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为做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和齐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类目的 (一)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我行全部信贷资产适用风险
2、五级分类。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程度。 (三)审慎性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
3、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性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六)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要求 (一)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4、、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信贷管理状况等。 (二)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三)自然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以信贷管理系统矩阵分类结果为主,应尽量减少人为调整。 (四)以合同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同一借款人担保状况相似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一致,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 (五)频率要求。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发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
5、、信贷合同变更的,应视同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监管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检查认定分类不准确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五、分类方法 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真实性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
6、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视情况按市场价格定价或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
7、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关联关系、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贷款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和信贷管理情况。 六、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及分类标准 (一)五级分类核心定义。 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
8、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五级分类标准。 适用五级分类要求的信贷资产,根据不同种类实行不同的分类标准。 1.信贷资产种类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9、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各类垫款、表外业务一并参照分类。 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是指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小企业和微型
10、企业贷款按照规定的矩阵式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农户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按照矩阵式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
11、款中单户额度较小的贷款(额度在20万元(含,下同),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2.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等);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
13、降,或贷款人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借款
14、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贷款人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符合财政部门有关金融企
15、业呆账认定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注:呆账五级分类损失) 呆账的认定: A.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
16、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d.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f.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g.由于借款人和担保
17、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h.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该条替换为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
18、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i.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j.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k.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l.按照国
19、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i.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ii.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iii.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iv.被投资
20、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m.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n.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o.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p.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q.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B.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
21、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a.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b.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c.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d.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2、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e.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f.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g.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 (或部分免除) 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h.涉嫌信用卡诈骗 (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
23、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i.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j.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C.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a.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b.借款人经诉
24、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c.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3.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信用评定等级、担
25、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信用评定要依照x村镇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评定。 (1)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AAA级)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AA)档次的,按照以下 矩阵分类。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A级)或未参加信用等 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4)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类。 4.一定额度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标准。 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
26、1)信用等级的评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社(行)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级)、较好(AA级)、一般(A级)三个档次。 (2)初分类矩阵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 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初分为损失类。 (3)在初分基础上,通过担保评估调整并确定分类结果。
27、在对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时,要及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担保的保障能力划分担保档次。 担保符合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的,可直接调整为正常类。当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初分类结果为次级或次级以下档次的,如不符合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但担保为较好档次的,可上调最高至关注档次。如担保为一般档次的,可上调一级。 担保评估可参照以下矩阵进行分类: 担保的较好和一般档次按以下标准划分: 抵(质)押担保合同有效,担保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且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市场公允价值
28、或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贷款价值且易于变现的房地产抵押担保为较好档次。 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一般档次:一是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二是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三是抵(质)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贷款价值,但借款人或担保人愿意以提供新的担保等形式弥补。 其他担保档次一律不得作为调整初分类结果的因素。 5.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进
29、行分类,具体要求如下: (1)矩阵初分 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矩阵进行初分类: (2)分类调整 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信用等级评定在AAA级以下的小企业,可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适当下调分类结果。 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6.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具备本细则
30、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7.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 8.表外业务分类。 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
31、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9.特别规定。 (1)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2)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
32、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借款主体不合规;担保主体不合规或担保不充足;贷款手续不合规;本金逾期或欠息;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5)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6
33、)顶名贷款最高划为次级类,冒名贷款最高划为可疑类。 (7)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原则上由代理行(社)进行分类认定,参与行(社)参考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原则上一致,不一致的应召开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七、风险分类的认定机构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法人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审核认定制度,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机构的审核认定权限及时限。 (二)法人机构要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办理信贷业务的机构、网点以及业务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
34、构。法人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机构、网点以及业务部门(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信贷专管员应为分类小组成员),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八、风险分类的程序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与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分类工作要贯穿于每笔信贷业务的全过程。所有信贷业务须进行风险分类的首次认定、按季认定和实时监控、动态调整。 1.首次认定。办理信贷业务前,要进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或企事业信用评级,按规定收集客户财务报表、非财务信息等相关分类资料,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档案,在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提出分类初分意见。信贷业务办理后,信贷人员要及时填写分类认定表,根
35、据最终审批意见填写分类结果(违反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当月办理的信贷业务当月底完成分类认定。 2.按季集中认定。每季要对所有有余额的信贷资产进行一次集中认定(其中季度末月下旬办理的信贷业务,分类要素未发生变化的,可依照首次分类时认定的分类结果,不需重新认定)。 3.实时动态调整。季度内,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的监测,分类要素发生变化影响分类结果的,要随时调整风险类别。 (二)风险分类包括初分、复审、确定分类结果三个步骤。 1.初分 (1)五级分类初分 企事业单位贷款由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
36、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1),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2)中,确定初分结果。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经办机构信贷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3),据此直接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初分结果。自然人其他贷款、微型企业和小企业贷款由经办机构信贷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4)或小企业贷款分类认定表(5)、微型企业贷款分类认定表(6),据此直接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初分结果。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 2.
