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办法(x发x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监控报警系统管理的基本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监控报警操作和管理行为,强化风险 防范与控制,确保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监控中心。第三条监控报警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等设备和控 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控制、报警和信息记录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第四条远程监控是指将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金库、计算机中心机 房、清分中心、保管箱库、办公大楼等区域的监控图像、音频、报警等信息,通过专 用网络线路传
2、至监控中心。远程监控具有图像监视及回放、报警、通话等功能,是加 强安全防范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加强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有力手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监控报警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视频矩阵、监视器、显示器、声音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第六条安全保卫部职责(一)制定监控报警系统管理办法;(二)负责监控报警设备的布局规划、审核安装、定期检查、日常维修、技术培 训、更新升级等工作;(三)负责对监控报警设备维修协调工作;(四)负责对监控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部门制定的监控管理制度及报警操作规程;(二)检查、督促安全员
3、做好监控报警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安全员职责(一)负责监控报警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控报警设备损坏需要维修时的上报工作。第九条 设备管理岗职责(一)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等相关工作;(二)负责做好相关资料调阅的登记工作;(三)负责视频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四)协助安全保卫部门处置监控报警突发事件工作。第十条 管理原则(一)坚持合规管理原则。本行监控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既要符合公安、监 管机关要求,也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二)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本行监控报警设备要突出重要场所(区 域)配置,同时兼顾其他场所(区域)配置;(三)坚持统
4、一性与兼容性相结合的原则。本行监控报警设备使用要考虑到设备 品牌统一性与满足软硬件兼容性相结合;(四)坚持确保正常运行与加强日常维护相结合原则。本行监控报警设备管理应 建立并落实日常管理、维护制度,以确保实现远程监控和报警的管理目标;(五)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本行监控报警设备由设备所在机构明确专 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以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基本规定(一)本行监控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相关标准参照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x)、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金库(GA858)、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5、T75-94) 等;(二)本行安全保卫部门为监控报警系统设备配置和管理的归口部门。本行设备 的采购与使用,需在省联社规定的品牌以内,实行招标购置;(三)本行监控报警系统实行 24 小时全天候的防范监控。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 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一个月。本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电视监控系统日 常管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四)本行中心金库安全电视监控要实行 24 小时坐班制度,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 监控、报警监控,并与运行中的运钞车保持联系;(五)凡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分支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监控报警 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
6、培训,掌握监控报警系统操 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监控录像报警系统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公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内部 控制的需要,结合所配置场所(区域)实际情况以及图像回放、记录方式、报警探测、 报警功能等要求,确定相适应的配置数量,使被监控的场所不留死角。第十三条摄像机配置技术要求:(一)在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金库、计算机中心机房、保管箱库、办公大楼等重要区域应配置数字摄像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全方位清晰摄像。其中现金收付、清算、交接等重要操作环节部位应配置彩色定焦摄像机;(二)在光照度较低的环境应配置低照度摄像机,在逆光较强的环境应配置超动 态摄像机,在光线黑暗的环境应配
7、置红外摄像机。第十四条数字录像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一)数字录像设备应保证所有监视、记录和回放图像清楚、无干扰和明显的缺 损,并具有监控录像记录资料复制功能和输出接口;(二)每台数字录像设备原则上不应超过 16 路(含 16 路)监控图像,每路监控图像记录速度不低于 25 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三)数字录像设备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 30 天,其中计算机中心 机房区域、中心金库库区区域、保管箱库区域、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区域等监控录像 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 90 天;(四)数字录像设备录像记录方式采取实时录象时,应以每 20 至 30 分钟为单位 自动存档;(五)数字录
8、像设备应以机柜安装,保持通风散热,机柜平时应锁闭。第十五条报警系统配置技术要求:(一)报警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及信号传输线路的检测、故障自动显示和防破坏 功能;应能提供与其他设备、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应安装在隐蔽、安全的部位, 重要区域内的特殊部位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二)报警设备应满足不同的报警类型(入侵、周界、紧急)和报警路径(多路 报警、多级报警)的要求。多路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向公安 110 报警服务台、本行监控 中心等部位同时多路传送。多级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先向本行监控中心传送,经确认后 再向公 110 报警服务台或其他部位人工报警。第十六条 本行营业场所区域、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
