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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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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发[2015]302号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受益人(以下称出口押汇申请人)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并提出融资申请,由我行审核单证后,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向其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出口押汇申请人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出口贴现是指信用证受益人(以下称出口贴现申请人)通过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并获得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承诺付款后,向我行提出贴现申请,由我行审核后,可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同业专项额度内向其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出口贴现申请人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叙做出口押汇业务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且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 (二)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收汇记录正常,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三)原则上为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 第六条 叙做出口贴现业务的申请人,除满足第五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已得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承诺付款; (二)开证行(或保兑行)应获得总行授予的出口贴现同业专项额度,各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的限额应控制在该额度范围内; (三)同业专项额度需经总行国际业务部逐笔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叙做出口押汇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出口押汇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与我行签订《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 (二)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如该信用证项下有修改,须同时提交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 (三)《贴现凭证》; (四)技术审查申请。 第八条 叙做出口贴现业务还需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xx银行同业专项额度提用申请书》(见附件),且一并提供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承诺付款的通知电文。 第三章 出口押汇/贴现币种、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我行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的币种一般为人民币、美元、港元、欧元,原则上融资币种应与信用证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可逐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出口押汇的期限应控制在正常的收汇期限内,可参照下述期限确定: (一)即期: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相应即期天数加远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确需办理展期的,需逐笔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出口押汇/贴现金额的计算: 出口押汇/贴现金额=(议付金额-预收押汇利息-信用证境外扣费)×融资比例,融资比例由经办行视情况自行决定,但最高押汇/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第十二条 出口押汇/贴现利率由开户行信贷人员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申请确定。由于押汇基准利率(LIBOR/HIBOR)每天变化,出口押汇/贴现款项发放必须在开户行信贷部门询价(押汇/贴现利率需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申请确定)的当天完成。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开户行负责 (一)负责业务拓展,与申请人签订《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确保申请人清楚知晓条款内容; (二)协助申请人按照本操作规程提供相应业务资料,确保资料内容真实、填写准确无误; (三)核实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或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以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进行了解与调查,形成业务审查报告,逐级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技术审查; (四)负责申请相应授信额度,落实授信条件,发起信贷业务流程; (五)跟踪业务后续收汇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分行国际业务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对押汇/贴现申请人的追索。 第十四条 经办行操作人员应严格审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和资料。 (一)审核信用证相关条款和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对单据是否符合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要求加具审单意见; (二)寄单索汇,并跟踪收汇情况,对未按时收汇的业务及时催收,并通知相应开户行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于出口贴现业务,配合开户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领同业专项额度,对开户行提交的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初审,核实无误后加具审查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四)出口押汇/贴现资金发放后,需通过SWIFT电文形式告知开证行(或保兑行)我行相应融资信息。 第五章 出口贴现业务项下同业专项额度申领流程 第十五条 叙做出口贴现业务的,需逐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同业专项额度,具体申领流程如下: (一)开户行受理客户办理出口贴现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开户行填写《xx银行同业专项额度提用申请书》和撰写技术审查报告,报经办行初审; (三)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加盖部门印章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确认额度后,将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的《xx银行同业专项额度提用申请书》交还经办行。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开户行信贷人员接受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交经办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办行经办人员按照国际惯例及我行相应规章制度审核相应单据,在国际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其操作及注意点如下: (一)审单后,在国际业务系统中完成出口信用证来单议付业务的操作,出具审单意见,在《出口信用证议付申请书》“银行审单记录”一栏中填写议付编号,将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的附件联返回开户行用于授信审批,同时对外寄单索汇; (二)审单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开证行(或保兑行)资信状况、信用证真实性、信用证性质和期限以及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或单据中不得出现有对我行叙做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不利的条款或情形; (三)关注业务函件的寄达情况,并查询境外开证行(或保兑行)对单据的审核情况,注意查收开证行(或保兑行)发出的不符点电文(如有)、承兑电文和其他通知电文; (四)出口押汇款项发放前,须发送通知电文至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对方电文回复同意我行可发放该笔融资,如果对方行未明确拒绝或两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我行即可进行出口押汇融资的发放操作; (五)出口押汇/贴现款项发放后,须发送通知电文至开证行(或保兑行),告知我行对该笔业务叙做融资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编号、开证申请人、受益人、融资金额及期限等信息),并提醒其到期按时付款。 第十八条 开户行信贷人员收到总行国际业务部技术审查和同意提用同业专项额度的书面批复(如有)后,发起信贷审批流程,在信贷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其注意点如下: (一)开户行信贷人员根据业务情况在信贷系统的相应模块中发起交易,录入相应的信息,其中“议付编号”一栏录入国际业务系统生成的业务编号(见《出口信用证议付申请书》),“押汇发放账号”一栏应录入客户与发放押汇币种一致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信贷人员录入“议付编号”,信贷系统自动回显国际业务系统中该议付编号项下的信息,包括:信用证号、议付日期、议付币种、议付金额、即期远期、远期期限、预计收汇日期; (三)开户行信贷人员核对上述回显信息与《出口信用证议付申请书》无误后,将《出口信用证议付申请书》扫描进信贷系统影像扫描业务资料项; (四)放款审批通过后,开户行信贷人员在信贷系统中办理款项出账,生成账务信息提交综合业务系统; (五)开户行信贷部门向其营业部提供《出账通知书》及《贴现凭证》。 第十九条 开户行营业部在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的注意点如下: (一)放款出账时,开户行营业部收到信贷部门提供的《出账通知书》及《贴现凭证》后,在综合业务系统“5e1贷款出账”界面进行出口押汇/贴现款项发放处理,款项发放币种为信贷系统出账币种。 会计分录: 借:130304 出口押汇/贴现 贷:201101活期存款-贷款发放账户 (二)出口押汇/贴现放款的冲正与人民币对公信贷贷款类业务的放款冲正流程一致。 (三)出口押汇/贴现款项还款 1.提前还款:即申请人使用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项归还押汇/贴现款项,申请人境外收汇款项由国际业务结算人员办理入账,开户行信贷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后续相应的提前还款操作。 2.一般还款:即申请人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归还款项,由开户行信贷人员确认申请人还款账户已备足款项后,在信贷系统进行还款处理,完成还款业务审批流程及发起还款指令。 3.还款币种与发放款项的币种一致,若为人民币购汇还款,应按我行还款时的外汇买卖牌价进行购汇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会计分录: 借:201101活期存款-客户还款账户 贷:130304 出口押汇/贴现 601109-501H 押汇/贴现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出口押汇业务相应融资款项归还后,释放申请人相应额度。出口贴现业务在归还相应融资款项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维护相关同业专项额度。 第二十一条 逾期及催收 出口押汇/贴现业务还款期限已到但未收汇且客户仍未还款的,按贷款逾期处理。开户行信贷人员应立即向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人联系进行催收。与此同时,告知经办行对境外开证行(或保兑行)进行催收。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档案管理 开户行经营单位要建立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授信资料等。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xx银行对公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xx发[2015]24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档案管理 经办行应妥善保管每笔出口押汇/贴现业务项下的出口合同、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含发票、提单等)副本或复印件、贴现凭证、收汇归还记录等资料,按业务编号顺序归档。 第二十四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档案应专夹保管,已结卷档案保留五年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xx发[2013]389号)中关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操作流程同时废止。 附件: xx银行同业专项额度提用申请书 议付编号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填报单位 信用证号码 业务金额 开证行名称 寄单日期 到期付款日 拟申请额度 期 限 开户行意见 经办: 审批: 经办行意见 经办: 审批: 总行国际部意见 经办: 审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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