“拒绝出示身份证”字样。(六)“版别”是指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并不是指套号。如柜员收到一张第四套人民币1999年版的假币,柜员应在“版别”处填写1999年,而不应填写第四版。(七)“假币来源及制作方法”栏必须填写两个要素,一是假币来源,二是制作方法,此处不能缺少任一要素。假币来源按实际收缴到假币的情况填写,如存款中发现;制作方法是指假币伪造和变造的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八)“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应由持币人签名确认,如持币人拒绝签字的,柜员应注

38、明“拒绝签字”的字样。附件6: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填写要求(一)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不得自行印制。(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三)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各要素要填写齐全,各项内容要字迹端正,经办人、复核人私章等要清晰。(四)各营业部、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必须单独分券别设置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登记簿必须由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并在第一页交接情况表中记录好保管人的交接情况。(五)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根据假币收缴凭证逐笔登记。“摘要”栏填写假币来源,不应填写假币持有人名称;“版别”栏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右面

39、的“经办”、“复核”栏盖上收缴假币的经办人和复核人的私章;“处理情况”栏用作备注栏,没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填写;下面的“记账”、“管库”、“主管”栏分别按要求盖上私章。(六)旧版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没有“上交数”栏的即为旧版,新旧版的登记簿都可以同时使用)的“处理情况栏”盖上收缴假币的经办人和复核人的私章。假币上缴上级部门时旧版登记簿统一用红字作冲减处理。(七)支行营业部应登记本营业部前台柜员假币的收缴情况和汇总记录所辖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假币的上缴情况。营业部登记前台柜员收缴情况和汇总记录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假币上缴情况由同一人员登记和保管的,可以只设置一套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登记前台柜员收缴情况和汇总记录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假币上缴情况由两名人员分别登记和保管的,应设置两套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进行登记。运营管理部应设置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汇总记录各支行假币上缴的情况。(八)对于所辖各营业机构假币的汇总上缴情况,各营业部只须按要求汇总登记,而不必逐笔登记。(九)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按会计手工账有关要求填写,每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转下页”,隔页第一行填写“承接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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