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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 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质量保函。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租赁保函。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
第五条 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向xx银行申请保函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三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材料。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具保函时,必须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抵、质押品;
(二)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
(三)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我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函;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函;
(三)我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函。
第三章 申请保函的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保函时,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的资料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函的条件是否符合我行关于保函办理的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形式要件审查完毕后,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实质要件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
1.资信状况: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
2.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
(二)保函事项审查。着重审查保函事项或保函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函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具体各类保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投标保函: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履约保函: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预收(付)款退款保函: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质量保函: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租赁保函:着重审查承租方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三)反担保审查
1.申请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应按照国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严格审查该权利凭证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函的额度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在该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限内。
2.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依照我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我行只接受反担保人出具的连带责任或见索即付反担保函,且该反担保函中关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的规定必须能够满足我行实现该反担保债权的需要。
3.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申请人作为债务方,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经办机构不得接受该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设定的反担保。
4.担保风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保证事项审查及反担保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我行提供该项担保的风险性、可行性及效益性进行评价论证。
第十三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对于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经办机构按照《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实质要件审查完成后,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通过审查的,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报送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该项保函的全部资料;
(二)审查审批表;
(三)质押权利凭证及其确认证明、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保险单证等复印件;保证金存款进账单;
(四)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要求采用的保函文本;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授信业务的授权权限审批保函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报送的保函申请:
(一)有违反我行规定情形的;
(二)被保证的事项风险高且安全保障不充分或有瑕疵的;
(三)上报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的;
(四)我行申请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款我行无法接受的。
第五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函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已履行批准条件;
(二)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和我行审批条件(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我行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三)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第一笔保函费用;
(四)保函必须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或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同意的保函文本。保函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
第十八条 保函期限应根据交易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我行不出具无明确有效期的保函。
第十九条 我行保函用纸采用制式的保函专用凭证,保函专用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办理的保函业务,经办机构将业务审批资料和保函文本交审批机构办理保函签发。
第二十一条 保函由我行总行或分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总行或分行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保函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交受益人,副本一份存入保函业务档案,另一份由会计部门作账务处理附件。
第二十三条 我行保函真伪查询确认单位为保函签发部门,其他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对外进行保函查询确认。
第六章 保函的收费
第二十四条 保函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被保函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时,应向被保证人出示现行费率表、告知申请人有关费率及收费事宜,并根据该费率表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对收费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出具保函前,可要求申请人支付头三个月的保函费用;剩余保函费用可按保函期限每三个月向申请人收取一次,也可一次性支付;保函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费。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重点支持的客户可视情况协商收取保函费用,并经总行或分行相关归口收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保函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期限
第七章 保函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保函签发后,不得随意擅自修改变更。
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如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应在事先征得反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函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由申请人书面通知经办机构,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该书面通知备份存查;同意的,经办机构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该项保函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请审批。经批准的,经办机构重签《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并收回原保函及原反担保合同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具新保函。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信贷部门查验无误后,据此办理保函注销,并出具《保函失效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经办机构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应加强对保证金存款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经办机构有权拒绝申请人对保证金的任何支付请求。保证期间届满经办机构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保证金存款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后有余额的,经办机构在保函失效后,可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由信贷部门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转出通知书》,将该款项从相应账户中转出。
第八章 保函的履行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我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向我行提交保函正本及书面索赔通知书,出具保函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和同级法律部门共同对索赔条件进行审核,重点调查核实和审查确认以下内容:
(一)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供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单据或相关文件,情况是否属实;
(二)保函项下交易主合同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经过银行同意。
第三十一条 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抗辩理由且我行也无其他抗辩理由的,出具保函行业务管理部门出具《保函理赔审批表》,报主管行领导批准。会计部门凭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履约通知对外支付,按保函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对申请人、出质人、抵押人及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因履行保证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垫付资金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垫付期间,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向被保证人计收利息。
第三十三条 我行对保函项下保证义务履行时,应要求受益人退还保函,履行完毕后应按规定办理该保函的注销。
第九章 保函的失效
第三十四条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我行不再承担保函规定的付款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函失效的不同情况,经办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保函到期后第三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出具《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二)如我行已经根据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会计部门依据履约通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销计表外科目明细账;
