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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易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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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票易票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票易票业务管理,规范票易票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票易票业务是指企业因贸易或经营流动周转需求,以其合法持有的一笔或多笔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向本行申请开立一笔或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票易票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结算情况良好; 2.资信情况良好; 3.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二)票易票业务项下用于质押的票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票据法》、《物权法》对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要求; 2.以合法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具备法定票据要式、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属于总行资金业务部定义的低风险银行。 (三)记载有“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以及已设定质押的等所有权有争议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本行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本行办理质押。 (四)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总金额不得超过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总金额。 三、业务管理 (一)符合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的票易票业务为低风险信用业务,业务办理及审查审批应严格按照总行低风险业务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办行应严格审核票易票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于用以质押的票据,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质押票据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对于开立的票据,应要求申请人在业务发生后两个月内补齐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原件(特殊性商品交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相关发票如未按期补齐,需在档案中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三)票易票业务不计入申请人的风险敞口,但须按《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对质押票据的承兑行的同业授信管理。 (四)票易票业务实行封闭操作,质押票据到期后,托收回款直接入本行保证金账户,用于开立票据的到期解付。 (五)经办行应按照我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以及质物进行定期检查。 (六)经办行应建立票易票业务台账,加强业务的过程管理。 (七)经办行负责项目材料归档,档案管理具体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八)内审稽核部门应定期对该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评估风险控制能力,制度的合规性和适宜有效性。 四、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票易票业务管理,规范票易票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银行票易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 (二)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三)办理票易票业务的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1.《银行票易票业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国地税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尺寸提供汇票的正面和背面复印件)及与质押票据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经办行受理票易票业务申请后对用于质押的票据审核查验完毕后,经办行应对以下情况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 1.业务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业务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3.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在本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 4.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总金额是否超过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 5.经办行对持票人申请质押的票据向承兑行进行查询;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五)经办行将票易票申请资料送交至资金业务部对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资金业务部妥善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查询书往报(原件)、查复书来报(原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往报、查复书来报的复印件交经办行做送审附件。 (六)经办行按照《银行授信审查工作规则》的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办理送审。票易票业务的审查审批按照本行低风险信用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审查用于质押的票据和开立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 (七)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票易票业务申请人签署《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应在《质押合同》中加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由质权人提示票据,并将兑付金额转入对应本笔承兑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出质人保证质押票据在质押及托收期间真实有效,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的条款。 (八)票易票业务申请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给本行,汇票应按照质押背书方式进行背书,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手续完成后,由资金业务部将汇票原件入库保管,汇票的保管按照本行抵(质)押物凭证保管的规定封存入库,并向出质人出具保管收据。 (九)放款审核部门按照本行规定的放款审核操作程序,核实放款条件后,办理下柜手续,经办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在票易票业务发生后两个月内补齐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原件(特殊性商品交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经办行审查后复印留存,相关发票如未按期补齐,需在档案中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十一)经办行应建立票易票业务台账,分项记载质押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及到期日,在质押票据到期前,合理匡算邮程,及时办理委托收款。 (十二)质押票据到期后,托收回款直接入本行保证金账户,用于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解付。 (十三)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前,如申请人已在本行保证金账户中缴存足额票款,资金业务部可为其解除票据质押,将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返还出质人,出质人收到质押票据后,应在保管收据上签字确认。 (十四)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资金业务部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资金业务部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承兑人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并即时向主管领导及法律部门报告。 (十五)在已质押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公示催告或纠纷等风险票据,应即时向主管领导及法律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保障我行票据资产安全。 (十六)已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灭失,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3 日内,或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资金业务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票易票申请人账户内扣收全额票款做新开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受理支行营销部,支行营销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票易票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十八)质押票据款项划回后,清算中心接收并记入保证金账户作为新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将大额收款凭证回单交由资金业务部办理贴现台账登记处理。 (十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清算中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划款解付。 (二十)经办行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项目材料归档。 (二十一)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二十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银行指定,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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