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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规程(暂行)
xx银〔xx〕112号附件4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信系统数据的客观性,防范操作风险,加强对征信数据删除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征信数据删除审批实行“信贷部审批,科技部负责删除”的原则。
二、删除审批
第三条 发现征信数据出现差错,需要删除时,经办行要及时填写《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见附表1)或《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见附表2)及差错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证明差错有关凭证,并经支行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接支行请示删除报文申请表及
2、报告后,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存在差错后,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删除报文申请表及相关报告报科技部门处理。
第五条 科技部征信管理人员接信贷部申请删除报文申请表及相关报告后,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差错数据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删除处理,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删除结果回复信贷管理部。
三、删除报文报送
第六条 对彻底删除的不需要重报数据,不用报送。
第七条 对删除后应重新上报的数据,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征信服务中心。
四、删除申请表报送
第八条 征信数据删除成功后,总行信贷管理部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见附表1)或《金融机构
3、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见附表2)加盖行章,并将其扫描件(电子版)上报征信中心内网邮箱。(企业征信内网邮箱:qiyebu@;个人征信内网邮箱:grsj@)
五、档案管理
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将《删除申请表》原件、相关报告及凭证统一归档,以备征信中心后期审核。
第十条 删除报文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可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2.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4、
2
附表1:
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批量业务删除请求报文文件名:
删除业务种类
01贷款
02保理
03票据贴现
04贸易融资
05信用证
06保函
07银行承兑汇票
08公开授信
09垫款
10欠息
合计
删除数据的原因:
删除后是否重报: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5、 盖 章:
注:1、要求单个批量业务删除报文中删除的业务总笔数不能超过1000笔。
2、同一批量业务报文中的报有业务必须同为“重要重报”或“不重报”。
附表2: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盖章: 日期:
删除报文名称
记录数
删除原因
删除后是否需要补报
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