(三)如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受益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出具《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应按照《xx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对保函保证金账户、会计保函科目记账情况与保函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对保函业务应按季进行跟踪检查,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认真撰写《xx银行信贷业务检查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提交并归入信贷档案。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二)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三)被保证人在各银行存、借款变化情况;
(四)第三方保证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五)贷款抵押(质)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保证金账户的变动情况。
跟踪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经办行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按总行和分行保函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保函业务统计表。
第三十九条 总行和分行保函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行的保函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按月与经办机构核对保函业务办理、履行和到期销账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原《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xx银[201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出具保函协议书 附件3:保函理赔审批表
附件2:修改保函申请书 附件4:保函失效通知书
附件5:保证金转出通知书
附件1:
出 具 保 函 协 议 书
保函申请人:
保证人:xx银行 行
保函申请人因 需要(相关合同/文件名称及编号为 ),申请保证人为其出具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的受益方、金额、期限及保证方式
1.1保证人为保函申请人出具以 为受益人、金额(大写)为 元的 保函。
1.2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保证方式为 的 保函。
第二条 保函申请人出具的反担保
2.1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对选定的项在口内用“√”标示):
口本协议保证人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出质人应与本协议保证人签订金额为 万元的质押合同;
口本协议保证人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出质人应与本协议保证人签订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合同;
口保函保证人为受益人、 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保函保证人出具金额为 、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保证人 应向保函保证人出具反担保函。
口保函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前向保证人交存金额(大写)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保函申请人承诺不支用该保证金,保证人有权拒绝从保证金中支付与保函无关的款项。
第三条 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
3.1除保证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保证金为保函申请人出具保函:
3.1.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3.1.2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已经生效;
3.1.3保函申请人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手续费,并已经按照本协议第5.2条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手续费;
3.1.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1.5
第四条 索偿
4.1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偿条件要求保证人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保证人可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支付:
4.1.2直接从保函申请人在保证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中支付;
4.1.3当保函申请人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保证人有权从其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
4.1.4通过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
4.1.5保证人自行垫付。
4.2保证人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保函申请人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5.1保证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之日止,向保函申请人收取手续费、费率为 ‰,手续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保证人出具保函前,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支付前三个月的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2保函申请人向保证人支付剩余手续费的方式为:一次性向保证人支付或分次向保证人支付:
5.3但保证至少每三个月向保证人支付一次手续费;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保函申请人同意按三个月支付手续费。
5.4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保函金额×费率
5.5有关手续费的其它未尽事宜,保函申请人同意按保证人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保函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6.1向保证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存款余额等资料。
6.2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保证人对自身及本协议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6.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函申请人不得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
6.4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保证人并征得保证人同意。
6.5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事项,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6.6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申请破产、重大出售、重大投资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保证人,征得保证人同意,并按保证人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7.1当受益人按保函约定向保证人索偿时,保证人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7.2保函有效期间,保证人有权对保函申请人及本协议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3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保证人有权按同期同档次逾期贷款利率向保函申请人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保证人垫付资金后,有权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7.4保函有效期间届满且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保函自动失效,保证人将退还保函对应的保证金划转至保函申请人结算账户。
7.5保证人开立保函后,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如需修改开立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内容看,需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要求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7.6保函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得转让,除保函中有允许转让的条款。
7.7保证人不因保函中有放弃追索权的约定,而放弃对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等的追索权。
7.8保证人对保函进行垫款的,保证人有权从保函申请人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实现反担保权利。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失效
8.1本合同经保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保证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函申请人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保证人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它任何责任。
8.3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因保函申请人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保函申请人应在保函金额范围内赔偿保证人全部损失。
9.3保函申请人违反第二条中的承诺,保证人均可提前向保函申请人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措施。
9.4具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条件后,因保函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原因,保证人未能出具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支付手续费人民币(大写) 。
9.5保函申请人违反第六条中任意一项义务,属提供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保函申请人应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9.6保函申请人不按时支付手续费时,保函申请人授权保证人就应当收取的手续费随时从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件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相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附则
12.1保函申请人清楚地知悉保证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2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保证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函申请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2.3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一式 份,保函申请人、保证人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函申请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修改保函申请书
编号:
xx银行 :
你行于 年 月 日出具的编号为 的《 保函》(保函的申请人为 ,受益人为 ,保证事项为 ,保证金额为 ,保证期间为 ),现因 的原因,申请修改以下内容:
一、 ;
二、 ;
三、 ;
……
对于修改部分,我方将提供 (反担保条件)作为反担保。
特此申请。
附件: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保函的书面文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保函理赔审批表
保函申请人名称
保函受益人名称
索赔保函编号
保函金额
保函生效日
保函失效日
担保情况(含保证金数额)
申请索赔金额
申请赔付金额
理赔情况说明
受益人索赔资料
支行意见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总行法律部门意见
总行意见
附件4:
保函失效证明
xx银行:
贵行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以我单位为受益人, 公司为被保证人的 保函已失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保函失效通知书
编号:
(会计)部门:
我行 年 月 日向 (受益人名)出具的编号为 的 保函(保函品种)(对应的《出具保函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因 的原因,已经失效,请贵部凭此及时销记对应的表外科目。
特此通知。
附件:□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证明文件
□保函正本
(信贷经营) 部门
部门主管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6:
保证金转出通知书
编号:
(会计)部门:
我行 年 月 日向 (受益人名)出具的编号为 的 保函(保函品种)(对应的《出具保函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因 的原因,已经失效,请贵部将保函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
特此通知。
(信贷经营) 部门
部门主管签字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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