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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规程(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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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市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规程(暂行) xx银〔xx〕112号附件4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信系统数据的客观性,防范操作风险,加强对征信数据删除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征信数据删除审批实行“信贷部审批,科技部负责删除”的原则。 二、删除审批 第三条 发现征信数据出现差错,需要删除时,经办行要及时填写《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见附表1)或《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见附表2)及差错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证明差错有关凭证,并经支行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接支行请示删除报文申请表及报告后,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存在差错后,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删除报文申请表及相关报告报科技部门处理。 第五条 科技部征信管理人员接信贷部申请删除报文申请表及相关报告后,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差错数据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删除处理,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删除结果回复信贷管理部。 三、删除报文报送 第六条 对彻底删除的不需要重报数据,不用报送。 第七条 对删除后应重新上报的数据,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征信服务中心。 四、删除申请表报送 第八条 征信数据删除成功后,总行信贷管理部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见附表1)或《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见附表2)加盖行章,并将其扫描件(电子版)上报征信中心内网邮箱。(企业征信内网邮箱:qiyebu@;个人征信内网邮箱:grsj@) 五、档案管理 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将《删除申请表》原件、相关报告及凭证统一归档,以备征信中心后期审核。 第十条 删除报文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可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2.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2 附表1: 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批量业务删除请求报文文件名: 删除业务种类 01贷款 02保理 03票据贴现 04贸易融资 05信用证 06保函 07银行承兑汇票 08公开授信 09垫款 10欠息 合计 删除数据的原因: 删除后是否重报: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盖 章: 注:1、要求单个批量业务删除报文中删除的业务总笔数不能超过1000笔。 2、同一批量业务报文中的报有业务必须同为“重要重报”或“不重报”。 附表2: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盖章:                                    日期:                删除报文名称 记录数 删除原因 删除后是否需要补报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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