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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货币市场基金)合作协议-银行同基金管理公司签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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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合作协议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开放、共赢”的理念,共同挖掘、培育互联网金融市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力求为客户提供多样、增值的金融产品、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从而实现双方在产品、渠道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效益提升的共赢目标,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利用甲方xx银行直销银行进行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目标和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向客户提供优质、创新、便捷服务的宗旨,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目标,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平等、友好、互利的基础上,开展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 甲乙双方承诺并保证各自拥有并将持续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质和条件,并在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该等资质和条件的情形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合作内容 xxxx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xx)为甲乙双方首批合作销售的货币基金产品,甲方通过其直销银行旗下xx产品对接乙方直销渠道,对该货币基金产品的销售、客户服务、结算、垫资等安排进行协助。 如未来新增合作基金产品,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新增合作基金产品仍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业务规划许可的前提下,为此次合作投入相关资源,以保证双方业务更好的发展。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联合营销及品牌推广 甲乙双方将在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等领域展开更深入的合作,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活动,联合营销,共同提升双方客户的活跃度。双方秉承开放的心态,遵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探讨各类创新业务合作。但甲乙双方的营销与推广活动均不能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支付与资金结算 甲方将旗下xx产品协助乙方的基金直销业务,为乙方货币基金的交易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支付方式,使客户通过甲方xx产品对接乙方直销渠道实现高效快捷的基金申购、赎回等功能。同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日常资金结算。 (三) 垫资支持 甲方为此次合作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甲方垫资满足乙方货币基金客户T+0实时赎回的需要,相应垫资成本及收益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 技术系统支持 本项目整体系统模块包括:乙方的订单系统、TA系统,甲方的接入系统;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的系统建设;数据交互采用目前基金业较为常用的类xx系统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接口、申购接口、赎回接口等。在对项目所涉系统升级、调整等情况发生时,双方应相互配合。 货币份额、收益分配等的计算由乙方的TA系统最终确认,甲乙双方系统每日需进行数据同步,甲方系统需提供客户开户信息、划款信息等。 由于系统建设期较短,双方应尽快展开系统建设,需第三方系统供应商提供支持的,甲乙双方应尽力协调支持。 根据新的业务需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技术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并进行技术设施的升级、改进。双方应保持各自系统参数设置的一致性,任何一方对系统参数进行修改,均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 (五) 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特别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执行差错处理。 双方可就上述各项协助、支持,另行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业务流程等。双方本着客户收益不受影响的原则,可对实际业务流程做调整。 第三条 资金交收 乙方自行办理或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业务清算工作。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双方协议中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常规基金业务的资金交收。 (一)基金申购资金划拨 本协议所称T日、T+1日、T-1日均指工作日。工作日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投资者发起申购交易申请,甲方将投资者在其处开立的银行账户扣款信息于支付交易申请款项时即时提供给乙方,甲方对扣款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2)甲方于每个T日的下午16:30前将T-1日15:00至T日15:00的申购申请文件发至乙方进行确认。乙方在收到该申请文件后,将确认结果于T日18:30前返回甲方。 (3)甲方于每个T日的下午16:30前将T-1日15:00至T日15:00的全部基金申购申请对应的结算文件(下简称“资金结算文件”,该结算文件的汇总金额为需要清算给乙方的金额)发至乙方。乙方在约定的截止时间点之前接收的同名资金结算文件以甲方最后发送的为准。如甲方过错造成重复上传或错传文件给乙方造成重复处理或错误处理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错误和损失的处理。 如甲方过错造成重复上传或错传文件,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告知后乙方仍重复处理或错误处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提交的资金结算文件和乙方自行生成的资金结算文件数据不符,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确认资金结算文件(实际业务处理以甲方提交的资金结算文件为准)。甲方应保证实际划拨的申购资金流水与其提交给乙方的资金结算文件完全一致。因甲方过错给投资者或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遭致客户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纠纷的处理。 (4)甲方于T+1日10:30前将T日16:30前发送的资金结算文件对应的资金划至乙方的如下销售归集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x 开户银行:x 上述(1)-(3)所描述对账过程中因任何一方延迟或错误对账,对账异常处理不力等造成资金延迟划拨,给投资者或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基金赎回资金入账 (1)乙方应于T日18:30前提供T日应当支付基金投资者的普通赎回、强制赎回、申购确认失败等退款的资金明细文件(下称“赎回退款文件”),同时乙方需将赎回退款文件对应的资金最晚不超过T日下午17:00点前划至甲方指定的销售归集资金账户: T+0结算户(T+0垫资款回款)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T+1结算户(普通赎回等资金交收)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对传输给甲方的赎回退款文件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甲方在约定的截止时间点之前接收的同名赎回退款文件以乙方最后发送的为准。如乙方过错造成重复上传或错传文件给甲方造成重复处理或错误处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向投资者进行追偿,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回款项。 (2)甲方接收到乙方的资金入账信息和赎回退款文件后,对乙方提供的文件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后,甲方在T日内依据文件的明细信息在投资者银行账户进行入账。甲方延迟入账给投资者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并负责解决由此导致的客户纠纷。 为保证业务正常运转,保障投资者利益,各方应安排专门的异常处理人员处理业务中出现的异常,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因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其他方损失的,过错方应该承担非过错方的损失。 第四条 货币基金T+0垫资 甲方为此次合作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甲方垫资满足乙方货币基金客户T+0实时赎回的需要,相应垫资成本及收益由甲方自行承担。 投资者持有乙方货币基金有效份额时,可在业务受理时间内申请T+0赎回业务,将其申请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甲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户”),并由甲方垫资账户(以下简称“垫资户”)实时划转该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资金。