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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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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第四章 其他外汇账户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业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外币资金的账户。(一)根据钞汇属性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二)根据账户性质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账户。(三)根据开

2、户对象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和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其中,境内机构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含个体工商户;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四)根据账户功能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外汇定期存款账户(含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下同)、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含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下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本行可办理单位外汇账户相关业务的境内营业网点。本细则所称经办柜员是指本行境内营业网点中办理单位外汇账户业

3、务的柜面人员。第四条 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第五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名称应当与单位客户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英文名称。单位外汇保证金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保证金”字样。第六条 开户行根据单位客户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为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业务。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银行留存联,第二联为客户回单。开户行和单位客户须对申请事项签章确认。开户行由营运主管签章,加盖业务专用章,单位客户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七条 原则上,开户行应在本

4、行营业网点的柜面为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业务。单位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业务,也可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第八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须与客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账户管理协议统一印制在申请书背面,不再单独签章。第九条 开户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和外汇管理政策,审核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业务资格,并审核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时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同一单位客户在开户行同时开立多个外汇账户,或者同时变更多个外汇账户客户基础信息的,相同的证明文件只需提供一份。第十条 单位客户开立外汇定期存款账户,须先在

5、开户行开立外汇活期存款账户(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直接开立的除外)。开户行受理单位客户关闭外汇活期存款账户业务时,须审核确认客户已关闭该账户相关联的外汇定期存款账户或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提交的外汇账户申请书原件、证明文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原件等应作为账户资料,按账户或客户专夹保管。外汇账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关户后十年,外管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开户行可与单位客户约定外汇账户支付的有效身份识别方式,包括预留签章、密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识别方式的一种或者多种。第十三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6、的签名或者盖章。境外机构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可以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在开户行已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并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在该营业机构新开立外汇账户的,可申请共用同一套预留印鉴。第十五条 单位外汇账户可以申请使用组合印鉴,确定不同的支付额度。第十六条 经办柜员在外汇账户开立后为单位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打印一式三联印鉴卡片。单位客户在已打印相关信息的印鉴卡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境外机构无公章的,可以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经办柜员审核客户预留印鉴无误后在印鉴卡上登记启用日期,并在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背面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单位客户。第

7、十七条 单位客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新预留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确定新印鉴启用日期。开户行审核后,将客户变更资料和全套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对于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对印鉴卡予以封包管理的分行,可在变更印鉴时先将客户变更申请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随当日凭证装订,按年抽取已变更印鉴卡(银行留存联)。客户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全套旧印鉴及公章后,由经办柜员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及旧印鉴卡装订日期。客户确实无法提供原预留印鉴的,在客户提供销毁证明或者办理挂失手续后,为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销毁证明应随当日凭证装订。变更后印

8、鉴的启用日最早为申请日次日。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按原预留印鉴验印。第十八条 单位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新印鉴预留参照印鉴变更手续办理,新印鉴的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经办柜员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

9、算的审核依据。第十九条 除共用印鉴仍有效的情况外,单位客户关闭外汇账户时,应缴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确实无法缴回的,由单位客户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对于单位保证金账户关闭,客户未缴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由担保事项负责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客户关闭外汇账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国家有权机关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条 单位客户预留、变更、缴回印鉴卡片时,开户行应与客户做好签收手续。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业务,应及时通过本行FIMS系统报送

10、账户信息,对错漏报数据应及时修正和补充报送。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对客户长期未使用的外汇活期存款账户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一)根据账户余额确定“待睡眠”转为“睡眠”的期限:账户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确认期限为6个月;账户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确认期限为9个月;账户余额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确认期限为12个月。超过确认期限,客户未反馈需继续使用的,转入长期不动户管理。(二)单位客户对已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的外汇活期存款账户申请恢复使用原账户时,如客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有效期内,在审核客户经年检合格的有效证照和要求保留原账号的申请后,开户行可通过外汇账户

