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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办法
xx总发〔xx〕12号,xx年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增强授信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保证本行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以及《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对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损失问责,是指发生信贷资产损失后,必须查明造成损失原因,属于因我行授信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或不尽职行为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应当认定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或处分。
本办法所指违规行为,是指授信工作人员违反《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过错行为。
本办法所指不尽职行为,是指授信工作人员虽未违规,但没有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应予处罚的过错行为。
第三条 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即在信贷资产损失问责过程中,认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做到有责必究、罚责相当。
(二)“利益相关者回避”原则。即负责授信业务经营管理的部门,不得同时负责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工作;参与具体授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工作。
(三)“尽职者免责”原则。即对于在授信工作中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授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在实质上做到了勤勉尽职,而不是仅仅在形式上符合制度规定。判断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职,主要考虑我行作为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利益是否得到正常的、合理的保护。
第四条 对造成本行信贷资产损失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行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工作,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属于违规行为的,由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报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实施处罚;属于不尽职行为的,由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报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实施处罚。
稽核监察部根据总行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信贷资产损失事项”或稽核监察部在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信贷资产损失事项,查清造成损失事实,责任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审定。信贷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给稽核监察部的“信贷资产损失案件事项”须由总行分管领导和总行行长签字。该类文书递交都需由总行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同业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信用证、票据承兑、担保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本金数额,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较小信贷资产损失,是指信贷资产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下。
较大信贷资产损失,是指信贷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
重大信贷资产损失,是指信贷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
特别重大信贷资产风险或损失,是指信贷资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信贷资产损失的界定。信贷资产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际价值为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而引起和牵涉的其它损失是间接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查处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法律诉讼等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可剔除计算,贷款损失数额中还可将以资抵债资产处理后所得的净资产部分剔除计算。经营性亏损的计算期以会计年度为单位,信贷资产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计算。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信贷资产损失问责的范围包括:
根据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授信业务;
第十条 信贷资产损失问责的对象为在授信业务流程中,承担授信经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划分为授信岗位责任人和授信职务责任人两类。
第十一条 授信岗位责任人为直接参与客户开发、业务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放款监督、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资产清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包括:
(一)授信经营责任人:指在办理授信业务时,直接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承担授信调查、授信实施、贷后管理、风险预警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分支行的客户经理;
(二)授信审查责任人:指承担授信审查职责的人员,包括总行、分支行、授信部各级授信审查人员;
(三)授信审批责任人:指依照我行法人授权(转授权)权限承担授信审批职责的人员;
(四)放款监督责任人:指承担放款监督职责的人员;
(五)资产清收责任人:指承担不良资产保全、清收、处置等职责的人员;
(六)其他岗位责任人:指其他在授信业务流程中承担岗位责任的人员,如: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承担单证审查的人员,在票据融资业务中承担票据查验、复核的人员,对授信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和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的人员等。
第十二条 授信职务责任人指在各项授信业务流程中,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授信业务管理权力和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授信直接领导责任人:指担任授信岗位责任人的直接行政领导,承担授信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如分支行(营业部)授信部门负责人等;
(二)授信主管领导责任人:指担任授信经营机构的主管行政领导,承担授信主管领导责任的人员,如主管授信业务的分支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三)授信主要领导责任人:指担任授信经营机构的主要行政领导,承担授信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如分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等。
第十三条 授信职务责任人可同时作为授信岗位责任人,授信职务责任人如作为授信岗位责任人履行了有关职责,其问责适用于授信岗位责任人。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损失问责针对相关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放款监督、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资产清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 授信经营责任人应按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相关授信工作,并对因以下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一)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财务与非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未尽职调查并核实;
(二)对授信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等基本信息未尽职调查并核实;
(三)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以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未尽职调查并核实;
(四)对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市场价值、变现能力、抵质押权利顺序等影响抵(质)押担保效力的事项未尽职调查并核实;
(五)未落实审批通知书要求的授信条件或管理要求;
(六)未按规定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文本,或未尽职办妥有关核保、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权利凭证入库等手续;
(七)未按照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监管授信资金用途;
(八)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疏忽了重要风险信息;
(九)对已出现的重要风险信息未及时预警,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其他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责任人应按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授信审查工作,并对因以下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一)未尽职审查和分析授信客户(包括担保人)的财务与非财务资料,忽略了授信客户资料反映的重要风险信号;
(二)未尽职审查和分析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忽略了授信项目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三)未尽职审查和分析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忽略了授信客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四)未尽职审查和分析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如有)的可靠性,忽略了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五)未尽职审查和分析授信操作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的可靠性,授信操作方式、风险控制措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六)其他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第十七条 授信审批责任人应在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判断授信项目的风险,签署审批意见,并对以下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一)授信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我行授信政策,应当否决但审批同意的;
(二)授信审查人员提示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否决但审批同意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其他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科责任人应按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放款监督工作,并对因以下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取印、验印手续,未及时发现虚假或无效印鉴;
(二)未按规定签订授信、担保合同并办理核保、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三)未按规定审核审批通知书要求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四)未按规定办理重要权证(如抵、质押权利凭证)入库手续;
(五)其他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清收责任人应按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资产保全、清收和处置工作,并对因以下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一)因主观原因导致对债权超过保证期间或丧失诉讼时效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擅自办理债务减免、债务重组、资产抵债或资产处置的;
(三)在债务人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还款意愿发生恶化时,明知财产线索,应当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未申请的;
(四)对于尚有清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怠于清收的;
