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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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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规范操作行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辖内营业网点。第三条 x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和开展反洗钱系统业务知识培训,财务会计部对不能处理和回复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联社相关部门。信息科技部负责系统维护、故障解决等系统运行维护。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系统中机构分本行总部、营业网点。清算中心、财务会计部等账务机构在该系统中与营业网点属同级机构,机构按管理权限可查询本级及本级以

2、下机构数据。 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营业网点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评级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审批大额、可疑交易案例和客户风险评级结果;添加白名单客户;监控、处理大额、可疑及异常交易;对辖内机构用户进行管理, 包括用户的增加、修改、删除等。 第六条 营业网点(含支行、分理处等)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评级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上报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系统中新增、撤并机构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省联社运行管理部报送新增机构名称、机构号、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户管理 第八条 系统用户分为编辑岗(初评岗)、审核岗(复评岗)、审

3、批岗、反洗钱管理员岗、系统管理员岗等用户。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岗,营业网点设置编辑岗(初评岗)和审核岗(复评岗)。 第九条 各岗位均应设置A岗和B岗。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相关岗前培训。 第十条 编辑岗(初评岗)用户负责处理“数据报送”模块中交易补录、客户信息补录、错误回执交易、错误回执客户、错误回执账户、案例分析处理, “调查分析”模块中新开客户识别、人工识别、客户重新识别,以及“风险评级”模块中新开客户评级、定期客户评级等。 第十一条 审核岗(复评岗)用户负责处理“数据报送”模块中案例分析处理和“风险评级”模块中评级结果审核。 第十二条 审批岗用户负责处理“基础管

4、理”模块中用户管理、“数据报送”模块中案例分析处理、“调查分析”模块中白名单维护和“风险评级”模块中评级结果审批等。 第十三条 反洗钱管理员岗用户负责处理“数据报送”模块中报送管理,“调查分析”模块中名单维护、名单管理等。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岗用户负责处理“基础管理”模块中“系统管理”、“参数管理”、“模型管理”、“查证管理”等。 第十五条 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反洗钱系统,非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无权限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操作和查看信息。 第十六条 用户密码可采用除中文以外任意字符组成,不可使用简单数字组成或其他安全性过低的密码。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应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严禁向他人透

5、露反洗钱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第四章 黑白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黑名单指联合国及国家有权机关等发布的境内外制裁名单,以及各级执法机关发布的问题客户名单。黑名单由省联社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网站公布的制裁名单以及农商银行报送的需设置为黑名单的相关人员名单及时更新至反洗钱系统。 第十八条 白名单指洗钱风险极低或无洗钱风险的客户名单。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符合不需报告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范围的客户,可以设置成白名单客户。 第十九条 白名单客户由总部审批岗人员添加,由省联社反洗钱管理员岗审批通过。营业网点应将符合白名单设

6、置条件的客户信息报送至本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本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审批岗将符合设置条件的客户名单添加至反洗钱系统。 第五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要及时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按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补录和客户信息补录应于交易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可疑交易案例分析处理应于系统抓取可疑案例后6个工作日(含当天)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要及时处理系统反馈的错误回执,应于回执反馈后的当天完成回执信息补录及回执案例的上报和审批工作。错误回执信息包括错误回执交易、错误回执客户、错误回执账户。 第二十二条 客户交易信息和错误回执交易由交易发生机构负责补录;客户信息和

7、错误回执客户由客户号建立机构负责补录;错误回执账户由账户开立机构负责补录。 第二十三条 系统根据可疑交易规则抓取可疑案例后,由编辑岗人员进行甄别。编辑岗人员应根据掌握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抓取的可疑案例数据是否存在“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情形。对甄别后需上报的可疑案例,应详细填写可疑案例分析内容,准确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客户、交易等信息及判断可疑交易的依据;对经分析判断不需上报的可疑案例,应予以排除,并注明排除理由。 第二十四条 系统生成的可疑案例中,若同一客户在不同机构均发生可疑交易,则由该案例中累积交易金额最大的交易发生机构负责分析处理。

8、第二十五条 对系统未抓取的可疑案例,经分析判断仍然不能排除可疑的,应通过“人工新增”添加至反洗钱系统。 第二十六条 分析处理可疑案例时,除系统提供的客户、账户和交易等有关信息之外,还需要了解该客户在其他机构产生的相关信息时,可向系统内其他相关机构发起案例协查。被协查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相关协查内容。 第六章 客户识别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识别工作,完善相关客户信息,并根据掌握的客户信息填写初步调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系统未抓取的新建立业务的客户应通过“人工客户识别”添加至反洗钱系统,填写客户名称、客户类型、识别原因等相关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9、 出现以下情况时,营业网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及时完善系统抓取的需重新识别客户相关信息,并填写调查结论。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营业网点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营业网点认为

10、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风险评级管理 第三十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由客户号建立机构负责评定。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步骤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 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风险等级初评工作由营业网点初评员负责。初评员应在系统评级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开客户审查”,依据相关客户资料对系统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判断,对系统评级结果与客户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应人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注明调整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初评结果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复评工作由营业网点复评员负责。复评员应在收到复评工作任务之

11、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结果审核”。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复评员应人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注明调整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初评员和复评员对同一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结果不一致的,由总部反洗钱审批岗负责终评;初评员和复评员对同一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结果一致的,由总部反洗钱审批岗负责审批通过。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审批工作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结果审批”。如需要调整复评分类等级,审批岗人员应人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并注明调整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五条 系统定期对其已确定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进行重新评级。对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等级客户,每半年进行一次重新评级;对一般风险等级客户,每年进行一次重新

12、评级;对较低风险和低风险等级客户,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评级。 第三十六条 重新评级的初评工作由营业网点初评员负责。初评员应在系统重新评级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客户审查”,综合考虑客户的性质和结构、客户交易的规模、客户关系的持续时间以及客户的交易往来对象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等因素,对系统重新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判断。对系统重新评级结果与客户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应人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注明调整依据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重新评级的复评和终评工作分别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被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营业网点应报告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通过“评级结果再调整”模块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岗位人员应根据有关反洗钱保密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反洗钱系统及系统内相关信息仅限于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职需要,严禁向其他人员泄露反洗钱系统内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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