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禁毒反洗钱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监测和报告涉毒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行禁毒反洗钱工作目标为:积极建设xx银行禁毒反洗钱金融情报监测分析和报送体系,及时、高效报送涉毒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为禁毒部门发现毒情、侦破涉毒案件提供金融情报支持。第三条 我行禁毒反洗钱工作内容为:积极开展禁毒反洗钱培训
2、;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开展身份识别,采取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对客户可疑行为进行分析甄别,及时、高效报送涉毒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第四条 我行各分支行营业机构及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禁毒反洗钱各项义务,各异地分行在执行本细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修订,明确涉毒资金监测要求,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五条 各分支行应当安排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涉毒可疑交易报告的甄别分析和上报工作,明确禁毒反洗钱工作由专人牵头和负责。第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xx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禁毒反洗钱情报工程建设工作,统筹
3、组织全行禁毒反洗钱金融情报工程的开展,定期听取禁毒反洗钱情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会计结算部具体负责全行禁毒反洗钱金融情报工程的组织开展,包括拟写工作方案和模型需求、验收测试、组织培训等工作。各反洗钱成员部门按照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职责开展禁毒反洗钱工作,积极协助分支行开展禁毒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和资金交易数据,必要时还需采取措施深入了解客户资金来源、用途和身份背景等信息,加强对涉毒高风险客户尽职调查;在本条线开展培训,对本条线禁毒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配合涉及本条线客户的重点涉
4、毒可疑交易认定工作。各分支行负责客户身份识别、涉毒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甄别和补录上报工作,还应当对辖内网点开展禁毒反洗钱培训,以及对辖属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为加强我行禁毒反洗钱监测工作,在我行反洗钱系统增加了涉毒可疑交易模型,主要包括制毒反洗钱模型、大宗贩毒模型、零包贩毒模型等。设置了汇款交易资金来源、汇款交易资金去向、交易特征、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渠道等模型指标,由系统提取涉毒可疑交易。各分支行应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了解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进行分析甄别后报送涉毒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依法协助配合监管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
5、击涉毒洗钱活动。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提交涉毒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反洗钱工作人员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及现场检查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反洗钱工作人员对禁毒反洗钱监测指标和模型、涉毒可疑人员名单、禁毒反洗钱工作要求等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评定第十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客户身份识别。(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6、明文件,对客户本人、代理人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本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下简称“客户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定洗钱风险等级。(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客户本人、代理人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持续识别应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交
7、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或客户重要信息变更、留存证件过期、人行反洗钱调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重新评定洗钱风险等级。重新识别识别措施包括: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5通过身份核查联网系统核查相关信息;6通过企业信用网、主流新闻网站等网上平台,通过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核查相关信息;7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重新识别应保存调查痕迹,填写纸质客户风险评定表(详见xx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8、)描述采取措施和识别情况,签字盖章。对客户重新提交证件应进行联网核查或核实。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要做好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落实账户和银行卡实名制,严禁为客户开立虚假、假名、匿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交易,严格对交易实际控制人开展尽职调查。第十二条 对于无合理理由大量开户和开卡的情况,各级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采取强化审查措施,要求客户说明开卡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拒绝其开户和办卡。第十三条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并满足禁毒反洗钱监测指标的,可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向各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书面报告,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结合禁毒反
9、洗钱监测指标对客户可疑行为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可疑的由反洗钱补录人员通过反洗钱系统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重点可疑的应按照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书面报告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疑行为包括:(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五)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六)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
10、疑的;(七)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对所有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不同等级的分类,对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定洗钱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户应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每半年重新评定洗钱风险等级。第十六条 总行应及时按照人行转发文件或反洗钱行政调查通知在反洗钱系统进行涉毒黑名单的更新。各级机构通过多方收集信息发现涉毒洗
11、钱相关客户及账户的,应持续监控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由总行进行反洗钱系统中涉毒黑名单的添加。总行或分支行发现我行存在涉毒黑名单客户时,应立即阻断交易,可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第三章 涉毒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第十七条 反洗钱系统的操作用户分为三个岗位:总行报送岗、网点审核岗、网点补录岗。各级机构应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涉毒可疑交易信息补录、分析和报告工作。第十八条 涉毒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流程为:反洗钱系统按照五个涉毒可疑交易模型提取符合规则的可疑交易,由营业网点补录岗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补录,经网点审核岗复核后报总行报送岗,报送岗生成上报数据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一)管理行每
