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版
2012年10月18日修订
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小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业务。
第三条 办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四条 查询查复工作是保障支付业务正确处理和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银行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遵守支付清算原则,认真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第二章 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第五条 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经会计主管同意后按照支付系统规定的查询书报文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查询行不得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代替查询书。
第六条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审核后,立即按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第七条 查询行收到的查复书要与原专夹保管的查询书一并随传票装订。如手工入账,将查询查复书一并做手工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八条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由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询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查复查询行。查复书及查询书一并随传票装订。
第九条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书的当日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10点,按支付系统规定的查复书报文格式、标准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查复行不得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代替查复书。
第十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第十一条 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信息科技部负责查询、查复电子信息保存。查询、查复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存30个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第十二条 各支行严禁发送与工作无关的自由格式报文。因业务需要确须发送自由格式报文的,需经支行主管行长同意审批后,方可发送。
第三章 查询查复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各支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业务的总体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结算部要将查询查复业务纳入业务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支行要明确专人负责查询查复业务,报会计结算部备案,因工作调整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十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查询查复业务的实时监督。
第十七条 各支行查询查复专管员每天日终前要查看各柜员是否及时处理当日查询查复业务;总行清算中心专管员次日查看各网点是否有未查复业务。
第十八条 信息科技部建立查询查复业务咨询登记簿,各支行因技术原因无法正常查询、查复与信息科技部咨询的,信息科技部要留有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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