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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促进商业汇票业务安全、稳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是商业银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银行自己)委托以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本办法是规范银行持有的商业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五点:发出托收、托收款项收回、退票拒付、逾期处理和遗失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适用于银行金融市场部以及有权办理票据托收业务部门。
第二章 商业汇票托收细则
第四条 发出托收
发出托收即是向付款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行为,规范的“发出托收”能最大化的降低托收风险,确保资金的及时收回。
(一)准备托收时间:需要托收的票据一般应在票据到期日前7-10天向承兑行或者付款人发出托收,提示付款。
(二)托收办理:托收办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汇票背书。
2.核心系统中完成1565汇票发出委托收款登记。
3.打印托收凭证。
4.复核托收凭证相关要素与汇票要素是否一致。
5.汇票及托收凭证一起邮寄至承兑行或者付款人开户银行(打印的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托收行结算专用章并随第四联、第五联以及汇票邮寄至承兑行,第二联做委托收款底联专夹保管)。
(三)与快递公司交接。快递公司的选择应首先考虑安全性,其次是快捷。要与快递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托收票据封包、交寄必须在监控设备下完成。与快递公司专门指定收件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如邮局人员变动,需电话或上门确认),以明确责任。快递公司收件人签收返回信件回单,要当面逐张清点核对份数,查看是否有邮局收件人签字,并与当日发出托收的核心系统数据记载核对一致,专人专夹保管,以备查验。
第五条 托收款项收回
核心系统使用1565汇票发出委托收款登记时,屏幕打印2份,一份作为当日交易流水传票,另一份专夹保管,待汇票到期,承兑行解付票款后,交前台柜员在核心系统中使用1564做汇票托收入账。
第六条 退票拒付
(一)当托收行收到承兑人退回的汇票及退票理由书、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之一时,应对被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视拒绝支付理由区别责任,主张票据权利,经审核为无理退票和拒付的,可联系重新发出托收。
(二)如拒付理由事实清楚,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由我行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也可以同时向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追索权。追索的内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六条 逾期处理
(一)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同城为票面到期日,异地为到期日加上异地划款日3天,遇节假日顺延)没有收到票款,会计人员应以电话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或发出催收公函,并进行登记;
(二)逾期7天以上需派人实地催收;
(三)逾期15天视同风险票据,按风险贷款处理,并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承兑行发出《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划款赔付通知书》(附件),要求承兑行按照相关规定赔付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遗失处理
(一)委托收款凭证随汇票发出邮寄后,会计人员需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向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电话查询并提示付款,如承兑行没有收到汇票或其它原因无法找到汇票,应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查找原因;
(二)如果确认票据在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了遗失,托收行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承兑人办理挂失止付。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一旦发生到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商业汇票金额,且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的情况,我行可不再为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或贴现其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因其它原因与承兑行发生纠纷,应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与承兑行交流看法,合理解决。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其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映,必要时亦可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划款赔付通知书
编号:
:
由贵行承兑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 金额人民币 ,出票日 ,到期日 日。但款项至 我行才收到,致使我行资金 不能按期收回。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二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应向我行支付逾期赔偿金 元。请把上述款项划付我行。
谢谢合作!
联系电话: 收款人:
地 址: 账 号:
联 系 人: 开户行:
邮 编: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划款赔付金计算表
汇票号码
票面金额
出票日
到期日
实际划款日
延付天数
赔付率(日利率)
赔付金额
万
金额(大写)
附: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如压票、拖延支付的,中国人民银行除按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外,另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
2.《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延期付款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3.《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结算管理的通知》和银发[1994]254号《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拖延付款将支付日0.5‰的赔偿金。
银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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