12、日上班应立即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按客户进行分析甄别,若无可疑应由补录岗进行无需上报处理,需填写无需上报原因,由审核岗复核授权。(二)网点补录岗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及时补录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相关信息。对于需要上报的交易网点补录岗需在“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具体理由;在“采取措施”栏位中,填写对该可疑行为的处理措施,提交审核岗进行复核。(三)对于系统未筛选出来、但发现客户行为或账户交易活动存在异常的,经人工分析判断后确认为涉毒可疑交易的,由网点补录岗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数据增录,并在“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判断为涉毒可疑交易的具体理由,确认后连同
13、判断确认的工作记录一并提交网点复核岗人员。 (四)网点审核岗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本营业机构需补录的可疑交易,组织补录岗人员进行补录,对补录人员初步甄别满足涉毒可疑上报条件,并已完成补录或说明的数据进行判断,审核“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的理由是否充分,“采取措施”栏位填写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结合禁毒反洗钱监测指标进行了人工甄别分析。填写的“可疑行为描述”栏包含但不限于“交易特征、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信息。网点审核岗人员若审核确认某客户可疑交易无需上报,应在系统做无需上报处理;若确认补录信息存在问题,则返回补录岗处重新补录。(五)总行报送岗人员负责检查全行可疑交易补录情况,再次
14、确认无误后,集中统一生成上报报文,及时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系统中提出的涉毒可疑交易与客户尽职调查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对于有意回避身份识别或核查的客户、非面对面交易发生较多的账户、与贩毒重点地区账户往来较多的账户,要加大分析排查力度。发现涉毒可疑交易应及时在反洗钱系统补录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条 反洗钱岗位人员在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分析时,可要求客户经理填写客户风险评定表,强化客户尽职调查,补充客户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用途和身份背景情况。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被调查客户可疑交易应高度重视,不能简单描述就排除可疑,应了解客户交易背景、交易
15、目的和交易性质,结合客户基本信息、客户风险等级、禁毒反洗钱监测指标、客户的历史交易等情况认真甄别分析,积极上报涉毒可疑交易报告,涉嫌犯罪的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于禁毒反洗钱模型提取的可疑交易,除了常规的甄别补录上报流程外,应建立回溯排查机制,按季度提取涉毒可疑交易清单,由总行按照监测模型和指标进行初步判断,再下发各分支行进行排查,力争提高涉毒资金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章 涉毒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在反洗钱系统信息报送的基础上,加强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甄别,对于符合禁毒反洗钱监测模型的可疑交易,应形成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书面报送总行及当地人民银行,如发现涉嫌犯罪的
16、,还应由各级保卫部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当地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各分行、郊县支行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并抄送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嫌毒品犯罪的,应由各分行、郊县支行保卫部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xx城区各支行应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分析甄别后确属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人民银行xx分行,涉嫌毒品犯罪的还应由总行安全保卫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 重大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均应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对需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的重大可疑交易,在通过系统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时,应在“可疑程度”栏位选择“重点可疑且报当地人行”,涉嫌犯罪的,选择“
17、重点可疑且报当地人行和公安”;同时填列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参见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后,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第二十六条 在甄别和上报重大可疑交易时,各营业网点应报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各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认定是否属于重大可疑交易,决定是否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发现涉毒洗钱犯罪线索、认为交易明显涉嫌毒品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由安全保卫部门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八条 对于人民银行反洗
18、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可疑客户和交易,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回复,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存档。第五章 其他禁毒反洗钱工作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向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上报反洗钱信息,及时反映禁毒反洗钱工作创新,提示金融产品与服务、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涉毒洗钱风险,促进反洗钱学习交流,提示洗钱风险,支持反洗钱工作发展。第三十条 加强培训,增强对涉毒资金交易的识别能力。除总行层面组织进行的培训外,各级机构也应适当提高反洗钱培训的频率,按照禁毒反洗钱监测指标和模型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禁毒反洗钱水平。第三十一条 加强禁毒反洗钱宣传工作。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
19、工作安排,每年不定期牵头组织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将禁毒反洗钱作为宣传重点。各级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在全行统一组织的宣传之外,开展禁毒反洗钱主题宣传,宣传形式包括营业大厅宣传、“流动站”宣传、社区宣传等。第三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检查和考核。总行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提交反洗钱检查底稿,由检查中心对分支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总行各业务部门在本条线建立反洗钱考核机制,应将禁毒反洗钱工作单独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加强对各业务条线和下级行的禁毒反洗钱履职情况考核、检查、审计,同时加大对禁毒反洗钱违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自查,检查频率遵循其会计制度检查的要求。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xx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