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开发贷款系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建筑面积70%的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三条 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开办地产金融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
(二)已纳入我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我行对其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待后续评级模板下发后)。
(六)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申请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具备该资质均认可)。
(七)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民间借贷,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符合环评要求。
(二) 具备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保障性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资本金(以经过审计的报表“所有者权益”科目为准)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股东借款和债券融资等负债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四)项目非当地任何时期的“地王”项目,且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偿债能力较强。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住房开发贷款应采取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以贷款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一)采用抵(质)押担保的,不得接受以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二)附加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充足。
(三)贷款项目应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追加在建工程抵押。
第八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根据项目销售进度,分期分批归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
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
3.借款人贷款卡。
4.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近期照片、简历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6.公司章程、联营协议。
7.借款人有权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书及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
8.借款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近期会计报表。
9.其他相关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
4.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合作项目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
7.建筑施工合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用地红线图,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补偿的需提供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8.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担保资料
1.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有效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2.附加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效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调查人要通过查询相关信息咨询系统、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是否存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尽职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是否为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还应调查借款人主要股东实力和经营业绩,以及是否存在股东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情况。
2.财务情况。主要调查了解借款人资金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详细调查并核实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科目构成内容,主要了解存货、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银行借款等重点科目具体构成。要特别关注重点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了解并核实变化的原因。对借款人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借款人近三年和近期会计报表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进行初步判断。
3.资信情况。主要通过有关资信查询系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违规情况。
4.关联情况。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调查项目“四证”、环评批复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项及缺项原因;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方案情况。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户型结构、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主要调查土地出让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居住环境情况;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土地闲置情况;项目概算及总投资构成是否合理;预(销)售款和其他融资占比是否合理;项目盈利能力是否较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4.市场前景。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目周边同类物业销售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计划是否可行。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质)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清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抵押人(出质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的调查结论、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员。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等情况结合我行近期风险偏好进行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已纳入我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净资产或实收资本、开发资质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借款人是否存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尽职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为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人股东是否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三)项目“四证”是否齐全、有效,环评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地理位置是否优越,预期销售前景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可靠。分期开发的项目,可按分期投资测算项目资本金。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是否合法出具了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项目是否存在地理位置偏远、社区环境较差、户型结构设计不合理、预计销售前景不佳等情况。
(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七) 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有权审批人应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规避措施,做出贷款决策。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其发放及后续管理应依据《银行地产金融业务项目监管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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