11、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单位基本信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直接进行不动户转正常户处理。(三)单位客户对已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的外汇活期存款账户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留存资金结汇的,按单位客户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流程处理。(四)单位客户申领外汇活期存款不动户款项时,开户行可以根据客户出具的合规支付结算凭证或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及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批文,将款项转入相关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现钞账户可提取外币现金)。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单位客户用于办理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的账户。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

12、的交易项目。第二十四条 下列经常项目应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单位客户,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单位客户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单位客户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

13、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单位客户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一)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二)单位客户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类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分为:(一)货物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二)服务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14、户;(三)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二十六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须外汇局批准,并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前,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相关系统(以下简称外管局账户系统)中查询客户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一致的,开户行可为单位客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开户行可通过外管局账户系统直接为客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也可通知客户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基本信息

15、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单位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二)辅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应出具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如工作证件、单位证明、工资单、劳务合同等,或在授权书上注明被授权人为本单位员工等字样。(四)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16、业批准证书、捐赠或援助协议等;(五)开户单位基本信息表(通过外管局账户系统打印);(六)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七)根据政策和业务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此外,为便于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可要求同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格、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原件,留存申请书原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原件,并审核是否符合外管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开户行可派客户经理或委托本行其他营业机构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或向公安、工商、外管等政府部门或通过其网站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原则上,异地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开户行应上门核

17、实或委托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的xx当地机构核实。第三十条 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第二十八条要求的证明文件。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三十一条 开户行可通过外管局账户系统为单位客户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或通知客户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

18、部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 因名称、主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址等变化,需要变更印鉴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单位客户申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填写关户申请书,注明关户原因,并出具第二十八条要求的证明文件。开户行认真审核关户是否符合外管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后,按下列流程办理:(一)确认账户是否有欠费,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是否有未达账项,是否有余额和积数,如有上述情况之一,不能办理关户手续;(二)确定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事项(如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原因而资金未划回)(三)与客户办理对账签证,结清所欠费用、贷款、利息,结计余额和利息;(四)要求单

19、位客户交回所有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按第十九条要求客户交回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客户未退回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四条 单位客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余额必须结汇或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划转手续。第三十五条 对以下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在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通知客户办理关闭手续:(一)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二)因外管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

20、业外汇账户;(三)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四)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第三节 货物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三十六条 货物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结算(贸易)账户、边境贸易结算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第三十七条 结算(贸易)账户是指为货物贸易收支而开立的账户。第三十八条 边境贸易结算账户是指为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收支而开立的账户。第三十九条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一)企业货物贸易的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外汇管理或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21、)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由开户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客户未在外汇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开户行须先为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三)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保税货物的收汇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区内企业出口非保税货物的收汇应当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四)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办理结汇。(五)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六)法院等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等直接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进行划款。(七)企业一

22、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八)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四节 服务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四十条 服务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国际货运账户、承包工程账户、涉外酒店宾馆账户、旅游账户、远洋渔业账户、房地产业账户、国际展会账户、其他账户。第四十一条 开

23、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服务贸易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确认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提供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第五节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四十二条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捐赠账户、驻华机构经费户、外币现钞账户。第四十三条 捐赠账户是指用于收付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而开立的账户。第四十四条 驻华机构经费户是指为接收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开立的账户。第四十五条 单位客户外币现钞账户是指以单位客户持有的外币现钞开立的账户。外币现钞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4、办理。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范围第四十六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指因资本项目外汇收支需要而开立的外汇账户。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第四十七条 下列资本项目应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

25、在境内买卖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第四十八条 根据业务类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可分为:(一)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账户;(二)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三)贷款项下的外汇账户;(四)资本项下其他的外汇账户。第四十九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二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第五十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认真审核客户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外债转贷款账户、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除外)。第五十一条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每年9月30日(含)前,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

26、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第五十二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除第二十八条(一)至(三)外,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房地产企业还须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户须提交准予开户通知单,证券公司须提交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等;(二)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的业务背景证明资料,如外债项下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合同、外债转贷款项