37、复审 经办机构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超出本单位认定权限的,上报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 3.确定分类结果 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经办机构上报分类结果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债务重组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九、风险分类的管理 (一)分类结果迁徙的管理 1.信贷资产类别迁徙分为向上迁徙(由下一级调至上一级)和向下迁徙(由上一级调至下一级的),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对于没有结清的信贷
38、资产进行季度认定,本期分类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相比迁徙;二是对于借新还旧的信贷资产,在办理完成新手续进行首次认定,本期分类结果与已经结清的旧贷款分类结果比较发生迁徙。 2.对信贷管理系统矩阵和量化标准认定为不良的贷款,原则上不允许人为向上迁徙,确需向上迁徙的,须有充分依据且经严格的审批,有关分类管理人员对迁徙结果负责。 3.信贷资产类别在正常类之间(正常和关注之间)或不良类之间(次级、可疑和损失之间)发生上下迁徙的,原则上单户金额不足100万元由经办机构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认定,法人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授权额度;单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须撰写分类认定报告,详细说明贷款风险状况变化和迁徙理由
39、,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4.信贷资产类别由正常类调至不良类或由不良类调至正常类的,经办机构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初审后上报(单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贷款须撰写分类认定报告,详细说明贷款风险状况变化和迁徙理由),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同时须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对不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本金未逾期,利息首次逾期形成关注和次级的信贷资产,在客户归还利息后,分类人员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调整分类结果,欠息两次以上且每次均超过90天的不得再上调分类结果。 (二)损失类贷款管理。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
40、(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1000万元(含)企事业单位贷款,如计入损失类,逐级报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单位贷款,如计入损失类,须逐级报省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最终认定。 上报资料包括:大额自然人贷款损失类认定申报、审批表(8)或大额企事业单位贷款损失类认定申报、审批表(9)、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分类工作底稿,同时附报经办机构的分类认定报告。 (三)各级分类人员对其权限内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和迁徙结果负责,法人机构理(董)事长对辖内全部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总责。 十、风险分类的系统管
41、理 依靠信贷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类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查询,并实现以下功能: (一)系统自动分类。对每笔信贷业务信贷系统都将根据矩阵、限制性条件、分类历史记录进行分析判断,选择最差结果作为本笔业务的自动分类结果。 (二)实行权限管理。系统根据法人机构层级设置不同权限,实行分类工作台审批制度,对超权限的信贷风险分类将提交上一级工作台审批。 (三)限制性条件。系统中设置硬性限制性条件和软性限制性条件,其中:硬性限制条件规定的为最高分类级次,不能做上调调整;软性限制条件规定的为建议级次,可认定为更高的级次,但需按上调权限审批。 十一、风险分类档案及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一)风险分类档案资料 建立和完善风
42、险分类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完整的档案。信贷人员有责任保证客户风险分类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企事业单位贷款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分类工作底稿: (1)客户背景资料,包括: A.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 B.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C.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授信业务背景资料,包括: A.授信的申请理由
43、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 B.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 C.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 D.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 E.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的结果。 F.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 (3)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包括: A.影响授信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 B.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C.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
44、、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 (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2)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文件、批准文件、环评文件等; (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质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等; (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自
45、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档案按照x村镇银行有关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 (二)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在贷前调查时,要把企事业单位借款人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
46、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法人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十二、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 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法人机构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法人机构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
47、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要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经办机构要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法人机构。法人机构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按要求逐级上报当地监管部门。逐步实行月报制度,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四)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