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信贷资产授信后风险表现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
第二章 分类程序
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总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整理、阅读信贷资产分类档案。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按照信贷资产分类文档要求,及时收集所需文件材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审查分类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借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等;
(三)确定债务偿还的可能性。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等,来进行综合判断该笔债务按时付息以及到期偿还的可能性,并认真填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底稿》;
(四)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逐户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表》,严格按信贷资产核心定义提出初分意见,并撰写信贷资产风险认定报告、提供风险分类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经营行负责人通过对以上分类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签批审核意见;
(六)各经营行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初分材料;
(七)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经营行上报的初分情况进行审查,按总行规定的权限由有权人或组织确认分类结果;
(八)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将最终分类结果告知经营行,同时,分行风险管理部将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最终结果以总体风险分类报告的形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分类流程
第四条 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一)每季次月初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管户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根据逾期情况和实际风险状况,对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填制《小企业、自然人风险分类批量处理明细表》,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填制《小企业、自然人风险认定汇总审批表》,由经营行负责人进行审定,签字确认并加盖经营行公章后将整套信贷风险分类认定资料交由支行风险监控官或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二)配备外派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或业务机构由其风险监控官对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签署审定意见,并将相关资料进行专档保管。将风险分类审定意见反馈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并督促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本行相关系统内将分类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分类结果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未派驻外派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或业务机构将分类结果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三)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初分意见负责,经营行负责人及风险监控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最终认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非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一)每季次月初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借款人年检有效的主体资料、最近一季末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季的客户存款明细账流水、落实授信条件证明材料等),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
(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逐户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表、撰写信贷资产风险认定报告、提供风险分类依据的证明材料,逐笔逐户向经营行(中心)负责人汇报信贷资产风险状况、拟分类意见和分类依据,由经营行(中心)负责人签署风险分类审查意见;
(三)风险分类材料须由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行公章,配备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经营行风险监控官复核无误后于每季次月25日前将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未配备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经营行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于每季次月25日前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经营行上报的风险分类资料后,总/分行风险监控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完整性,分类依据、初分意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原则上在经营行上报材料1个月内须完成初审工作;
(五)总/分行成立风险分类委员会,由风险分类委员会对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进行最终审核;
(六)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与经营行风险分类结果一致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终审,如存在偏离或调级的则需上报风险分类委员会进行终审;
(七)风险分类委员会由总/分风险管理部召集,总/分行风险监控官逐笔逐户向风险分类委员会汇报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经营行分类意见及分类依据、审查意见和建议,风险分类委员会对照《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列明的风险分类标准,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审定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备查;
(八)风险分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审定意见负责,审定意见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最终认定结果,信贷资产风险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全部信贷资产风险审定意见告知经营行,纸质档案材料则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专档保管,电子影像资料由支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并将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章 核心定义
第六条 五级分类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从高到低依次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
核心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特征:
(一)债务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
(二)现金流量充足,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能保证债务的偿还;
(三)债务未到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四)债务人授信资料齐全;
(五)银行有把握收回全部债务本息;
二、关注类资产
核心定义: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二)债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
(三)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四)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等)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出现不利变化;
(五)债务人对外担保额度超过自身总资产;
(六)债务人因对外担保等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被起诉;
(七)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核心管理层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八)债务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内,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九)债务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十)债务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但债务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预计在债务到期后90天内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本息;
(十一)抵(质)押品价值有下降趋势或银行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
(十三)银行授信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债务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十四)同一债务人在其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十五)本金或利息尚未逾期,但债务人有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信贷资产;
(十七)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
三、次级类资产
核心定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1(含)天以上;
(二)债务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营亏损,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都为负值;
(三)债务人银行债务出现逾期或欠息,且在他行有不良信贷;
(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授信;
(五)债务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六)担保的价值不足以保证债务本息的足额偿付;
(七)需要重组的债务;
(八)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下的债务。
四、可疑类资产
核心定义: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含)以上;
(二)债务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状态,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上;
