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总发〔xx〕315号,xx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支持企业融资需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和《xx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形式确认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以下同)形式确认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xx市区(县)支行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其管理办法由总行公司部向xx市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贷款用途:排污权抵押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指标;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
(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对为减少风险追加排污权抵押担保或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形除外):
(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
(二)用于抵押的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闲置期超过一年、且逾期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或闲置期超过三年的;
(三)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四)贷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及利率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且一般以短期贷款为主,确有必需也可以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中长期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以排污权抵押担保为主,经办行认为确有必要可追加其它担保方式。排污权评估价值参照有偿取得的价格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和本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付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企业向经办行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申请;
(二)经办行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组织贷前调查、审查、审批;
(三)经办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经办行在核发排污权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物登记证(见附件);
(五)经办行发放贷款;
(六)贷款操作符合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企业向经办行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并向经办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
(五)申请人前两年度及当前期财务报表;
(六)借款人上年的各类税收发票和用电、用水量发票及复印件;
(七)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客户经理按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贷前调查内容和要求,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财务状况、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并对抵押物价值进行核实,抵押物价值的核实程序为:
(一)排污权抵押价值最高不得超过环保部门回购价值的90%;
(二) 经评估或协商确定排污权抵押值的,最高不得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80%。
抵押物价值核定完成后,经办客户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具名写出授信调查报告报授信审查人审查。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一)审核借款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二)审查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三)审查客户经理对抵押物价值的核定是否符合抵押物价值的核实程序;
(四)审查信贷调查人员调查意见是否明确,提供的材料内容与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不符的原因何在;
(五)审查借款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六)分析审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复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
(七)授信风险审查,对贷前尽职调查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和检查。
信贷审查员根据审查的内容在贷款审批表内签具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给予授信、授信的具体额度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排污权抵押贷款视同于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其主要内容为:
(一)按规定报批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报批贷款的审查(评审)意见、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报批的贷款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政策和贷款投向;
(四)贷款金额、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办行根据授信意见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到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环保部门的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物登记证后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条 经办行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间如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抵押的有效性或价值时,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担保方式或其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经办行和借款人应当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权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合同或者发生与本行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经办行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经办行就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 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
(二) 按照环保部门确定的回购价值实施排污权回购。
经办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前,应及时通知环保部门。以回购方式处置抵押物的,经办行应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要求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排污权回购时间,及时回购抵押的排污权。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交易取得银行抵押标的排污权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分行可按本办法及时沟通当地相关部门,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开办此项业务,管理办法须报总行公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若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排污权的新文件,本办法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登记证
附件
污染物排放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品名称:
包括:工业 COD 吨/年;氨氮 吨/年
SO2 吨/年;氮氧化物 吨/年
入网达标废水量 吨/日
抵押物权证编号:
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合同号: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记:
登记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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