27、下转贷款协议等;(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或核准件(直接投资项下的,由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四)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五)根据政策和业务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此外,为便于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客户首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可要求同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五十三条 开户行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核客户开户资格、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在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戳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开户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

28、相关控制信息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开户主体信息。开户完成后,开户行可查询本行FIMS系统是否建立单位基本信息。若无客户信息,应由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岗位录入单位信息。第五十五条 单位客户申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变更的,应按第五十二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开户行按照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为单位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第五十六条 单位客户申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的,应按第五十二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开户行按照第三十三条,为单位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手续。第五十七条 开户行加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的审核:(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

29、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办理账户关闭;(二)境内机构外债账户关闭时,应书面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三)转贷款债务人可根据转贷款协议约定和开户银行的要求,适时关闭转贷款账户;(四)客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申请关闭时,开户行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办理;(五)外汇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第三节 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账户第五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账户包括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五十九条 前期费用账户是指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开立的账户。(一)前期费用账户原则上

30、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二)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三)开户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单位客户办理账户开立;(四)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为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如确有客观原因,单位客户可提交公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六十条 外汇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用于存放投资资本金的外汇账户。(一)开户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

31、业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二)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且允许异地开户。 第六十一条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一)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是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的外汇账户。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是指单位客户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需汇回资金时,申请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六十二条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是指单位客户用于接收境内外汇再投

32、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而开立的外汇账户。(一)单位客户仅可开立一个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第六十三条 保证金专用账户是指单位客户用于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一)单位客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二)开立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时需提交开户证明材料。如,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三)境外汇入保证

33、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混用;(四)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异地开户。第四节 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第六十四条 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单位客户可申请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用于外债还款。第六十五条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单位客户如因特殊经营需要,需在所属外管分局辖区以外开立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或者开立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管局核准。第六十六条 开户行应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外债相关控制信息表与债务人

34、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信息保持一致;在“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时,方可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第六十七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资本项目协议办理凭证。开户行审核后,应要求单位客户在该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第六十八条 外债项下的外汇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单位客户可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第五节 贷款项下的外汇账户第六十九条 贷款项下的外汇账户包括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外债转贷款账户、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第七十条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是指本行向单位客户(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

35、构)发放自营外汇贷款而开立外汇账户。(一)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多笔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最后一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关闭专用账户。(二)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开户行为贷款发放机构或债务人注册所在地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三)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第七十一条 外债转贷款账户包括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和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一)开户行根据转贷款债务人申请及转贷款协议为其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以下合称为外债转贷款账户)。(二)同一币种的同一笔外债转贷

36、款,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多笔外债转贷款可以共用一个转贷款账户。(三)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协议对转贷款账户个数有明确要求的,开户行凭相关协议办理。第七十二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一)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开户行作为指定的受托银行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并为其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二)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开户行作为指定的受托银行,凭所在地外管局核准文件为主办企业和参与的内部

37、成员企业,开立主办企业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参与成员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第六节 资本项下其他的外汇账户第七十三条 资本项下其他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户、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第七十四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本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所有境外放款资金必须经其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该账户。第七十五

38、条 资本项下其他的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具体规定执行。第四章 其他外汇账户第一节 现金管理账户第七十六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现金管理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同时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经批准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境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第七十七条 单一企业集团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根据业务实际申请单独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或单独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

39、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七十八条 开户行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第二节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第七十九条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是指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机构在开户行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

40、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第八十条 开户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第八十一条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第八十二条 在我行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主要包括与我行现有客户有密切联系、合作关系良好、公司背景清晰的客户:(一)我行客户在境外投资

41、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二)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客户的境外母公司;(三)我行国际结算客户在境外的主要交易对手;(四)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经行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其他境外机构。第八十三条 开户行还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开户资料:(一)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等)正本。如为副本或影印本,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等认证;(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正本。如为影印本,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等认证;(三)办理境外同业往来账户业务时,应按照国际惯例及双方协议约定提供证明文件及反洗钱调查问卷,并办理相关手续。除境外银行同业往来账户外,其他

