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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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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 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 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 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一) 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八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申报单证并审核: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xx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xx银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九条 我行为名录状态是A类的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还应审核以下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十条 我行为名录状态是B类的企业(以下简称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二)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四)我行应对B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凭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五)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凭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办理。 第十一条 我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以下业务: (一)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二)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我行为名录状态是C类的企业(以下简称C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应注意每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须有对应的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第十三条 我行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以下业务: (一)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贸易收汇项下的退汇支付时,对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汇凭证;对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审核时应注意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 第十五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进口贸易付汇项下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审核时应注意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 第十六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以下情况退汇的,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一)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二)客户因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交单证。 第十七条 我行为客户办理因汇路不畅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汇结汇业务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企业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三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信用证、托收项下业务的处理 (一)客户提交开证申请书、申报凭证、业务单证等资料原件至开户行,涉及敞口开证、贸易融资的,还应按我行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二)开户行对开证申请书、申报凭证、业务单证进行初审,需授信审批的,如敞口开证、贸易融资,开户行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三)开户行初审无误后,需授信审批的,在完成授信审批手续后,将资料交由经办行办理。业务单证原件由开户行退给客户,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经开户行审核后交至开户行。 (四)经办行对资料表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对外开证、寄单等手续。 (五)信用证、托收项下对外支付时,由开户行落实客户账户资金是否充足,经办行审核客户申报单证上的收付方名称、金额币种等要素与实际情况一致后,对外付款。 (六)信用证、托收项下收汇时,经办行审核客户申报单证上的收付方名称、金额币种等要素与实际情况一致后,办理入账手续。款项应划入客户的待核查账户。 第十九条 汇款项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处理 (一)客户提交申报凭证、业务单证等资料至开户行。 (二)开户行对资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在业务单证原件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交至经办行。 (三)经办行对资料表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对外付款或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经办行将业务单证复印件等资料留存业务档案5年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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