9、域、金库区域、计算机中 心机房区域、保管箱库区域、办公大楼区域、监控中心区域、远程监控区域及其他区 域的监控报警设备具体配备要求按照省联社下发的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控、 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系统安装申请和审核(一)系统安装申请。分支机构因业务、内控、监管等需要配置监控录像报警设 备时,应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备配置的区域、用途、要求等;(二)系统安装审核。安全保卫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会同申请 单位对设备配置的区域、用途、要求等进行实地察看,提出审核意见和安装方案,报 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系统安装和使用(一)系统安装。安全保卫部门应按照经
10、批准的安装方案,负责安装工程的督办、质量验收和交接,以及通过公安、监管部门安全验收等,并负责向使用单位移交设备 装置、使用规则、运行日志和使用人员技术培训等;(二)监控报警系统使用机构应指定专人操作,确保设备装置操作规范、运行正 常、监控录像回放达到要求,并督促区域内工作人员在摄像机监控范围内进行业务操 作。操作人员应熟悉监控报警系统的性能和操作规则,负责设备装置的日常操作和清 洁工作,每天应按规定检查监控报警设备,查看设备运行情况,保持设备的运行时间 与北京时间相差在 5 分钟之内,对监控图像进行切换检查,做好设备运行日志登记, 确保设备装置正常运行。一旦发生设备故障,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门报
11、修。第十九条系统检查。(一)安全保卫部门应对各分支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二)分支机构安全员每周必须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检查金库内红外感应 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检查录像图像是否清晰可辨;检查监控设备存储是否正常等。发 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三)安全保卫部门在接到使用机构的故障报修后,应组织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 场,并以最短的时间排除故障。第二十条系统维护。(一)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与承接系统工程维护单位的联系,明确系统维护单位 的权利义务,对系统的常规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应急响应服务必须在四小时以内,并 提供 24 小时报修服务;(二)分支机构安全员
12、要定期使用干、软棉布清洁监视器、摄像防护罩体及玻璃, 保持摄像图像清晰;(三)分支机构安全员要做好 ups 放、充电工作,该系统 ups 在没有停电的情况 下,每三个月放电一次,如遇停电时间较长,ups 发生“嘀”“嘀”鸣叫提醒时,必须 关闭 ups,待市电来后,再打开 ups 开关,每次放、充电(包括停电),均要在守库登 记簿进行详细登记;(四)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要对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该系统正 常运行;(五)各分支机构均应建立监控报警系统检查登记簿,每次检查内容和设备工作 情况均应做好详细的记录。第二十一条系统更新和升级(一)安全保卫部门应做好设备档案的登记和管理,合理控制设
13、备的使用寿命,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一般使用年限为 5 年,其中数字录像设备使用年限为 4 年。设备更新原则上应选用同品牌、同规格的设备或者是同一性能的产品,以保持整个系统原有技术性能的连续性;(二)本行安全保卫部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根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 地进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升级。第二十二条监控录像资料调阅。(一)本行的视频监控录像调阅,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安全保卫部门是具体操作 和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调阅操作工作。需要调阅录像时,必须严 格按照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做好登记手续;(二)操作人员应根据规定保管好录像回放操作密码,应不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监
14、控录像资料保存。(一)本行监控录像保存不得擅自增删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擅自携带监控录像资 料外出;(二)因工作需要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应征得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由安全保卫 部门报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登记;(三)监控录像资料的销毁,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四)在监控录像资料的调阅、复制、提供、传送和保存等过程中,应加强保密 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第二十四条上岗前操作程序(一)设备检查。查验系统供电、前端设备、线路、控制台、监视器、主机、备 用电源等设备是否正常、完好;(二)报警检查。监控、报警为一体的多网点报警联网系统,要检查报警联动是 否正常,单独报警系统或与“110”报警系统联网的单位,要认
15、真检查防盗、防抢报警 功能;(三)实行 24 小时连续运行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交接班前要检查、核对监控报 警系统运行状况和当前监控、报警区域、值班记录等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能 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四)启动设备。实行连续运行的监控系统,要严格按产品操作指南启动系统, 做好开机、录像和布防准备工作;(五)实行 24 小时坐班的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每日按规定时间,正确的操作要 领解除对监视区域的技术封闭和布防,打开电视监控系统实施监控录像。柜员监控要 在营业款到达营业室之前启动监控录像设备。第二十五条值班期间操作程序(一)安装的监控报警系统应 24 小时对周边环境防范要实施电视监控录像,对要
16、害通道、进出口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录像;(二)营业大厅在营业期间应对现金收付窗口等实施实时、不间断的电视监控和录像,营业期间营业间内的联动报警改为防抢报警,室内实施电视监控录像,记录营 业间内的人员情况;(三)金库实施 24 小时电视监控录像和监听,并对周边状态实施不间断的电视监 控和录像。交接款箱时要在监控下进行,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四)本行中心库监控中心,要随时与运行中的运钞车通讯联络,掌握运钞车运 行中安全情况;(五)营业终了或夜间执勤操作员,每日应对防范区域进行检查清场,确认无异 常情况后,对重点防范区域实行技术封闭布防、录像,发生报警后立即通过监控人员, 迅速查明情况,并
17、报告值班负责人,遇到抢劫、盗窃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本行领导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按预案进行处理,做好详细记录。不设立金库的 分支机构,每日营业终了款箱接走后,营业间内要改用报警系统和监听系统设防;(六)本行的电视监控报警联网中心,每日营业终了后,应对所有电视监控、报 警联网的营业场所布防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印记录。第二十六条交班时操作程序(一)整理值班期间各项记录事项;(二)保养监控设备。对控制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电源进行检查 和 擦拭。对摄像机、报警探头定期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属于操作不 当,应立即纠正,属于设备故障,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三)整理当班信息记录资料,并按规定顺序编号,入柜加锁保管;(四)协助接班人员做好交接班检查工作,办理交接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