42、账户开立须提供公司董事会或公司内部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开户的决定。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第八十四条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账户内资金结汇成人民币支付。第三节 外汇托管账户第八十五条 外汇托管账户包括本行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托管账户的开户主体为境外机构的,纳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第八十六条 外汇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八十七条 外汇托管账户的

43、户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托管业务协议执行。第四节 外汇保证金账户第八十八条 外汇保证金账户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办理信贷、外汇资金及衍生交易等业务,根据我行业务规定开立的用于存放相应保证金的外汇账户。第八十九条 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名称中应注明“保证金”字样。外汇保证金账户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网银等渠道中不受我行控制的对外支付功能。第九十条 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一)经办银行为客户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必须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二)单位客户必须以自身名义向银行申请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不得委托或代替其他单位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三)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时,由单位客户出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经本行业务部门审核出

44、具保证金账户开户通知书后办理。保证金开户通知书上须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第九十一条 外汇保证金账户一般应与所担保的债权在同一分支机构开立,如因集中管理等需要,确实无法在同一分支机构的,应在相关业务审批时说明原因并注明管理措施。第九十二条 开户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简化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手续:(一)已在我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的客户,向同一营业机构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时,除提供业务部门出具的保证金账户开户通知书、法人授权书等外,单位客户无需再次提供原开户时已提交过的依然有效的开户资料。已实现辖区内账户开户资料以电子影像方式共享的分行,不受“同一营业机构”的限制。(二)未在我行

45、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但业务部门在审批业务时已对境内机构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核实的,由业务部门将证明文件复印,注明“已经核实无误”字样,核实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连同保证金开户通知书、法人授权书等必须出具的资料提交经办柜员。 第九十三条 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一)开户行应根据业务部门需要对客户缴存的外汇保证金进行冻结,业务部门应在保证金冻结后再完成保证金所担保业务的后续处理。不得以未作冻结的最低存款额视同保证金。(二)外汇保证金账户应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发生挪用或与客户结算账户混用串用、各子账户(含册号、笔号)之间互相串用等行为。(三)外汇保证金账户不能办理通兑业务。

46、(四)单位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应在开户营业机构预留印鉴。已在本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并已预留印鉴的客户,可申请共用同一套预留印鉴。(五)为有效核验业务部门出具的资金扣划通知和销户通知等指令的真实性,业务部门须在开户行预留负责人和经办人的个人名章,由开户行比照客户预留印鉴方式进行管理。(六)外汇保证金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九十四条 外汇保证金的扣划与解除(一)当外汇保证金所担保的业务到期或提前终止、注销时,经业务部门审核单位客户无违约行为的,与其解除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解除后,可根据客户要求办理外汇保证金账户关户手续。(二)当客户出现违约情况时,除本行有具体业务规定以外,应由业务部门

47、根据保证合同等协议,出具加盖负责人和经办人个人名章等预留印鉴的资金扣划通知。经办柜员审核资金扣划通知无误后,自制凭证办理扣划手续,业务部门的资金扣划通知做凭证附件。(三)外汇保证金账户关户时,经办柜员按规定审核业务部门签发的保证金存款销户通知书(须加盖预留印鉴)和客户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约定期限的保证金账户比照单位定期存款支取的手续办理,原则上应转入原转出账户;无约定期限的保证金账户比照活期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办理保证金存款账户关户,并按客户提供的付款凭证的记载转入其指定账户。第九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及时通过FIMS系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账户信息,账户性质为“暂存户”。第五节 外汇定期账户第九十六条 单位外汇定期账户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办理外汇定期存款开立的外汇账户。第九十七条 单位外汇定期账户可以是单位一本通账户。第九十八条 客户办理外汇定期存款时须提交开户申请,并出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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