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5第三章工作程序5第四章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6第五章附则7附件:8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9附件2 法律咨询意见表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本行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依法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法律专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管理。第三条 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对外签订或出具的构成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下银行业
2、务法律性文件和非银行业务法律性文件:(一) 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二) 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三) 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合作协议;(四) 固定资产购置类合同; (五) 各类租赁合同;(六) 软件开发类合同;(七) 各类咨询服务合同;(八) 各类保函;(九) 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十) 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十一) 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本行主管法律事务的行级领导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审批和审定。第五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专设法律事务部的分行负责分行范围内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第六条 法律性文件涉
3、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合规审查。第七条 提出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部门、分支行负责拟审查法律性文件的草拟和相关资料的提出。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报审单位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自查。报审单位在提出法律审查需求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有关合同、协议文本,相关的业务背景资料(无背景资料的应注明)。送审前,报审单位应就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发表意见,意见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概括性文字;书面形式报审的,法律审查意见表上必须由报审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报审单位印章,报审单位自查后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九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文件资料后,应及时就文件涉及的业务程序的合规性和
4、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进行严格审查,并发表合规性审查意见,就文件的合规性明确表态。书面审查的,由审查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送交法律事务部审查。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人应发表明确合法性意见。书面审查的,在审查表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签署姓名加盖部门印章。第十一条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一般不再进行事后审查,但属于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已生效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进行重新修改、补充,或需配合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检查的除外;已签订或出具的文件,如对其主要内容作补充、修改等重大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
5、、建议及其他形式的审查结果负责,但报审单位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审查部门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对重大业务项目或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审查时可实行内部合议制,由具体经办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必要时也可由本行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或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讨,确保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准确、合法。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全部材料后的3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报审单位的要求;对于重大、疑难、特殊业务,应根据总行主管行长的要求提前介入,并合理延长审查时间。第十五条 报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修改后的法律性文件的签发或签订的
6、合法、合规性。第四章 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二)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四)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五)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六)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审查法律性文件时,应做到全面、细致,把握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及建议。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时主要从当事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文件的条款、文件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
7、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审查文件的主体资格时,应审查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是否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是否具备授权资格,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授权,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等。第二十条 审查法律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时,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或者重大误解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审查文件的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法律性文件的性质分类,依据不同的类型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件的条款进行审查,确定条款有无遗漏,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签订的手续及形式是否完备时,应审查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2. 法律咨询意见表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附件2 法律咨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