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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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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在

2、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3、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第九条每份单位存款证明所记载的证明笔数不超过3笔;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记载的证明笔数不超过5笔。第十条 需要开具存款证明的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条件:在证明期限内存款账户上必须有足额的资金

4、才能提出申请开具存款证明。需开具资信证明的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条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遵守结算制度进行资金结算,无不良结算记录(如是有贷户,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款记录)。第十一条需开办单位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客户可向其账户的开户网点申请,如需证明不同开户网点的多个账户情况,需分别到账户的开户网点申请办理。第十二条个人存款证明可在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存款证明和资信证明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开具;存款证明和资信证明业务办理均须双人交叉复核,助理授权。第十三条 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不能流通,仅对存款个人或单位的账户信息或结算纪律情况予以证实,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

5、证。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由总行会计运营部统一设计。第十四条 存款证明按照业务种类、不同币别分别出具。第十五条 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不具有银行担保作用,不能作为质押凭证。第十六条 客户开办、重复开立、延期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须在柜台交纳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若有新的收费标准,以新的为准。第十七条 时点存款证明可以是申请日之前某一日账户余额,也可以是申请日当时账户余额;时段存款证明所列期间的起始日期可以是申请日之前的日期,但最早不得超过存款证明中多笔存款中最近一笔的开户日期。终止日期与资产止付日期一致;对于自动约转的存款,终止日期可根据客户需要确定。时段证明期限最短1天,最长不超过5年

6、。此期间申请人不得支取存款证明项下的资产。第十八条 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可以提前终止、重复开立和延长期限。客户需要对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提前终止(撤销)的,必须在原开立营业网点申请,经审核无误,收回已出具的全部原件后,予以撤销。客户需要对个人时段存款证明重复开立(补开)的,必须在原开立营业网点申请,经审核无误,确保客户的资产无变化,无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记录,可以补开出具日期为当日、其他内容与原证明完全一致的存款证明。客户需要对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延长期限(续开)的,必须在原开立营业网点申请,经审核无误,确保客户的资产无变化,无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记录,可以延长期限开立出具日期为客户申请当日、终止日为客户

7、申请到期日、其他内容与原证明完全一致的存款证明。第十九条 在证明有效期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扣划等行为而导致本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签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条 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开立(一)客户办理流程1.客户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到开户网点营业柜台填写一式二联的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申请书(附件7)。申请办理对公账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申请书上须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提交单位法人授权书。2.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还须提供申请人或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个人申请开具存款证明的,还需提供其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相关资料。3.

8、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或领取存款证明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开户网点柜台办理流程1.客户向开户网点申请办理证明,营业网点须向客户提供一式二联的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申请书,并指导客户填写申请书各要素。2.客户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开户网点,网点经办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对申请书上各要素及客户签章、签名进行核对,并对单位授权经办人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对账单、账户结算情况(如有贷户还须对贷款账户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款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在申请书

9、经办人处签章。对申请办理对公账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还须对单位公章进行核验。3.柜员进入开立交易处理,打印单位(个人)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对于时段的存款证明款项系统自动作止付处理,其中正本签章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交客户,副本留存归档,存款申请书第一联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随传票上交。4.资信证明为统一标准格式,经办柜员在电脑输入后以A4纸打印,签章并加盖行政公章交客户。5.因操作失误造成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要素与申请人填写要素不符的,前台柜员可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但需连同作废的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一并交后台柜员进行审核后归档。6.己挂失或用于质押、被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单或存款账户

10、,不能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或资信证明业务;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但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亦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十一条 个人存款证明提前终止客户申请提前终止存款证明时,应提交已开立的全部存款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已用于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原网点申请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必须同时向原网点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柜员审核资料,经查询对客户已开立存款证明份数、编号及相关信息无误后,进入撤销交易处理,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对证明款项进行解除止付处理。打印个人存款证明书,其中正本交客户,副本留存归档,存款申

11、请书第一联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随传票上交。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证明重复开立客户再次申请重复开立存款证明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权利凭证,到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原网点申请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必须同时向原网点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柜员审核资料,经查询客户存款证明编号及相关信息无误后,进入补开交易处理,打印个人存款证明书,其中正本交客户,副本留存归档,存款申请书第一联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随传票上交。第二十三条 个人存款证明延长期限客户申请对存款证明延长期限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权利凭证,到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原网点申请办理。如为代理人代

12、办,必须同时向原网点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柜员审核资料,经查询客户存款证明编号及相关信息无误后,进入续开交易处理,打印个人存款证明书,其中正本交客户,副本留存归档,存款申请书第一联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随传票上交。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 存款证明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的业务办理,均由支行助理(F级)授权,资信证明开立还须由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批。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因系统原因需手工方式开立的,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签发。第二十六条 经客户确认的签字申请书第一联、存款证明副本及相关附件随当日传票上交归档。

13、第二十七条 对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证明、提前终止的存款证明及手工签发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应重点检查,并加强柜面的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第二十八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将资金证明业务纳入会计评级考核范围,对资金证明业务开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银行企业存款资金证明管理办法及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管理办法(银发2011452号)同时废止。附件:1.银行单位存款证明(时段)2.银行单位存款证明(时点)3.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5.银行资信证明书(有贷户)6.银行资信证明书(无贷户)7.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申请书8.银行提前终止重复开立延期个人存款证明申请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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