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提高对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支农再贷款风险,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县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支农再贷款的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二条 支农再贷款限额是本行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限额内给予各支行分配的发放限额。支农再贷款限额实行总额控制,浮动管理的原则,各支行根据辖内支农企业或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及周期向总行按季度申请限额,本行根据总体情况进行调整配置。第三条 支农再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为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
2、人可授权客户经理负责支农再贷款单笔资金具体业务,客户经理应定期将辖内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报告机构负责人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本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第五条 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或支农企业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购销和农村消费信贷、助学贷款,支农企业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要。第六条 支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支农再贷款审批、发放等具体操作与本行信贷管理办法一致。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第七条 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3、。支行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合理需要,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借款人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第八条 支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应按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支农再贷款可采取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发放贷款。担保贷款的方式具体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支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包括对已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办理展期,原则上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并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第五章 支农再贷款的日常管理第十条 台账管理。各支行根据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建立支农再贷款台帐,并按要求完善台帐信息管理,做到对每一笔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收回,都要清晰、准确地予以记录,并保证相关档案完
4、整有效,同时按季度进行更新上报。第十一条 日常统计与检查。业务管理部为支农再贷款管理部门,负责支农再贷款日常统计汇总工作并不定期对辖内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辖内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支农再贷款的统计工作管理与本行统计工作管理一致。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再贷款档案管理要求与总行档案管理一致,必须做到管理统一、规范,资料齐全、准确,装订整齐、美观。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二)越权或违反程序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三)支农再贷款管理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