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
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资金贷款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座落:
抵押物座落: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抵押权人: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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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抵押权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一)所列财产作抵押,在最高债权额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一)债权确定期间:指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间。
(三)主合同:指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指主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之和,以及计算至借款人实际履行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五)最高债权额:指抵押人就主合同项下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除上述定义,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抵押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名称及有关情况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最高债权额
本担保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四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的主合同项下债权。
债权确定情形出现前,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不因履行了债权确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消灭或缩减。
第六条 抵押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抵押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抵押人合法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抵押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三)除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租赁、托管、共有或其他权属争议;
(四)抵押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七条 抵押人的义务
(一)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对抵押权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物完好为目的的建议,抵押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保管、维护抵押物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三)抵押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抵押权人备案;
(四)抵押人变更基本户的开户行及帐号后,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五)抵押物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产权(处分权)凭证或抵押权证书交抵押权人收执;
(六)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的上述请求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如抵押标的被查封、扣押,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标的向他人提供抵押。
第八条 抵押权人的义务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15日内,抵押权人应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
第九条 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确定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到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单正本应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抵押人所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
(二)因抵押人的过错,使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予以补足;
(三)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状;
(四)因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
(五)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
(六)抵押权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给抵押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抵押人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造成抵押权人继续按照主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和(或)对贷款进行支付时,就抵押人应在新增发放和(或)新增支付的数额内对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借款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任一主合同项下出现的违约行为视为对所有主合同的违约,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一或全部担保权利。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如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抵押人应继续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包括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债权确认书》(见附件二)后,可纳入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一)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部分的抵押权;
(二)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部分的抵押权。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时间可谈判确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如因抵押登记未及时办理或者登记手续存在瑕疵,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按照担保责任的范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抵押合同无效或抵押权存在瑕疵而失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如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 1 份,副本 2 份。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抵押物清单
2.《债权确认书》
抵押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抵押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及帐号:
抵押权人: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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