(三)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难以获得新的资金补充,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上;
(四)债务人涉及重大不利事件,被有权部门勒令停止经营,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上;
(五)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处于非正常停建状态,预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上;
(六)重组后的债务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
五、损失类资产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应归为损失类。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五)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务;
(六)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务;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务;
(八)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务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务;
(十)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债务。
六、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标准
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标准,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办法根据授信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利息逾期视同本金逾期),小企业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如下:
逾期时间
担保方式
未逾期
30天以下
31至90天
91至180天
181至360天
36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质押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上述小企业授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如下标准认定:
(一)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并已影响到债务人还款意愿及能力,至少归为次级类;
(二)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出具终结(中止)裁定,且采取多种追偿手段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归为可疑类;
(三)债务人符合上述第(五)项损失类认定特征之一的应归为损失类;
七、自然人授信分类标准
1.自然人授信分类标准根据债务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分期偿还的债务每逾期一期视同全部债务逾期30天(利息逾期视同本金逾期),以最高逾期次数累加,认定标准与小企业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相同,自然人授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如下标准认定:
(一)尚未出现违约的假按揭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二)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并已影响到债务人还款意愿及能力,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出具终结(中止)裁定,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至少归为次级类;
(四)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出具终结(中止)裁定,且采取多种追偿手段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归为可疑类;
(五)债务人符合上述第(五)项损失类认定特征之一的应归为损失类;
(六)债务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应归为损失类;
(七)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务,应归为损失类。
2.总行零售银行部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八、贴现分类标准
总/分行金融市场部下设票据中心负责贴现业务的分类认定,并向总/分风险管理部报备分类结果。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的,可将其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九、特别规定
(一)同一笔债务不得进行拆分分类,但一个客户几笔债务因担保情况不同可以是不同的分类级别;
(二)贴现及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发生的垫付款项按小企业分类操作流程进行风险分类。贴现逾期及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形成的垫付款项至少归为次级类,由于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没有及时扣款造成的除外;
(三)如果债务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笔债务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中的最低一档;
(四)债务展期后逾期的债务原则上应低套一档;
(五)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债务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对重组贷款,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类;
(六)小企业信贷资产发生以下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小企业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1.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3.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涉及诉讼;
5.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有重大违约行为;
6.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7.客户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
8.其他以及出现《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
(七)债务发生逾期后,债务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债务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债务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应分析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包括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意愿以及和银行的合作关系等;
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根据债务人最近一季末财务报表及前三年的财务数据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债务人的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
(二)盈利能力分析:对销售收入、利润总额、销售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债务人的盈利能力;
(三)营运能力分析:对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债务人的营运能力;
三、债务人的现金流量状况。根据债务人最近一季末现金流量表及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数据,分析债务人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投资性现金净流量、筹资性现金净流量的变化情况,判断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
四、信贷资产的担保状况。对保证类主要分析保证人的资格、财务实力、保证意愿、合法性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对抵(质)押类主要分析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价值和能力等,判断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五、非财务因素状况。主要是对债务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还款意愿、行业风险、区域风险、自然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其对债务偿还的影响程度;
六、合规合法性。主要分析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授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等。
第八条 对贷款以外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分类报告撰写
第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报告应对授信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授信资产风险程度、授信资产风险特征、适用风险分类标准及分类结果进行说明。非小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需逐户撰写风险分类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类报告的撰写不需要长篇大论,最需要的是将客户最近一个季度各方面的变化情况描述清楚,找出变化原因,做出解释,并分析这些变化对授信的归还是否会产生影响)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股本构成、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重点陈述变化结果、变化原因);
二、借款人诚信及与我行合作情况。包括借款人在我行及他行信用余额、信用记录、还款意愿、与我行各方面合作情况、我行日均存款变化情况、交易量变化情况和原因等方面;
三、借款人财务分析。对主要财务数据列表说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进行分析;
四、借款人现金流量分析。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进行分析;
五、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进行分析;
六、担保分析。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进行分析;
七、分类理由。综合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以评估借款人的偿还可能性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来确定分类结果;
八、分类结论。列出风险主要特征、适用分类标准及分类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小企业、自然人风险分类批量处理明细表(表一)
2.小企业、自然人风险认定汇总审批表(表二)
3.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表三)
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表(表四)
5.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报告格式样本可参照授信后检查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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