即:投资者提交的T+0赎回申请经过甲乙双方验证通过后,由甲方从其垫资户向投资者关联资金账户实时划付与其T+0赎回申请份额对应的款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同时快速过户至甲方专用户并进行强制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赎回资金及该部分份额过户入甲方专用户之日起(自然日,含当日)的收益按照垫资款项和垫资收入两部分分别划付至甲方T+0垫资账户及垫资收入账户。 甲乙双方须按照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资金扣划、相应基金份额的快速过户及强制赎回等相关业务。若有账务差错,双方应协商后及时解决。如因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或投资者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T+0赎回限额 单个投资者每日(00:00-24:00)累计T+0赎回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单笔单日T+0赎回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垫资账户每日(00:00-24:00)垫付资金总上限为人民币1000万元,节假日另行约定。上述信息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就变更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修改系统业务参数,同时甲方应提前发布公告通知客户,以便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二)基金收益归属 投资者进行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时,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过户入甲方专用户之日起(自然日,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及损失归甲方所有。 (三)T+0赎回交易费用 甲乙双方合作的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无交易手续费。货币基金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以基金法律文件为准。 (四)T+0赎回相关账户 业务开办前,甲方须开立T+0赎回业务垫资回款账户及相应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甲方垫资回款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基金交易账号: 基金账号: 当客户提出T+0赎回申请时,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业务规则验证投资者申请有效性后,接受投资者持有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甲方专用户,并按照基金登记机构规则完成份额过户处理。份额过户至甲方专用户后的收益资金划付至甲方如下垫资收入账户(代理基金业务收入):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若上述信息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就变更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五)T+0赎回其他规则、要求 (1)业务开办时,甲方须按照实际基金T+0赎回交易限额情况确保每个自然日垫资账户拥有足额资金,如因垫资户不足额引起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解释、处理,引发的客户投诉由甲方负责。 (2)甲方接受投资者T+0赎回申请时,须验证、控制: a、投资者申请T+0赎回的份额是否满足T+0赎回业务单笔及单个交易账户当日累计提交的金额上限要求; b、投资者申请T+0赎回份额与手续费(如有)之和是否在其货币基金可用份额内; c、垫资户余额是否满足投资者申请T+0赎回的金额。 (3)乙方接受投资者T+0赎回申请时,须验证、控制: a、投资者申请T+0赎回的份额是否满足T+0赎回业务单笔及单个交易账户当日累计提交的金额上限要求; b、投资者申请T+0赎回份额与手续费(如有)之和是否在其货币基金可用份额内。 (4)业务发生时,须控制投资者不能再对该笔份额进行赎回、转换或转托管等其他操作。 (5)T+0赎回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后,不允许投资者撤销该笔快速过户申请。 (6)甲方工作日提供对账文件给乙方用于核对T+0赎回业务发生的明细账户,具体格式双方约定后提供,若有账务差错,双方协商后解决。 (7)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业务规则验证投资者T日的申请有效后,甲方划付相应资金给投资者的,在甲方专用户状态正常、乙方TA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在T+1日(如遇暂停赎回情形则顺延至恢复赎回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将垫资款项和垫资收入划付至甲方约定账户。 第五条银行账户更换 投资者变更银行绑定借记卡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得由他人代办。甲方应确保变更前后的借记卡为同一人所有,绑定的借记卡变更后,投资者电子账户的资金清算将自动进入新的借记卡。 第五条 合作费用 双方同意,乙方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服务费及销售服务费: 乙方应就投资者经甲方平台导入并通过本协议所述乙方基金直销渠道进行交易的每日实际认(申)购确认成功的份额保有量按日计算项目合作服务费。项目合作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日项目合作服务费金额=计算日前一自然日认(申)购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的保有量总金额 x项目合作服务费年费率÷当年自然日天数,项目合作服务费年费率为0.XX%。 乙方应就投资者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进行交易的每日实际认(申)购确认成功的份额保有量按日计算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日销售服务费金额=计算日前一自然日认(申)购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的保有量总金额 x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自然日天数,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项目合作服务费及销售服务费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于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合作服务费及销售服务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其平台的运营管理,保证其支付业务及向乙方发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及稳定性,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第三方或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在不损害乙方相关利益前提下,甲方有权利对在其平台的在线交易服务向乙方提出优化建议并共同开发提升客户体验。 2、甲方对其提供的接口、系统、服务、客户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及稳定性负责,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第三方或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与客户之间的、非因乙方原因以及与乙方基金产品交易无关的纠纷,甲方应独立进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3、甲方所提供服务为互联网基金交易的辅助服务,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及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得以乙方代理人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事务。甲方不得将合作项下基金的客户账户及交易等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协助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涉及具体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乙方提供。根据乙方合理要求,甲方积极配合将该等宣传推介材料在甲方xx产品上予以展示。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办理基金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 5、在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与银行-基金产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及要求时,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银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各种政策与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拥有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系统,并保障与乙方之间数据交换的准确与及时。如遇异常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7、对因乙方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保证其向甲方披露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投诉、纠纷的,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向其披露的基金信息,由此导致乙方投诉、纠纷的,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提供可供甲方平台对接的基金产品名称与代码及其开放状态,以及客户开户、基金份额交易及查询的技术接口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及客服等相关服务工作。甲方应就xx产品的申购、赎回、支付等方面向客户提供相关咨询、查询、投诉,涉及基金财产投资、基金份额交易等客户咨询、查询、投诉,应转由乙方负责。 