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ccxx村镇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ccxx村镇银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期限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xccxx村镇银行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三条 保密期限规定是xxxccxx村镇银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依据。第四条 xxxccxx村镇银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
2、部秘密。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xxxccxx村镇银行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五条 xxxccxx村镇银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义务。各部门和支行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六条 保密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按保密法实施办法、xxxccxx村镇问责制度(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ccxx村镇银行。第二章 保密措施第八条 属于本行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密的形成
3、部门或保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用计算机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行秘密由计算机部门负责保密。第九条 对于涉及秘密事项的材料、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必须经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和摘抄。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三)必须在确保其安全的场所和设备中保存。秘密材料和物品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或保险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不准将秘密文件和物品带到工作无关的场所。(四)职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和其他材料,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切不
4、可随意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第十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行秘密事项的,应根据涉密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客户秘密的提供,需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并报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具有属于本行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的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二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行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露本行秘密或涉及本行秘密,不得向本行的其他职员窥探、过问非本
5、人工作职责内的本行秘密。第十三条 本行职员发现本行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行领导,行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第三章 保密守则第十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例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本行秘密;(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本行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本行秘密事项;(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本行秘密;(十)不携带本行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6、第十五条 违反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纪律处分,必要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规定或约定,泄露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分管客户资料的;(三)利用复印、电脑存储设备、录音、录像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户资料的;(四)违反规定,向行内其他部门、人员或第三方提供客户基础资料或客户名单的;(五)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有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营销方案、标识设计方案、调研报告、培训材料、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六)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财会、业务等信息,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信息泄露的;(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或丢失涉密文件资料,违规连接
7、使用互联网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八)其他违反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纪律处分,必要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编密参数、算法以及金库密码的;(三)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业务系统口令或密钥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四)泄露呆账核销、账销案存信息的;(五)对已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隐瞒不报的;(六)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携运涉密文件或资料出境的。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出明确规定,而符合保密法第八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ccxx村镇银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