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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设管理基金之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公司及公司下设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专门负责对与公司及公司下设基金投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章 投委会职责
第三条 应由投委会决定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批准《立项报告》;
(二)审议批准投资申请文件;
(三)审议批准《投资意向书》;
(四)首次决定派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审议批准被投企业重组方案;
(六)审议批准《退出报告》;
(七)决定与基金的投资业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投委会委员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投委会有【5】名常设委员。投委会采用集体决策原则,所有投资决策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的委员表决同意。投委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
其中,【3】名常设委员从公司管理团队的资深人士中选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审定,组成投委会常设委员会,负责日常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入库、立项等事项。
第五条 投委会中【3】位常设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之前1个月,由总经理提出聘用或不再聘用的意见,报董事会审定。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以增减投委会委员。增减投委会委员的,需经总经理提议,董事会审定。
总经理可视项目需要选聘外部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作为投委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投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投委会会议;
(二)向投委会提出议案;
(三)申请延期召开投委会会议或延期审议具体事项;
(四)经投委会授权对拟投资项目和已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
(五)要求公司投资项目组成员对议题补充说明和补充材料;
(六)对投委会议案进行表决;
(七)对会议记录作说明性记载;
(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投委会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参与投委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
(二)遵守投委会相关规定,准时参加会议;
(三)对议案准备和提交书面意见;
(四)独立、客观、审慎地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表决时应遵循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六)签署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投委会设秘书一名,由投委会主席从公司正式员工中任免。投委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对参与投委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
(二)准备会议材料和会议通知,协助召集会议;
(三)对会议进行记录和录音;
(四)准备会议决议并提交投委会委员签署;
(五)准备并向风控部财务专员提交经投委会主席签署的《资金需求意向书》;
(六)在投委会授权下发布项目信息;
(七)收集、管理会议档案文件;
(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
第九条 投委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最终决策。投委会会议由超过3名投委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条 投委会会议由投委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投委会主席授权,可由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投委会召开会议的,投委会秘书应提前两天向所有委员发出经投委会主席核准的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投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投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参会,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员未出席投委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含亲自出席和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投资项目负责人、风控人员、投资工作委员会成员在投委会会议上向投委会委员就投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上提请出席会议的委员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会议审议的每一事项,在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投委会会议在表决时实行每个委员一票。
第十七条 在投委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遵循利害关系回避的原则,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投委会委员不参加投票,并且不计入投委会表决权基数。
第十八条 投委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所有与会委员均可听见或看见的方式进行,并由投委会秘书记录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委员可在会后将其签署的会议决议提交投委会秘书,会议决议经全体参加会议的委员签署后生效。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投委会会议应当录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事项、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表决意向;
(五)表决结果;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记录应与录音一致。不一致的,以录音为准。
第二十条 投委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录音、记录和整理。与会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委员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废止由投委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由投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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