3、乙方对供甲方平台对接的基金产品有运营管理权。对相应基金产品交易功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若在合作中因该基金产品交易引起与第三方纠纷,乙方应独立进行处理,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甲方或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 4、乙方对其提供的接口、系统、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稳定性负责,因此对第三方或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在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与基金交易产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通知及相关要求时,乙方有义务告之甲方并协助配合甲方进行工作完善。同样,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进行工作完善。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的业务受到影响,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定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开始办理、暂停办理和终止办理的日期并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承诺拥有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系统,并保障与甲方之间数据交换的准确与及时。如遇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8、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促使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正常、高效地进行。基金投资者由于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基金交易行为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及变动情况,其最终数据的确认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并以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9、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办理基金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 10、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支持、配合甲方针对合作项目的各项广告宣传活动。该等宣传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等情形。 11、对因甲方原因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行业惯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促使传输数据的接口通畅,保证相关数据及信息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完整。 2、数据传输中的衔接时间以有关数据到达数据接收方系统的时间为准。 3、为确保甲方xx客户获取相关基金信息的时效性,乙方将及时向甲方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每日收益率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交易公告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甲方应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验证和识别义务,验证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甲方应就上述内容与客户的银行卡开户资料核对,核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对客户身份核实的结果负责。乙方有权依赖甲方反馈的客户身份验证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基金账户开户或基金交易申请。甲方反馈验证结果错误,给乙方或乙方管理的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客户来款及回款账户为同一账户,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银行账户。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输客户提交的经验证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该等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甲乙双方均对该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信息不得在本项目范围之外使用。 若乙方应监管部门的指令、根据反洗钱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等相关法规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或因乙方其他业务及合规管理需要,而需要获取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原则尽快配合解决。 6、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向对方传输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延误传输数据等情形所引发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如因此造成对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并获得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甲乙双方须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由一方(“接受方”)从另一方(“披露方”)以书面或口头获悉的披露方的非公开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2.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及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第三方获悉的有关披露方的未公开的保密信息。 3.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接受方的泄露所造成。 2) 该信息已经由披露方或其代表授权批准公开 3) 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而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 在披露之前已为接受方正当且合法拥有的信息资料。 (二) 双方的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限期内及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两年时间内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内互相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对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2. 除非根据法律要求,否则甲乙双方不得出于除执行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但双方在相关业务开展前后,根据有关法律、监管要求向主管/监管部门履行报备义务除外。 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需对外公布涉及对方权利或义务的信息,应事先知会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保证其员工或代理不对外披露或散布保密信息而违反本协议条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债权的合理费用),对因非甲乙双方的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第三方过错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应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索赔偿。 2、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采取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一方或双方因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影响的情况,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或双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对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以致一方履行合同与其签订合同的目标相悖,双方可协商暂缓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一般国际商事惯例。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与转让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除非有法定或约定变更本协议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任何一方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合作期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__三__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__两__年并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署协议。如在本协议之后所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则以新签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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