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以及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信贷业务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二)流动资金贷款;(三)个人贷款,但不包括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
2、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本条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本条所指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本条所指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贷款发放时,营业部综合柜员接到客户经理送交的提款申请书,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
3、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应在提款有效期内提出提款申请。提款有效期是指从合同生效至借款人提款的时段。为保证对借款人提款前提条件的审核操作时间,提款有效期为一个月。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我行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以下简称自主支付)。(一)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支付凭证相符。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
4、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二)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自主支付的,主办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五条 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或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经主办客户经理及其负责人审核批准。采取受托支付的一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预付款需提供交易合同等交易证明;(二)后付款除提供交易证明外,还需提供货物运输凭证或结算单、发票等结算证明;(三)需要提供的其
5、他证明资料。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受托支付及自主支付的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实行台账管理。第七条 借款人付款行为如出现不遵守支付约定的情形,我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资金,由客户经理采取相应措施。第八条 客户经理应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抽查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主管行长。第三章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第九条 贷款资金账户监督管理是指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我行开立或指定专门贷款发放、资金回笼账户,实行贷款资金专户管理,我行对专用账户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和
6、划出须通过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固定资产贷款,我行可要求借款人开立或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将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转入该账户,作为项目销售收入或偿债资金监管。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可用作资金回笼账户。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须专款专用,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监督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经理将有关资料送交出账中心,由出账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支付。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属于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笔发
7、放的,每笔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负责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二)借款人信用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三)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了前一笔贷款;(四)项目的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五)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六)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七)提交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八)没有其它违约事件发生。第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我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小于50
8、万元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取自主支付。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一)出账中心工作人员接到贷款发放资料和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二)借款人支付款项时,营业部综合柜员审核支付凭证与提款申请书中的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符;(三)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四)营业部综合柜员对审核后的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自主支付方式实行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借款人在提交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遵循以下监督管理流程:实行专户封闭管理,贷款发放后直
9、接转入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第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第五章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经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客户经理将有关资料送交出账中心,由出账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支付。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
10、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我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具体额度由总部结合实际确定;(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流程,遵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条 对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经总部研究,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一)贷款发放后直接转入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二)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资金;(三)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受理保管借款人报送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 (四)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借款人按照
11、合同约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我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的资金支付方式,依照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二)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六章 个人贷款支付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个人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我行同意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
12、笔支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四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一)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主办客户经理贷款发放资料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二)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审查支付凭证与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中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符;(三)
13、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四)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对审核后的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第二十五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流程,遵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七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新还旧贷款、盘活贷款、重组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要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定期将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通知主办客户经理。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不得受理主办客户经理代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支付、还款等业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贷款用途适用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认真履行本细则的,按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