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的适当性,降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因产品或服务错配而导致的投资人投诉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于我公司资产管理客户。
第三条 各销售机构具体负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部针对所发行的产品协助各销售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应严格按照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全面、准确披露产品的各项风险要素,由资产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价。便于销售部门和投资者正确认识产品的风险。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价结果以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该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需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推广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八条 集合计划进行渠道销售时,资产管理部对产品风险进行划分、设计销售协议,并要求渠道履行适当性职责、对产品及客户进行风险分级评定并销售给相应的客户。
第九条 销售机构将产品推介给客户,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须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对合作方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条 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自然人和机构)、定向业务合作银行、计划融资方、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要求其提供详尽资料,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第十一条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销售机构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自然人和机构)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客户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2),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并将客户风险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附件3);若客户坚持投资与自己风险等级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则销售机构需要求客户签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4)。
具体表单以销售机构提供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客户需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我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合作银行遴选制度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合作银行至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内容。
(二)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关注项目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需严格遵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行业不良诚信记录,至少有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个人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公司需对第三方机构资质条件、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三)公司需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进行合规风控监测,要求第三方机构承诺不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勤勉、审慎地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承诺文件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需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
公司须与受托方签署代理销售协议,对代理销售过程中双方的职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涉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工作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发行、销售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发行。集合计划合同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计划合同范本设计,包含所有必备条款,明确进行风险提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还需附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资产来源合法说明”(附件5)、“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附件6)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价由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部提出初步意见,由资产管理部合规专员复核,并报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查后确定。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评价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以下信息:
(一)投资安排,如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二)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三)基础资产的状况;
(四)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五)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六)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所发行产品为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需明确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衍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贷挂钩票据、股票挂钩票据、合成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债务抵押证券、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具体可参照《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清单》(附件7)。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级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进行评定,资产管理部填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附件8),详细列示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全面评估其风险等级。
资产管理产品的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较高、中、较低、低,分别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每个风险等级对应的具体金融产品见《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表》(附件9)。高等级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可以投资低风险等级的产品。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以及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以上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范围。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产品发行的实际情况主动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产品解读、推广宣传要求等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用对象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求销售机构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信息,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严格保密。包括: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料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留存,其余公开发售的产品资料由销售机构留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要督促代理推广机构遵守销售适用性的相关制度。
公司向受托方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方便受托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资产管理业务各项事务及时、完整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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