(五)其他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第二十条 其他岗位责任人在办理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过程中有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承担单证审查的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审慎尽职进行审查的;
(二)在票据融资业务中承担票据查验、复核的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审慎尽职进行查验复核的;
(三)授信业务法律审查人员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明显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授信直接领导责任人,应做好其直接管理的授信业务工作,对于其下属授信岗位责任人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出现较大的信贷资产损失,应当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信主管领导责任人,应做好其主管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工作,对于下属授信岗位责任人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出现重大的信贷资产损失,应当承担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信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做好本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工作,对于下属授信岗位责任人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出现特别重大的信贷资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问责的授信业务,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在呆账核销前至少1个月,向总行稽核部门发送《不良资产问责通知》,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其它授信业务规章制度需要问责的风险资产,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向总行稽核部门发送《信贷资产损失问责通知》,启动问责程序,总行稽核部门开展授信尽职调查,调查有关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尽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营业部)应当协助稽核部门的尽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业务档案。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稽核部门的尽职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
授信经营责任人应向稽核部门提交《授信尽职情况报告》,对其在业务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实施、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各个环节是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做出详细的陈述。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应当向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发送《现场检查确认书》,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在5个工作日以内对《现场检查确认书》做出书面回复。逾期不复的,视同认可《现场检查确认书》所述事实。
第二十八条 涉及违规或不尽职情况复杂、责任认定困难的情形,稽核部门应当向授信、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征求专业意见,以保证责任认定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通过尽职调查,稽核部门对信贷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撰写《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附件1)。
第三十条 稽核部门应将《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发送相关分支行(营业部)和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有权对责任认定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申辩意见,并将其书面《申辩意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稽核部门。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的,视同认可该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对各有关责任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后,出具责任认定意见,上报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审批。
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的,稽核部门应将申辩意见与责任认定意见一并提交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审阅。
第三十二条 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对信贷资产损失(含债务重组损失,下同)责任人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信贷资产损失大小、违规性质、不尽职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认识等具体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属于违规行为的,由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报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不尽职行为的,由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报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在呆账损失核销之前,相关部门应完成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工作;在呆账损失核销后3个月以内,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应报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完成呆账损失责任人处罚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信贷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风险保证金、考核性工资、奖金、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或取消在本行的上岗资格、降低行员薪资等级、行内待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三十七条 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据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已确定呆帐损失的,按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的0.5%—3%幅度内赔款,赔款额按损失金额大小实行累进制:
损失500万元(含)以下的按3%赔款;
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赔款;
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赔款;
损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赔款。
第三十八条 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据《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已确定呆帐损失的,按第三十七条赔款比例加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失误性原因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分办法》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处以实际损失额0.5%赔款,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处罚及赔款比例,按我行相关考核规定执行。原则上单户信贷资产损失最高赔款额不超过100万元,个人最高赔款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可以免责:
(一)经认定,确因授信工作人员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或市场突变、政策调整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的不良资产;
(二)经认定,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已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我行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三)其他可以免责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认定,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认定,相关责任人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资产损失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离行员工,如果违规性质严重且证据确凿,但当事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总行稽核监察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记录,以书面函件通告其现有聘用单位,或报送当地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不良资产的问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已造成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凡本办法未列出但属于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违规、失职、失误行为,或虽已列出,但具体处罚条款与国家法规规定条款相悖的,可根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中的具体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信贷资产损失调查结论及处罚决定必须与当事人见面,并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对处罚不满或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处罚决定以下达日为生效日。如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稽核部门应对提出异议部分内容进行复查,复查意见报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审定,复查结果及最终处罚意见都应向当事人反馈,如有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以复查处罚决定为准。当事人对复查决定继续不满意的,可向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作最后审定。也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自我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或已经作出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资产损失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
附件2:申辩意见
附件1:
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
xx总稽字 第 号
授信经营机构: 分(支)行或营业部
授信客户名称:
资产损失金额:
报告单位:总行稽核部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办法》等规定,我们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进行了责任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授信历史情况:
(二)不良资产现状:
(三)授信工作人员(全部列示):
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一)外部原因:
(二)内部原因(如有):
三、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况:
发现授信工作人员 存在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或:发现授信工作人员 存在不尽职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四、责任认定意见
授信工作人员 的行为违反《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规定,应当承担 责任。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稽核人员:(签字)
稽核部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申辩意见
总行稽核部:
年 月 日收到编号为 的《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报告》,对于该报告的部分内容,我(们)存有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陈述的相关情况:
二、我(们)的申辩意见:
申辩单位或个人: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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