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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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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x发〔x〕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控制要点,规范安全防护建设与管理,提高安 防设施建设水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保证本行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物理设 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运钞车辆、金库房、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入侵报 警、视频监控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 第四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安全防护建设设施方案和装饰设计方案。 第五条 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和装饰设计方案,督促安全保 卫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管理; (二)负责拟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 (三)负责联系技防单位制订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 (四)负责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的搜集等工作; (五)监督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建设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六)负责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协助公安、消防部门、金融专家组对建设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配合本机构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防 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行安全设施建设及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安全坚固、经 济美观、符合规定、一次达标、超前防范”的原则。 第九条 基本规定 (一)本行分支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应按省联社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设计要求 施工。工程竣工要经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新装修和新建营业场所 安防设施达标要一步到位; (二)本行将安防设施的使用规定,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 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三)本行建立安全防护建设与管理问责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 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 罚办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 标准 见附件一)进行改造和建设,符合防抢、防盗、防火、防潮、防破坏的要求: (一)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 (二)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 (三)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 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 (四)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 (五)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六)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 (七)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八)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 管理的公共设施; (九)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十)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 银行营业场 安全防范要求》 GA38-x 行业标准进行改造和建设,符合防抢、防盗、防火、防破坏的要求。 (一)营业场所现金区墙体上不应设置窗户,对需要设置通风口的,通风口应不 大于 200mm*200mm,并在通风口内外加装金属防护栏。防护栏钢筋直径应不小于 14mm, 网格间距离应不大于 50mm*50mm,相邻通风口中心距离应不小于 600mm;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17565 的要求)或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并设置固定锁(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 GA/T73 的 要求)。封闭型的门应装观察用的“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第十二条 营业室安全设施要求: (一)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应设置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柜台,混凝土强度等级 应在 C20或以上,中间应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2mm 热轧带肋钢筋加强,相邻钢筋中 心距离应不大于 150mm, 热轧带肋钢筋应符合 GB1499.2 的相关规定,现金出纳柜台厚 度应不小于 240 厘米, 高度应不小于 800 厘米,柜台钢筋网应与地面或墙体牢固连接; (二)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性能应达到 GA165-1997 中 F79 型 B 级要求,防砸性能应达到 GA844-2009 中 A 级的要求。其宽度应≤180 厘米, 高度应≥120 厘米,单块面积不大于 4 平方米。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应安装金属防护 栏封至顶部,防护栏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直径应不小于 14mm,间距应不大于 100mm*100mm。防弹玻璃应采取整片安装方式,不得采用多块拼接或错位安装方式。 防弹玻璃着弹面应朝向客户活动区,防弹玻璃应至少三面嵌入框架,嵌入深度应不小 于 40mm,其下边与柜台台面平齐或嵌入台面。防弹玻璃上不允许开孔; (三)营业场所安装的防弹玻璃夹层内应有产品合格标识、且符合 GA165 的相关 要求的防弹玻璃; (四)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 30 厘米(长)×20 厘米(宽)×15 厘米(高) 以槽底计算)底部为方形的收银槽,并加装推拉板; (五)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 的,应采用防弹玻璃。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 GA/T73 的要求; (六)营业场所应设室内卫生间,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不得与守库室共用一套); (七)有条件的营业场所,要建筑围墙,围墙要坚固,墙高要达到规定要求。墙 面要光滑,顶部要设置防攀越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所有分支机构都必须配足消防和应急防卫器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并与当地公安部门或“110”报警中心联网。营业场所和守库室,应配备能与外界联络 的有线或无线通讯工具。 (一)营业网点所处楼房楼层内空高度低于 240 厘米、营业厅面积为 500 平方米 以下的,应备有足量的灭火器。营业厅和楼梯口应装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楼层内上 空高于 240 厘米的,应装自动喷淋、烟感探测等自动消防系统; (二)营业柜台应装有“开关式”交、直流功能的应急报警器。脚挑和手动按钮 数量可根据柜台长度、临柜人数而定,选择既隐蔽又方便使用的位置安装。营业厅大 门内外要各装一个大功率的现场报警喇叭; (三)营业场所内、守库室、库房主要通道和门窗应装有红外线感应式入侵报警 系统; (四)城区(含县城)及周边治安环境复杂的分支机构柜台上方,应安装防爆反 抢劫装置; (五)库房内应装有微波报警探测器、振动探测报警器或红外报警探测器两种以 上报警装置; (六)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现场监听复核功能,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 置、时间,能自动启动与有关部门通讯联络或报警传输装置,有防止误动报警及防破 坏功能; (七)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使用 24 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八)报警系统的中心控制室,应设在守库室或较为隐蔽的地方; (九)营业场所选用的报警设备、部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属于经过 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均应在完善上述防范设施的基础上,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对现金柜台、自动柜员机和运钞车运作情况进行监控设备,实施“全方位防护”。 (一)监控设备应选用设备精良、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数字录像录音主控系统; (二)主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能远程实时监控、记录柜台收付交易、场所人员活 动、现金清点、出入库房的全过程;具有自动报警设防、图像监视监听、循环录像等 功能;镜头分辨率高,资料回放图像能清晰分辨业务操作过程、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及客户脸部特征;具有图像打印、检索、处理等功能;能预备远程实时联网接口和支 持升级的功能系统; (三)监控设备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所有通道、进入中心控 制室(守库室)及金库的通道、现金清点间、运钞车停靠点和自动柜员机进 行有效地 监控,在营业期间实行不间断录相、录音,非营业期间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录 音、录相设备,延迟 2—3 秒启动现场照明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四)监控设备应有不间断电源或连续工作 24 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五)监控中心应具备下列功能:可同时控制闭路电视和报警系统联动报警;能 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入侵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 在屏幕上显示;能够显示报警时间及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能够与当地“110”报警中 心联网报警。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的购建坚持统一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安全保卫部是本行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行实际,对基础防护设施 (营业厅、金库或业务库、守库室、保管库、围墙)和技术防护设施的设计图纸、建 筑材料、材料价格、施工质量等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技术防护设施建设由省联社统一款式和标准,以树立本行整体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业务知识,认 真履行指导、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安全防范设施基础建设、装饰维修及监控报警系统设备 安装等工程施工中,要协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检查监督,保障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本行安全保卫部门要邀请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 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均应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安全保卫部门要收集工程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设 计方案及说明、技防工程审批表、报建审批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工程施工许 可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验收单、特殊材 料发 票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技防设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加强检 查指导,定期维护,保障技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控报警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是: (一)监控报警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保养 维修制度。系统运行情况、故障及排除情况、保养与维修情况等由操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监控报警系统要保持录像记录状态,严禁断电停机; (三)要建立录像资料的保管查阅制度。保管期限以能进行账务检查为宜,原则 上不得少于 90 天; (四)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五)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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