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信用卡营销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相关业务规范要求。第三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宽严适度,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根据违规的行为事实、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参考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是对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推广规范的进一步细化。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
2、于本行所有员工(含各种编制人员)在推广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产品时的违规行为,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退休或内退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仍应根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可将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其现所在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一)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二)扣减绩效工资,给予3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三)降职、引咎辞职、免职等;(四)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3、(解除聘任职务)等;(五)解除劳动合同。对同一违规事实,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且有下列情节之一,将从严处理:(1)造成银行经济损失;(2)银行声誉受损;(3)导致批量客户投诉;(4)导致银行被相关部门(银监、人行等)问责的;第八条 如造成我行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总行卡中心调查和判定为准;触犯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第九条 分支行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对该中心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第十条 情节严重,已触犯国家法律的,除按本办法执行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管理权限分
4、别由总行、卡中心、分行、管理行或直属行审批。具体如下:(一)对于卡中心租赁编制的违规员工,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调查审批并处理,并同时报备总行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门;(二)对于总行、分行、管理行或直属行的违规员工,由总行卡中心在违规行为调查后出具处罚建议书,分别由总行、分行、管理行和支行进行审批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总行信用卡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事项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或其他总行认为有必要的,总行授信责任追究委员会可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调查程序和处理权限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的对应条款执行。第十二条 其他处理种类和限制条
5、款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中相关内容。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执行程序第十三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发现我行员工违规行为途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总行信用卡中心在审批客户申请件过程中发现;(二)客户通过客户电话、支行等方式投诉;(三)发生案件,公检法部门通知;(四)分支行人员反馈。第十四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在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并初步确认违规行为后,将出具书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至违规人员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在接受调查确认书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下属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无异议的被调查人需在确认书上进行签名。被调查人员对此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总行信用卡
6、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未及时回复的,按照默认违规事实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在接收到回复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认为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定性不准确的,将继续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信用卡中心向被调查人员送达处理决定书或不予处理决定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对于由总行授信责任追究委员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的违规行为,调查程序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调查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处分解除的相关规定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章相关内
7、容遵照执行。第四章 营销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 对于首次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推广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当月绩效工资300-2000元;对于2次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予以警告处分,扣减当月绩效工资1000-5000元;3次及上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推广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工资3000-10000元。(一)推广人员应本着诚信原则,根据xx银行产品的功能、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用卡风险等向目标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不得进行不实的宣传。(二)推广人员在推广过程中,应以客户自愿办理为原则。不应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申办相关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诱骗客户
8、签名。(三)推广人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四)推广人员应正确填写“推广意见专用栏”的内容,应按照xx银行信用卡目标客户群开发指引内容要求进行推广,如实填写进件来源、反映真实的推广情况,不得收取代办申请表,如发现可疑进件,应主动向卡中心反映。不得虚报进件来源,推广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应在申请表受理人意见栏如实填写,例如客户身份证原件虚假、客户非法途径办理信用卡、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卡等。(五)推广人员应指引客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替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名。推广人员不应以任何理由指引或诱导客户填写不实资信信息(如填高学历、工作年数、年薪等),严禁臆造客户未填写
9、的个人信息或篡改客户资料(如单电、家电、地址等)。不应为客户提供任何虚假资料信息,不应为客户提供任何虚假身份证明或财力证明的材料,如工作证明、第二代身份证背面的复印件等。第二十条 对于首次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予以警告处分,扣减当月绩效工资1000-5000元;2次及以上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推广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工资2000-10000元。(一)推广人员在产品推广过程中,严格做到亲访。亲访指对于单位推广方式进件的,推广人员必须亲自到申请人工作单位营销。柜台收件的情况也必须对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亲访。亲访单位以确认到“该单位是否存在,地址是否与申请表填写一
10、致,申请人是否为该单位员工”为准。 (二)推广人员在推广过程中,应严格做到亲签。亲签是指:不允许他人代办(包括单位代办)或代交件,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和交件(包括集体办卡),并当面亲自签名。对于申请附属卡情况,要求主卡附卡人两位申请人均在申请表上签名。(三)推广人员在推广过程中,应严格做到亲核,亲核是指:客户交件时,受理人员必须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有条件的渠道(如柜台)要通过二代身份证件识别仪验证客户身份证原件,严格核实是否本人办理。如非本人办理,不得接受进件。必须核实所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若无误,在所有复印件标注“原件相符”或盖“原件相符”章和“仅供办理xx银行信用卡使用”,
11、并签名确认。身份证复印件需进行联网核查,确认无误后加盖“已联网核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违反以下行为规范的推广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工资2000-10000元:(一)推广人员应积极预防欺诈风险,防止风险进件,防范非法中介申请。(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如虚假职业状况、住址情况、联系方式、收入证明等;(三)不得从中介公司或他人手中收取或购买申请表;(四)不得勾结不发分子,为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现便利;(五)不允许擅自更改客户个人资料,并利用他人申请资料附件,如财力证明等,篡改后进行虚假申请或为他人提供虚假申请;(六)不得擅自为信用卡客户增加附属
12、卡持卡人;(七)获知客户个人资料后,不得伪造、骗取客户证件等资料冒领卡片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篡改客户资料,图谋接管持卡人账户;(八)不得私自激活客户卡片;(九)不得骗取或截留客户卡片,或盗用持卡人卡片资料,通过任何方式或图谋盗取客户资金;(十)不能有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属内部管理制度,不作为对任何外部关联方的保证和承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参考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本办法中其他未明确的相关事宜,遵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xx银行员工信用卡违规行为调查书附表xx银行员工信用卡违规行为调查书填制单位: 本表一式 份拟移交单位: 附件 份抄送单位: 填制日期:员工姓名单位及部门职务及岗位涉嫌违规事实与依据责任人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支行/管理行意见签名(公章) 年 月 日卡中心处理建议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