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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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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反洗钱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2.工作职责 2.1.总行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事业部)反洗钱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同时在核心系统、反洗钱系统及时更新;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2.2.各分支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2.3.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2.4.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2.5.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3.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3.1.各分支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法定冻结措施,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2.各分支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3.3.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3.4.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3.5.各分支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6.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3.6.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3.6.2.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6.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3.6.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3.6.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涉及恐怖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3.7.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3.7.2.受偿债权; 3.7.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3.8.冻结资产的使用 3.8.1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告知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8.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核准的,各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3.9.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各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各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4.法律责任 4.1.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阜新银行《职工奖惩规定》给予处罚。 5.附则 5.1.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5.2.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5.3.冻结账户的,账户冻结措施应当采取“只进不出”;冻结资产有权利凭证(例如: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车辆登记证等)的,应由保管机构妥善保管。 5.4.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应当直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处理。 5.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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