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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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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XXx 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xx年【9】月 第 7 页 共 7 页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广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 法定代表人: xx 邮寄地址:xx 经 办 人:xx 联系电话:xx 乙方: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 电话:x 邮箱:x 地址:xx 1. 委托事项 1.1 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甲方(以下简称“广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一号1期”)提供“【广州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转让】项目”(以下简称“【广州xx】”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1.2 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州xx】”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2.1 审查与广州xx项目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应收账款转让合同》、《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合同》、《xx一号xx应收账款投资基金最高额保证合同》、《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函及回执》等文件; 1.2.2 审查广州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等基础合同,核对付款凭证、划款证明等文件,确认合同及凭证真实性,确认相关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是否具备,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书)真实性见证书; 1.2.3 审查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送货签收确认单》、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等文件,确认货物交付条件是否具备; 1.2.4 协助甲方办理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 1.2.5 审核资管合同、账户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1.2.6 协助甲方与其他方的沟通、协商和谈判工作; 1.2.7 协助甲方办理文件交接、印鉴交接等附随事宜。 1.3 法律服务方式 对于甲方的法律事宜,乙方以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咨询函、协议书以及乙方通用的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 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甲方的所托事项。 1.4 法律服务期限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之项目投资终止之日止。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服务不符合其满意程度的,可以单方书面终止本协议,但已付法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1.5 律 师 乙方指派xx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所将视情况指派其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随时对他们进行协助。 1.6 律师费 1.6.1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按广州xx项目实际收到的总融资规模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13.5】万元(人民币)。 1.6.2 甲方应当按照如下节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在【广州xx】项目的每笔基金款项放款日(含当日)的5日内,甲方应按1.6.1条的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当期的专项法律服务费。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计提和支付方式与甲方管理的“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一致。但若甲方管理的“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若不能及时、足额收到投资本金或收益,以至于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则不适用本条款“律师费”的约定,届时双方则另行书面约定法律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1.6.3 律师事务所银行帐号为: 户 名: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 账 号:x 开 户 行:x 2. 其他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2.2 乙方和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2.2.1 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2.2 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2.3 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进展情况; 2.2.4 经办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2.2.5 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2.2.6 乙方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2.7 乙方和经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3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2.3.1 与乙方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3.2 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律师; 2.3.3 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经办律师; 2.3.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3.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 保 密 2.4.1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合同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2.4.2 乙方和甲方另签订有保密合同的,应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2.5 通 知 2.5.1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乙方和甲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5.2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 (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 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5.3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2.6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xx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7 签 署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XX-XD0101-006】的《xx一号xx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1期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广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 (盖章)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x市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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